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副職責與工作要點
尚作仁船長 編撰
三副的工作可分為設備(硬體)和管理(軟體)兩大部分。
設備部分:
1. 駕駛台設備
2. 滅火設備
3. 救生設備
4. 甲板設備
5. 庫房物料
管理部分:
1. 召集表更新
2. 訓練與操演紀錄
3. 救生滅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4. 船員證照管理
5. 航海日誌保存
6. 報關文件製作
7. 煙酒銷售帳製作
設備部分
一、駕駛台設備(Navigational Equipment)
1. 熟悉車鐘令與車鐘(Telegraph)操作
配備艏側推(Bow Thruster)的船舶還須熟悉艏車令與艏車操作,艏車的車令通常是出力的百分比,例如:Bow Thruster 50% to Port.
2. 熟悉備車(Stand By Engine)程序
按機艙要求時間,於裝卸貨完工前,提早通知機艙部備車,並執行駕駛台航儀安全檢查及測試。當機艙通知主機試車時,應先通知梯口AB將舷梯絞高,人員禁止上下船,若還在裝卸貨,應鳴笛示警或通知裝卸工人暫停作業,在確定可以安全試車時,才通知機艙試車,並順便確認機艙車鐘與駕駛台同步。
3. 熟悉完車(Finished With Engine)程序
完車後通常機艙會要求主機吹車,吹車前須注意船舶繫纜狀況及梯口舷梯狀況,在確定安全後才通知機艙吹車,同時須將駕駛台不用的航儀關閉(艏車、舵機、雷達、VHF、測深機、航行燈),且勿忘將AIS的狀態從航行中(Underway)改為靠泊中(Berthing)。
4. 舵機馬達與舵機控制系統(Rudder)的開啟和舵機功能切換:
包括自動舵(Autopilot)、手動舵(Manual)、應急舵(Non Follow Up)的轉換,通常船上緊急電源會與No. 1舵機控制系統連接,因此進出港或主機備車期間(Stand by Engine)應使用No. 1舵機控制系統,平時應與No. 2輪流使用。船上舵機馬達通常有兩部或三部,平常僅開啟一部馬達,但當海象惡劣、進出港或主機備車期間,應將全部馬達開啟。
5. 航跡記錄儀(Course Recorder)的操作:
進出港或主機備車前,應注意航跡紀錄儀的日期、時間及航向是否正確,航跡紀錄紙是否需要更換。
6. 電羅經(Gyro Compass)功能確認及轉換:
通常船上配備兩套電羅經,應注意其度數差異並決定何者羅經度數較正確,靠碼頭時可利用海圖上碼頭方位,來校對電羅經的船艏向是否一致,若兩套電羅經度數相差達兩度以上時,應報告船長並安排岸上維修保養。
7. ARPA雷達的開啟與調整,捕捉目標的方法,向量的轉換(真運動與相對運動使用時機),顯示方式的轉換(North up, Course up, Head up使用時機):原則上,當雷達用於定位時應設為North up,向量設為相對運動。用於避碰時,雷達應設為Head up,向量設為相對運動。(對於它船動態,我們要看的是兩船互相運動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它船的真航向、航速)
8. 航行燈(Navigation Lights)、信號燈(Signal Light)、甲板工作燈(Deck Light)的開關:音響信號(Sound Signal)的開關位置(航行中與錨泊中霧號):
9. 旗號箱(Flags)的位置:
需熟悉常用單字母信號旗意義及懸掛時機,常用的單字母信號旗包括Alfa (水下工作旗)、Bravo (危險貨旗)、Hotel (領港旗)、Quebec (檢疫旗)。
10. 測深儀(Echo Sounder)的開啟及判讀方法:
進出港及主機備車時、下錨、航行於狹窄或限制水域,對水深有疑慮時,均應開啟測深儀。
11. VHF的使用方法:
應熟悉DSC接收與發送,緊急電源切換程序。
