
危險貨標誌與包裝
Dangerous goods markings and packaging
尚作仁船長 編撰
IMDG Code對於各類危險貨的標誌(Marking & Labeling)與包裝(Packing)有極嚴格且詳細的規定如下:
一、標誌與標籤規定(Marking & Labeling)
標誌與標籤的作用在於讓任何處理貨物的人員,能第一時間辨識其潛在的風險。
1. 標籤(Labels) - 針對「包裝件」
形狀與尺寸:標準標籤為菱形(正方形旋轉45度),尺寸至少為100 mm x 100 mm。
耐用性:標籤必須能在海水中浸泡3個月仍清晰可見。
主要與副危險:若某物質具備多種危險性(例如既是易燃液體又有毒),就必須同時貼上主危險(Primary Risk)和副危險(Subsidiary Risk)標籤。
2. 特殊標誌:
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若貨物對海洋環境有害,需貼上「海洋污染」(魚與樹)標誌。
方向箭頭(Orientation arrows):液體貨物包裝需貼上「此面向上」標誌。
限量標誌(Limited Quantity;LQ):若符合限量豁免,需使用「限量標誌」(黑白斜角菱形)標誌。
例外數量(Excepted Quantities):針對極小量(如實驗室藥品,每瓶僅幾毫升)的極端豁免。適用此規定時,必須張貼紅框的「E」字標誌,並註明類別。
★(單星號):標註該貨物的主要危險類別(例如:3, 8,或6.1)。
★★(雙星號):標註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名稱,若包裝上其他地方沒標註,則需寫在此處。
如果是鋰電池,通常會使用專門的Class 9A標誌(條紋下方加上電池圖案)。
1. 標誌(Placards) - 針對「貨櫃/運輸單元(CTU)」
尺寸:標誌尺寸較大,至少為250 mm x 250 mm。
張貼位置:貨櫃的四個側面(前後左右),均需張貼對應的危險類別標誌。
UN編號(UN Number):根據IMDG 5.3.2.1.1,單一危險品總重超過4,000kg,貨櫃外部必須顯示4位數的UN編號。
二、包裝規定(Packing Requirements)
危險貨物必須裝在經過核准且符合強度的容器內,以防止洩漏或反應。
1. 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s;PG)
根據貨物的危險程度,IMDG Code將其分為三個包裝等級,這決定了包裝的強度要求:
Parking Group | Ⅰ | Ⅱ | Ⅲ |
Drop Height | 1.8 m | 1.2 m | 0.8 m |
2. UN包裝認證(UN Certified Packaging)
所有危險貨包裝必須經過一系列性能測試(如跌落、堆疊、滲透測試),並印有UN標記代碼。
這組代碼叫「un包裝標記」,是聯合國規定的危險貨物海運出口必須要具備的包裝標記,相當於危險貨物的「身份證」,通常印在紙箱、桶子等包裝上,說明了這個包裝的結構、能承受多重的貨物、生產國家及廠商。
UN符號是用於證明包裝、柔性散裝容器、可移動罐櫃貨、多元氣體容器等,符合IMDG Code的包裝相關規定。
按IMDG Code要求使用的包裝,須帶有持久、清晰的標記,其位置和尺寸應易於看到。
對於總重超過30kg的包裝,其標記或複製標記須標在包裝的頂部或一側,字母、數字和符號須不小於12 mm高。容積≤30升或裝載量≤30 kg的包裝,其標記須至少有6 mm高。對於容積≤5公升或裝載量≤5公斤的包裝,其標記須為適當的尺寸。
對於未包裝的物品,須在物品、支架或搬運裝置、儲存或吊放裝置上加標記。
七步解讀「un包裝標記」:
(1) UN包裝符號