12. 車鐘操作
要提醒新任三副,在操作車鐘時應注意「口快手慢」,當聽到領港或船長喊車令,應立即複誦車令,確認領港或船長沒有疑問後,再動手操縱車鐘。
當車鐘位於Stop位置時,要特別注意聽清楚,後面的車令是「Ahead」或「Astern」,應絕對避免拉反車。
當車鐘位於倒車位置時,應守在車鐘旁,因為倒車通常不會太久就會進行下一個操縱。
大型船舶在離靠碼頭時,由於船型較寬,領港通常會站在駕駛台翼舷邊操船,若駕駛台沒有裝設兩翼遙控操車台,可能會透過船長用對講器下達車舵令,此時一定要集中精神觀察領港的舉動,當看見船長拿起對講器時就要注意聆聽,聽清楚後再複誦執行。寧可慢點操作,絕不可操反令。
三副除了負責操作車鐘外,也要注意舵工的操舵狀況,隨時注意舵工複誦領港或船長的舵令是否正確,以及舵工所操的舵角是否正確。
其次三副還應了解:
1. 電子海圖(ECDIS)與衛星導航(GPS)基本操作方法,包括安全範圍(Safety Contour)、海圖選擇、航線與轉向點設置:
2. 應急電話(聲力電話)的使用及代碼功能:
3. 廣播器(Public Address System)的使用:
4. 船鐘的撥法及校對記錄簿:
5. 通用泵及滅火泵(G.S. Pump & Fire Pump)的遙控操作:
6. 六分儀(Sextant)及方位環(Azimuth Circle)測天記錄簿位置:
7. 通用報警系統(General Alarm:GA)的使用、安全巡視線路圖等。
二、滅火設備(Fire-Fighting Equipment)
參考法規:SOLAS公約第II-2章各項規定
相關子法:FSS Code (Fire Safety Systems Code)
1. 偵測及警報(Detection and Alarm):(SOLAS/II-2 Reg. 7)
l 手動呼叫點應普遍裝設於住艙區、服務場所及控制站的每一出口處,且每層甲板走廊都必須能迅速接近呼叫點,因此走廊上的手動呼叫點間距不得超過20公尺:
l 每一場所應至少要裝設一個固定式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
l 所有的樓梯、走廊及逃生路線應裝設煙霧偵測器:
l 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應定期測試:
l 三副應掌握火災偵測及警報系統的組成、分布、操作方法和測試,測試一般有三種:警報測試、線路測試、指示測試。
2. 滅火(Fire fighting):(SOLAS/II-2 Reg. 10)
l 滅火設備必須隨時處於備便可用狀態:
l 所有開放甲板的滅火總管,需裝設隔離閥與非滅火用途的管路隔離:
l 機艙區滅火泵連接滅火總管與其他泵之管路,需在機艙區外裝設隔離閥(通常在火災控制站)
當隔離閥關閉時,除機艙區外,船上所有區域的消防栓均被隔離,機艙區的消防栓應能由另一台滅火泵或緊急滅火泵供水。
l 緊急滅火泵及其海水進口,吸入及送出管路、隔離閥等,均應設在機艙區外,並以堅固的鋼質外殼包覆或以“A-60”防火等級之標準隔離防護。
l 滅火泵,滅火總管系統應能在駕駛台及火災控制站(Fire Control Station)遙控啟動並建立起適當水壓〔註〕。
〔註〕壓力:
滅火設備有很多標準是透過壓力來衡量的,因此應掌握一些壓力的單位換算,以對滅火設備的壓力要求有所了解。
壓力在各國均採用不同的單位制,國際上統一使用的國際單位制是帕(Pa):
1Pa = 1 N/m² = 1(Kg·m·s-2)/m² = 1(kg·m-1·s-2)
= 0.01 mbar(毫巴)
= 10−5 bar(巴)
≈ 10−5 kgf/cm2(千克力/平方厘米)
其它氣壓單位有巴(bar)、毫米汞柱(mmhg)、標凖大氣壓(atm),千克力每平方釐米(kgf/cm2)千克力每平方毫米(kgf/mm2),之間換算關係如下:
1bar = 0.1mpa (凖確值)
1mmhg = 133.322 Pa