本符號僅用於證明包裝、柔性散裝容器、可移動罐櫃或多元氣體容器滿足IMDG Code相關章節規定。對於模壓金屬包裝,可用大寫字母“UN”作為符號。
(2) 容器種類與材質代碼(4G)
4:代表容器種類為箱子(Box)。
G:代表材質為纖維板/瓦楞紙(Fiberboard)。
代碼包括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一個數字,表示包裝種類,如圓桶、罐等:
“ 1 ”-桶
“ 2 ”-(保留)
“ 3 ”-罐
“ 4 ”-箱
“ 5 ”-袋
“ 6 ”-複合包裝
第二部分:一個或多個字母,表示容器材料性質,如鋼、木材等:
“ A ”-鋼(各種類型和表面處理)
“ B ”-鋁
“ C ”-天然木板
“ D ”-膠合板
“ F ”-再生木
“ G ”-纖維板
“ H ”-塑膠材料〔註〕
“ L ”-紡織品
“ M ”-紙,多層的
“ N ”-金屬(不包括鋼和鋁)
“ P ”-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註〕塑膠材料被認為包含其他聚合材料,如橡膠。
第三部分:一個數字,表示包裝類型,比如:不可拆卸頂蓋;可拆卸頂蓋;多層的;多層的,防水的。
綜合以上三部分,常見包裝代碼如下:
“1A1”表示該包裝為不可拆卸頂蓋的鋼桶。
“4G”表示該包裝為纖維板箱。
“5M2”表示該包裝為多層的,防水的紙袋。
關於包裝類型代碼的其他說明:
複合包裝:
代碼的第二個位置使用兩個字母,第一個字母表示內容器的材料,第二個表示外包裝的材料。如HA表示內容器材料為塑膠,外包裝材料為鋼的複合包裝。(6HA1 - 塑膠內容器與外鋼桶複合包裝,6PG1 - 玻璃內容器與外纖維桶複合包裝)。
組合包裝:
僅使用其外包裝的代碼。(如將若干塑膠罐裝在纖維板箱中組成的包裝組合,僅使用纖維板箱的代碼)。
(3) 包裝類別與等級(Y19)
由兩部分代碼組成:
第一部分:一個字母,代表該包裝通過測試,可用於以下等級的貨物:
“X”表示包裝類Ⅰ,Ⅱ和Ⅲ
“Y”表示包裝類Ⅱ和Ⅲ
“Z”僅表示包裝類Ⅲ
第二部分:一組數字,代表該包裝最大毛重或比重(19)
對於裝載固體或組合包裝,此數字代表最大總重量(Gross Mass)。
在此案例中,該包裝(含內容物)的最大總重不得超過19公斤。
對於液體物質的單一包裝,表示相對密度,四捨五入取第一位小數,如果相對密度不超過1.2,可免除此項。
(4) 固體或內包裝標誌(S)
S (Solids):表示該包裝設計用於裝載固體,或包含內包裝(Inner packagings)的組合包裝(例如大紙箱內裝多個小玻璃瓶)。
如果是裝液體的單一容器,代碼中的S會被替換成該容器通過的液壓測試的壓力值,以kPa(千帕)表示。
例如一個裝液體的鋼桶,代碼可能長這樣:
1A1/Y1.4/150/21
CN/C311300 PI:0004
150:代表該容器通過了150 kPa的內部壓力測試(表壓)。
這是為了確保在海運過程中,當環境溫度升高導致液體蒸氣壓上升時,容器不會破裂或洩漏。
壓力換算參考:100 kPa ≈ 1 bar ≈ 14.5 psi(約等於一個標準大氣壓)。
海運規定裝載液體的包裝,通常要求至少能承受100 kPa(針對PG II/III)或更高的壓力。
蒸氣壓限制:IMDG Code要求在50ºC時,貨物的總蒸氣壓必須小於容器額定壓力的一定比例。
(5) 製造年份(21)
兩個數字,表示包裝的製造年份。
(6) 授權生產國(CN)
兩個字母,表示核准此包裝標記的國家代碼,CN代表中國。
(7) 製造廠/核准代碼(C311300 PI:0004)
這是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給包裝製造商的專屬編號,用於追溯生產來源與品質檢驗報告,PI:0004是生產批次號碼。
總結這組代碼的意思:
這是一個由中國(CN)廠商(C311300)於2021年(21)生產的UN認證瓦楞紙箱(4G),設計用於裝載固體或組合包裝(S),最大毛重可達19公斤,安全等級達II類包裝(Y19)以上。
包裝代碼圖例說明:
3. 包裝指示(Packing Instructions;PI)
IMDG Code Volume 2(危險貨物列表)為每個UN編號指定了具體的包裝指示(如P001, P002等):
P001:針對液體(使用桶、罐、組合包裝等)。
P002:針對固體。
相容性:包裝材質必須與內容物相容(例如強酸不能用金屬桶裝,除非有特殊內層)。
4. 標誌要求快速對照表
項目 | 包裝件(Package) | 貨櫃(Container/CTU) |
名稱要求 | 必須標註「正確運輸名稱(PSN)」 | 通常不需要,除非是散裝 |
編號要求 | 必須標註「UN編號」 | 視重量與種類而定(超過4噸需貼) |
標示尺寸 | 100 mm x 100 mm | 250 mm x 250 mm |
張貼面數 | 至少一面(大包裝需兩面) | 四面均需張貼 |
三、各類危險貨標誌(Placards)如下圖:
1. 根據IMDG Code 5.3.1 Placarding的規定:
IMDG 5.3.1.1.4.1裝載危險品或危險品殘留物的貨物運輸單元應依下列規定清楚張貼標示:
貨櫃、半拖車或手提桶:兩側及兩端各張貼一張標誌。容量不超過3,000公升的便攜式罐可僅在相對的兩側貼標籤標誌。
2. IMDG 5.3.2 Marking
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PSN)應至少在運輸單元的兩側以持久方式標記。
3. IMDG 5.3.2.1.1:
(1) 運送包裝危險貨的貨櫃,危險貨總重量超過4,000公斤,單一UN編號,並且是該貨櫃中唯一的危險貨物,需張貼Class標誌與UN編號。
Class標誌和聯UN編號均應顯示
(2) 運送包裝危險貨的貨櫃(不同UN編號,但同樣Class),或僅單一UN編號且總質量不超過4,000公斤危險貨的貨櫃,只需張貼Class標誌,不須張貼UN編號。
(3) 運送包裝Class 1危險貨的貨櫃,不論數量多少,僅需張貼Class標誌。
任何數量Class 1危險貨均無需張貼UN編號
(4) 運送不同UN編號包裝危險貨或具有次要危險貨物的貨櫃。
如果兩種包裝的危險品具有相同的的危險性質,相同的Class僅需張貼一張Class標誌。
案例:
UN編號2353,Class 3危險品,次要危險Class 8
UN編號1092,Class 6.1危險品,次要危險Class 3
注意:上面兩種危險貨均有Class 3的危險,只需張貼一張Class 3標誌。
如果DGL第4欄顯示“P”,則表示危險品具有海洋污染風險,應張貼「海洋污染」標誌。
4. IMDG 3.4.5.5.3:對運送少量包裝危險物品貨櫃的張貼規定。
(1) 對於數量小於「限量」(Limited Quantities;LQ)且對海洋環境有害的貨物,僅須張貼「限量」標誌,不需張貼「海洋污染」標誌。
數量小於「限量」(LQ)的海洋環境有害貨物,不需張貼「海洋污染」標誌
(2) 何謂「限量」(Limited Quantities;LQ):
「限量」裝運是指以小批量包裝的危險品,因為小批量運輸通常意味著風險較低。所以IMDG Code豁免了「限量」危險品的Class標誌,但仍需貼上「限量」標誌。
IMDG Code Volume 2危險品列表(DGL)第7a欄中的「限量」,規定了以限量裝運方式運輸的危險品,其「內包裝」可填裝的最大容量。
如果「限量」為“0”,則表示該危險品不能作為「限量」運輸。(參見IMDG 3.4.1.1)
(3) 如何將危險貨包裝成可豁免的「限量」包裝:
這些1公升的小包裝需要裝入一個外包裝箱,外包裝箱的最大重量必須小於30公斤。(參見IMDG 3.4.2.1)
(4) 何謂豁免數量(Excepted Quantities;EQ):