1atm = 101325Pa (凖確值)
1kgf/cm2 = 0.0980665 MPa (凖確值)
1kgf/mm2 = 9.80665 MPa (凖確值)
1N = 0.102 kg
船舶通常使用的壓力單位有kgf/cm2(千克力每平方釐米:俗稱公斤力)、兆帕(Mpa),公約中常使用的壓力單位為N/mm2,1 N/mm2=1 MPa=0.102 kgf/mm2=10.2 kgf/cm2,SOLAS/II-2 Reg. 2.2要求,在所有消防栓處均應維持的最低壓力:貨船:1,000 ~ 6,000總噸0.25 N/mm2(即約為2.6公斤壓力),6,000總噸及以上0.27 N/mm2(即約為2.8公斤壓力)。因此應確認緊急滅火泵不能小於上述最低壓力標準。(緊急滅火泵由機艙部負責維護)
3. 消防栓數量與位置(Number and position of hydrants):
(SOLAS/II-2 Reg. 10-2.1.5)
l 應能供應至少兩組噴射水柱且不是來自同一消防栓,每組單一皮龍的長度應能涵蓋當船在航行時,船上旅客或船員正常活動的任何範圍,以及貨艙空艙時的任何部分。
l 消防栓的位置應設在靠近防護區的入口處。
4. 國際岸上接頭(International Shore connection):(SOLAS/II-2 Reg. 10-2.1.7)
滿500總噸以上船舶,至少須配備一隻國際岸上接頭。應檢查配備是否齊全,4套螺絲螺母螺紋是否完好,8個螺絲墊圈是否配齊,法蘭墊片是否完好,與螺絲螺母配套的扳手是否在位。
5. 滅火泵(Fire Pumps):(SOLAS/II-2 Reg. 10-2.2)
l 滿1,000總噸貨船,至少需兩台滅火泵:
l 可以用衛生水、壓艙水、污水泵或雜用泵(G.S. pump)兼作為滅火泵,只要不是那些用來傳輸油類的泵。
l 每部滅火泵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25立方米/小時(m3/h)出水量。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應能提供兩股噴射水柱。
6. 滅火皮龍及噴頭(Fire Hoses and Nozzles):(SOLAS/II-2 Reg. 10-2.3)
l 每一條滅火皮龍須配一隻噴頭及必要的連接頭與任何必要的配件及工具,共同存放於消防栓附近的顯著位置並保持隨時備便使用。
l 滅火皮龍長度不得少於10公尺,但不得超過:
(1) 15公尺在機艙內:
(2) 20公尺在其他場所及開放甲板:
(3) 25公尺在船寬超過30公尺的開放甲板。
7. 皮龍數量及尺寸(Number and Diameter of Fire Hoses):
(SOLAS/II-2 Reg. 10-2.3.2)
l 滿1,000總噸以上貨船,每30公尺須配一條皮龍及一條備用皮龍,但無論如何皮龍總數不得少於5條,這個數量並不包括機艙或鍋爐間所需配備的數量。
l 船上運載危險貨時,須額外提供3條皮龍及噴頭。
8. 手提式滅火器(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SOLAS/II-2 Reg. 10-3)
l 任何場所的手提式滅火器,均應存放於靠近該場所的入口處附近:
l 住艙不得設置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l 手提式滅火器應處於隨時備便使用的狀態,且設在顯而易見的位置:
l 手提式滅火器應提供裝置可顯示是否有使用過:
l 三副應熟悉船上手提式滅火器分布位置、數量、種類。每月應做目視檢查,每年應安排岸上合格廠商更換滅火器內裝滅火劑。
9. 備用填充(Spare charges):(SOLAS/II-2 Reg. 10-3.3)
l 前10瓶需有100%備用填充,其餘滅火器須備有50%備用填充,但備用填充總數不須超過60份。船上須備有填充指示。