基於「數量越少,風險越小」的相同概念,能「豁免」的數量會比「限量」還要少,而且IMDG Code甚至還豁免了運輸單元(貨櫃)需張貼危險標誌的要求,裝載「豁免」數量的危險品,這些運輸單元無需張貼任何標誌。危險貨的「豁免」數量位於IMDG Code Volume 2危險貨列表(DGL)(7b)欄。
但如果您看到代碼為“E0”,則表示該危險品不允許以「豁免」數量運輸。
(5) 為什麼危險品會被包裝成「限量」或「豁免」:
雖然小批量包裝的成本高於大批量包裝,但小批量包裝的優勢在於,托運人可以繞過以下IMDG Code的要求:
* 無需在包裝容器上標示UN編號(Part 6.1.3包裝容器Marking)
* 無需進行UN包裝性能測試(Part 6.1.5 Package Group)
* 無需貼標籤(Part 5.2.2 Labelling)
* 無需在貨櫃上顯示「正確運輸名稱」(PSN)及UN編號(Part 5.3.2 2貨櫃運輸Marking)
* 無需隔離(這是最大的好處,排艙沒有特殊限制,因此運費可比照一般費率)
案例:
一個貨櫃裝載了總重量為4500公斤的危險貨(UN2610,Class 3 & 8),如果包裝不符合「限量」標準,則應張貼標誌如左邊貨櫃,如果包裝符合「限量」標準,則只需張貼「限量」標誌:
如果包裝不符合「豁免」標準,則應張貼標誌如左邊貨櫃,如果包裝符合「豁免」標準,則內包裝需張貼「EQ」標誌,貨櫃外部則不需張貼任何標誌:
5. 熏蒸警告標誌:
為了檢疫或消毒可能含有土壤、植物或植物材料的貨物,貨櫃經常需要進行燻蒸處理。以防止病蟲害的傳播及外來物種的入侵。如果燻蒸後的貨櫃要裝船,則必須張貼薰蒸標誌:
熏蒸警告標誌
此「熏蒸警告標誌」應保留在貨櫃上,直至貨櫃經充分通風去除有害熏蒸氣體,且熏蒸後的貨物已卸載完畢。
注意:除非貨櫃內裝有Class 9危險貨,否則不得在燻蒸後的空貨櫃上張貼Class 9標誌。
6. 包裝內裝有冷卻劑(Coolant)或調節劑(Conditioner)的標誌:
包裝內含有冷卻劑(Coolant)或調節劑(Conditioner)危險品者,,應標示「正確運輸名稱」,並在其後註明「作為冷卻劑」(AS COOLANT)或「作為調節劑」(AS CONDITIONER)。
(參見IMDG 5.5.3.4.1)
此標誌應保留至:
(1) 容器已通風以去除有害濃度的冷卻劑或調節劑;以及
(2) 已卸載冷卻劑或調節劑。
案例:
DG Class 2.2/UN1977(氮氣,冷凍液體),總重量4500 kg,採用CO2冷卻劑。
7. 危險貨標誌的耐用性:
根據IMDG Code 5.3.1.1.1.2規定:貨物運輸單元(CTU)和散裝容器上,要求使用的標誌(Placarding)和標記(Marking)方法(如5.3.1.1.4和5.3.2所規定),應保證其資訊在浸入海水中至少三個月後仍能被識別。在考慮適當的標記方法時,應考慮到貨物運輸單元(CTU)或散裝容器表面標記的難易程度。
標誌浸入海水中至少三個月後仍能被識別
8. 車輛運輸豁免條款:
根據IMDG Code Special Provisions 961和962規定,「車輛」(Vehicle)可作為「非危險品」或「受限制但豁免標籤」運輸:
(1) 關於UN 3166與UN 3171的定義
UN 3166:易燃液體驅動車輛(如汽油車、柴油車)、易燃氣體驅動車輛、燃料電池車輛及其混合動力車。
UN 3171:純電動車(Battery-powered vehicle)或電動設備。〔註〕
〔註〕根據42-24新版修正案,原屬UN 3171範疇的「純電動車」已新增UN編號如下:
UN 3556: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lith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7:鋰金屬電池驅動的車輛(Lithium metal battery powered)。