l 對於船上無法自行填充的滅火器(CO2、乾粉),須備有相同數量及型式的備用滅火器。
10. 固定式滅火系統(Fixed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SOLAS/II-2 Reg. 10-4)
固定式滅火系統可分為三類:
l 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用於一般貨船機艙、貨艙)
l 固定式高膨脹泡沫滅火系統:(AFFF輕水泡沫,禁用「海龍」,用於油輪或其他液貨船)
l 固定式灑水滅火系統。(用於機艙局部區域滅火)
l 機艙區滅火應可由滅火控制站(Fire Control Station)遙控施放固定式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施放前會有警報,警告機艙人員撤離並封閉機艙所有出口及通風口):
l 貨艙區滅火則須在二氧化碳鋼瓶間或輕水泡沫儲存間施放。此外,在船上油漆間也有獨立的固定式滅火系統(CO2、乾粉或灑水,三種系統擇一)。三副應掌握固定式滅火系統的組成和管路分布:施放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進入二氧化碳鋼瓶間須確認通風已開啟,並確認啟動鋼瓶區域):管路吹通(Blow up)的方法:船長和所有船員都應熟悉固定式滅火系統的操作程序。
11. 固定式局部滅火系統(Fix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SOLAS/II-2 Reg. 10-5.6) (01/Jul/2002生效)
機艙A級隔艙區大於500立方米,除了固定式滅火系統外,還應加裝一套固定式灑水之局部滅火系統。主要用於下列區域的滅火:
(1) 用於船舶主推進器及發電機的內燃機
(2) 鍋爐前方
(3) 焚化爐
(4) 淨油機燃油加熱櫃.
12. 推車式滅火器:(SOLAS/II-2 Reg. 10-5)
l 推車式滅火器有135L和45L兩種,在每一鍋爐間,需配備135公升推車式滅火器,且須附有皮龍及皮龍架,其長度應可達鍋爐間各部分。
l 機艙內燃機(主機、發電機)須備有45L推車式滅火器,能直接涵蓋高壓燃油或滑油管系統、設備及其他有失火危險的裝置。
l 此外,須備有足夠數量的手提式泡沫滅火器或等同設備,從該空間的每一點到滅火器的步行距離不得超過10公尺,且每一空間須至少設置兩套滅火器。
l 便攜式泡沫噴槍(Portable foam Lance)應位於淨油機間附近,特別用於撲滅油類火(Class B),三副應熟悉其操作方法及備用藥液是否齊備未過期。
13. 救火員裝備(Fire-fighter's outfits):(SOLAS/II-2 Reg. 10-10)
l 船上須配備至少兩套救火員裝備。客船按其乘客和服務場所的甲板長度每80m應備有兩套就火員裝備。
l 救火員裝備必須保持備便使用(應掛在衣架上,不可摺疊存放在箱內),存放在容易到達的位置並且永久性的清楚標示,兩套救火員裝備必須盡量分開存放。〔註〕
l 每組救火隊至少須配備兩隻防爆型手提無線對講機,供救火組員通訊用。
l 滅火員裝備應掌握三項檢查:呼吸器低壓報警試驗、呼吸器面罩氣密檢查、空氣瓶氣壓檢查。還應確認存放位置、氣瓶的更換方法及備用氣瓶是否齊全。
l 全體船員必須熟悉救火員裝備穿戴方法及滅火程序。
〔註〕救火員裝備由個人配備和呼吸器組成,包括:
個人配備包括:防護服、滅火靴和手套、一頂滅火頭盔、一盞電安全燈(手提燈,照明時間至少3小時)、一把太平斧:
呼吸器(Breathing Apparatus:BA):可以是一具帶有空氣泵的防煙面具或一具自給式壓縮空氣瓶呼吸器(可使用30分鐘)並附帶一根耐火救生繩。
救火員裝備通常一套在上甲板住艙儲藏室,一套在駕駛台或船艏Bosun Store.