UN 3558: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Sodium ion battery powered)。
(2) 特殊規定961 (SP 961) - 完全豁免
如果滿足SP 961的特定條件,車輛可被視為非危險品,不受IMDG Code限制。常見條件包括:
易燃液體車輛:燃油箱已排空且引擎因缺油無法運轉(部分情況下,若閃點高於38°C且無洩漏亦可)。
易燃氣體車輛:氣瓶已排空且壓力低於2 bar,且閥門已關閉。
電動車輛:電池有防短路保護。
存放位置:若存放在符合具有防火設施的專用車輛艙(如Ro-Ro滾裝船,專用汽車運輸船),且無洩漏跡象,也可適用。
(3) 特殊規定962 (SP 962) - 部分豁免
如果車輛不符合SP 961完全豁免條件,則必須按照Class 9的規定運輸,但若滿足SP 962的要求時,也可以免除張貼危險品標誌的要求:
根據SP 962,雖然車輛被視為危險品,但通常不需要在車輛本身或包裝上張貼危險品標誌(Label)或標記(Marking),也不需要在貨櫃外部張貼標誌(Placard),除非特定港口有特殊要求或混裝其他需張貼標誌的貨物)。
注意:由於車輛火災在海上極難撲滅,在海運實務中,船公司為了規避責任,通常會要求託運人填寫「SP 961/962確認書」或稱(Vehicle Declaration),並檢查電池是否已斷開或有防短路保護,以及燃油量是否符合規定(通常要求少於1/4油箱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250公升)。
四、案例探討:
危險貨物標誌貼錯、未貼或瞞報,在國際物流中被稱為「隱形炸彈」。因為前端標誌與申報不實,導致碼頭與船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當作普通貨物堆放在高溫、不通風的環境下,或在發生火災時用錯誤的滅火介質應變(如對忌水物質澆水),最終釀成震驚全球的世紀災難。
以下為國際海運史上,因標誌與申報問題引發的重大災禍實例:
1. 2002年11月11日,Hanjin Pennsylvania號爆炸案:(斯里蘭卡南部印度洋海域)
隱匿申報的危險貨:
這批由中國港口裝船的「次氯酸鈣」(Calcium Hypochlorite)危險貨,貨主僅將其申報為完全不具危險性的「一般貨物」(General Cargo)。由於被歸類為一般貨物,這批化學品被安排堆放在最不通風且鄰近熱源(輪機艙與燃料艙)的第4貨艙底部。
次氯酸鈣在超過一定溫度後會產生劇烈的自熱分解反應並釋放大量氧氣與熱量,最終在密閉艙底引發了第一波毀滅性爆炸,爆炸當場炸飛了兩名船員,隨即引發大規模連鎖火災連續焚燒數日,並迅速蔓延至甲板上的貨櫃。
錯誤申報的煙火:
第一波化學品爆炸引發火災後,火勢隨即蔓延到周邊的大量煙火(Fireworks)貨櫃。這批煙火雖有申報,但涉案的中國貨主為了規避嚴格的運輸管制,刻意降低危險等級,將極具迅爆危險的專業高空煙火,錯誤申報為較安全、不具顯著爆炸危險的UN 0336 (Class 1.4G)或UN 0337 (Class 1.4S)常規民用煙火。
連鎖災難:Class 1.4G/S危險級別在IMDG Code中屬於「在運輸中不具備顯著爆炸危險」的類別,因此船方並未將這些煙火採取特殊的隔離措施,當次氯酸鈣爆炸引發火災後,火勢迅速蔓延並點燃了這些本就具備高迅爆風險的煙火貨櫃,導致了四天後的第二波連續大爆炸,這波爆炸威力大到將甲板炸穿、金屬艙壁熔毀,最後這艘船齡才半年的新船,船員被迫棄船逃生。
2. 2019年5月25日,KMTC Hong Kong號火災:(泰國林查班港A2碼頭)
起因與標誌問題:貨主將次氯酸鈣(Calcium Hypochlorite,俗稱漂白精,強氧化劑)偽報為普通化工品,貨櫃表面未貼任何Class 5.1(氧化性物質)危險品標誌與UN編號。
釀成災禍:由於沒有危險標誌,該貨櫃被隨機堆放在甲板上陽光直曬、高溫的區域。次氯酸鈣在高溫下發生劇烈放熱分解(爆炸)並引發大火。火災伴隨大量含氯的有毒刺鼻濃煙,導致林查班港緊急疏散,超過130名碼頭工人及附近居民因吸入有毒氣體緊急送醫,港口營運陷入癱瘓。
3. 2019年1月3日凌晨,Yantian Express號大火:(大西洋海域)
起因與標誌問題:這是一起典型的「未貼易燃標誌與未申報」案例。一個申報為「椰子顆粒」(Coconut Pellets)的貨櫃,實際上裝載的是極易自燃的「椰殼炭」(Coconut Charcoal / Pyrochar,UN 1361,Class 4.2易燃固體),但包裝及貨櫃外完全沒有張貼任何Class 4.2的自燃物質標誌。船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櫃安排在遠離消防監測點的普通貨艙深處。
這種炭在密閉空間內具有強烈的自燃(Self-ignition)傾向。事故調查報告指出,該貨櫃在航行過程中因自發性放熱反應,最終引燃周邊貨櫃。由於無法及時確認火源位置與危險類別,大火整整燃燒了數週,燒毀了數百個貨櫃。全船船員被迫緊急撤離,整艘價值數億美元的巨型貨櫃船差點在海中沉沒。
4. 2015年8月12日,發生在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
起因與標誌問題:這起造成慘重傷亡的事故中,涉及嚴重的危險品混堆、標誌不明與瞞報。倉庫內違規堆放了大量硝酸銨(強氧化劑)和氰化鈉(劇毒物),且現場許多貨櫃和包裝缺乏清晰的危險類別標誌與應急處置標識。
釀成災禍:火災初起時,前來救援的消防員無法從現場貨櫃外觀(無標誌或標誌混亂),第一時間判斷內裝何物。消防員依常規使用「水」進行滅火,然而水與現場未貼標誌的其他化學品(如碳化鈣)接觸,瞬間產生大量易燃的乙炔氣體,最終引發連續兩次毀滅性的超級大爆炸。
這起事故共造成165人死亡(其中消防員高達110人)、79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8.6億元人民幣,港口周邊數公里化為廢墟。
事故教訓:危險貨標誌是給「救援者」看的生死符號
在海難與港口事故中,當火災發生時,船員與消防員唯一能賴以生存的,就是貨櫃外牆上那張25 x 25公分的危險貨標誌。
看到Class 3標誌:消防員知道不能有火星,要用泡沫或乾粉降溫。
看到Class 4.3標誌:消防員知道絕對不能用水滅火,否則會愈澆愈炸。
如果未貼標誌:救援人員就會用錯誤的方式(如直接噴水)應變,直接導致救援人員傷亡與災情擴大。
標誌違規帶來的嚴重後果與代價:
危險貨標誌貼錯或未貼,在國際物流與邊境查驗中皆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容易引發海關扣關、船公司鉅額罰款,甚至導致重大安全事故。
國際各大航商皆實施重罰機制:凡發現危險貨物錯報、瞞報、漏貼標誌,將直接對每只貨櫃加收三萬美元的違約金,並追究因扣櫃產生的所有滯港費與碼頭移櫃費。
海關與海事局:違規貨物將被立即扣留、不准裝船出口。情節嚴重(如故意瞞報易燃、易爆物)會被依「各國海事安全法」移送法辦。例如在澳大利亞水域運載標誌錯誤的危險品,依法可處12個月監禁或民事高額罰款。
港口安全隱患:危險貨若未貼標誌,碼頭裝卸工人會誤將其當作一般貨物,隨意粗暴拋摔或堆疊在陽光直曬處,極易引發如同天津港或貝魯特港的連環爆炸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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