14. 逃生方式(Means of Escape):(SOLAS/II-2 Reg. 13)
l 船上須提供逃生路線:
l 逃生路線須維持安全狀態,沒有任何障礙:
l 須提供必要的額外輔助設施(緊急電源照明),以確保容易接近、清楚標示(IMO Sign)。
l 電梯不可作為所謂的逃生之用。
l 住艙區需配備至少兩套緊急呼吸器(EEBD)〔註〕
l 機艙內,緊急呼吸器應位於顯而易見之處並且備便使用的狀態,其儲存位置應考量機艙的佈置及平常在該場所工作的人數。(控制室、工作間及緊急逃生通道附近)
l 全體船員必須熟悉EEBD的穿戴方法及要求。
〔註〕關於EEBD裝備的一般要求
1. EEBD應至少能使用10分鐘,且包括一個頭罩或全臉面罩:
2. EEBD應不用手提就能攜帶,且能背在身上使雙手自由:
3. EEBD應有簡要使用裝置說明或圖示:
4. 訓練用EEBD應清楚標示。
15. 操作上的備便及保養要求(Operational Readiness and Maintenance):(SOLAS/II-2 Reg. 14)
l 防火系統及滅火系統以及裝置,應隨時保持備便使用的狀態。
(Read for Immediate Use)
l 應定期測試及檢查。(根據IMO通告MSC.1/Circ.1432執行)
l 手提式滅火器使用過後應立即填充或以等同器材取代。
l 船上應保有滅火設備保養計畫以備檢查。(保養計畫可以使用電腦系統規劃)
l 保養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防火系統、滅火系統及裝置:
(1) 救火總管、救火泵及消防栓,包括皮龍、噴頭以及國際萬用接頭:
(2) 固定式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
(3) 固定式滅火系統以及其他滅火設備:
(4) 自動灑水器,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
(5) 通風系統,包括煙火檔板(Fire Dampers)及其控制裝置:
(6) 緊急切斷燃料供應裝置:
(7) 防火門及其控制裝置:
(8) 通用緊急警報系統(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s):
(9) 緊急呼吸器(EEBD):
(10) 手提式滅火器,包含備用填充劑:
(11) 救火員裝備。
16. 指示、訓練及操演(Instructions, On-board Training and Drills):
(SOLAS/II-2 Reg. 15)
(2.1) 指示、任務與組織
l 船員需收到船上防火安全的指示。
l 船員需收到個人指定任務的指示。
l 需組織滅火隊負責滅火,滅火隊的組員在船上服務期間,應能在任何時間都有能力完成其任務。
(2.2) 船上訓練與操演
l 船員應接受訓練,使其熟悉船上的佈置以及所有滅火系統及裝備的位置與操作方法。
l 緊急呼吸器(EEBD)的使用訓練,亦須考量納入船上訓練的一部分。
l 船員對於所指定的滅火任務之表現,須定期性地藉由船上訓練及操演來評估,鑑別出需要加強的地方,以確保能維持合格的滅火技能,並確保滅火隊能隨時發揮其功能。
l 關於滅火系統及設備的使用訓練,船上應根據公約第三章規則19.4.1來制定及實施訓練計畫。
l 應根據SOLAS/III Reg. 19.3 & 19.5之規定,定期實施滅火操演並記錄。
l 應提供操演用空氣瓶填充設備或適當的備用氣瓶,以供替換那些用過的氣瓶。
(2.3) 訓練手冊
l 訓練手冊應放在船員餐廳及娛樂室或在每一個船員房間提供訓練手冊。
l 訓練手冊應以船上工作語言撰寫。
l 訓練手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般防火安全措施及相關的預防措施,包括抽煙危險、電器危險、易燃液體及類似的船上共同危險等:
(2) 滅火行動及滅火程序的一般指示,包括火災通報程序及使用手動警告按鈕:
(3) 船上的警報:
(4) 滅火系統與裝備的操作及使用:
(5) 防火門的操作及使用:
(6) 火與煙霧擋板的操作及使用:
(7) 逃生系統及設施。
(2.4) 火災控制計畫(Fire control plans)
l 滅火設備總佈置圖應永久展示,以作為船上船員的指南,圖上清楚的展示滅火控制站位置,包括各種A級防火隔艙區、B級防火隔艙區、連同各種火災探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灑水裝置,滅火裝置、不同隔艙區、甲板等的進出方式,以及通風系統,特別是風扇控制位置、滅火擋板位置和每個區域通風扇的編號等。
l 上述細節可以做成書冊形式,船上每一位高級船員都應有一份複本,並隨時準備一冊置於船上公共場所,計畫及書冊應隨時保持更新,如有任何變更都應盡快更新。
l 火災控制計畫應永久存放於甲板船艙外,且有顯著標示的水密箱內,以便能提供岸上救火人員參考。該水密箱內還應存放一份最新的船員名單,且有船長簽名,蓋章和日期。當有船員更換後,三副應記得更新船員名單。
l 這裡提供三副核對火災控制計畫的做法:先將火災控制計畫(大張圖紙)用影印機進行分區複印,然後將複印文件裝訂成冊,手持複印文件對全船滅火設備進行實地核對。如有錯誤的地方需做好標記並報告大副/船長。〔註〕
這種做法不但能對火災控制計畫進行了核對,也能使自己對全船的滅火設備的布置在短時間內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註〕如發現滅火設備布置與火災控制計畫有差異,船上不可自行修改或移動,因火災控制計畫是經過Class審核通過的,而滅火設備是根據火災控制計畫裝設的,因此須先透過公司向Class確認,到底是火災控制計畫有錯誤? (不符合SOLAS公約規定),還是新造船時船廠施工錯誤? (未照圖施工,且在驗收時未發覺),但Class根據SOLAS公約審核火災控制計畫很少會出現錯誤(事關Class聲譽與專業水平),大部分問題都是船廠未按照計畫圖施工,且品管驗收時,船東代表、Class、船廠三方都未發現錯誤。老船也有可能在後期改裝或加裝設備時,移動了滅火設備位置,但未同步向Class申請修改火災控制計畫(照法規,船上如有任何設備的增加或修改,因而導致救生或滅火設備的更動時,都應事先向Class申請核准,Class也會同步更新船上的救生及滅火計畫,在原圖面修改處做Endorsement)。
如果確認是火災控制計畫錯誤,應申請Class更正圖面錯誤(Endorsement),若確認是施工錯誤,船上才可自行修正或申請岸上施工改正。
以上SOLAS/II-2章各項規則之目的,係透過對船上人員施以適當的訓練及操演指示,使船員能在緊急狀況下仍能展現正確的應變措施,減少火災所帶來的損害,為達此目的,船員須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以處理火災的緊急情況,包括旅客照顧(客船要求)。
三、救生設備(Life-Saving equipment)
參考法規:SOLAS公約第III章各項規定
相關子法:LSA Code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
1. 通信(Communications):(SOLAS/III Reg. 6)
(2) 救生無線電設備(Radio Life-Saving Appliances)
l 滿500總噸的貨船及任何客船至少須配備3隻VHF無線電話裝置。
3隻手持VHF通常存放在駕駛台,電池保持隨時充飽狀態,每隻VHF還應附有一個備用電池,VHF存放處除了應張貼IMO標示外,還需張貼數量標示。
(2.2) 搜救定位裝置(Search and Rescue Locating Devices)
l 滿500總噸的貨船及任何客船,每一舷至少須配備1個搜救定位裝置。
(9 GHz SART, EPIRB)
l 搜救定位裝置存放位置必須能夠快速裝在任何救生艇上。
(SART可裝在駕駛台兩側門邊,EPIRB需裝在駕駛台外面無障礙處,不妨礙沈船時,水壓釋放裝置能讓EPIRB自由浮出水面).
(3) 遇難火焰(Distress flares)
l 每船應配備不少於12隻降落傘火焰應存放於駕駛台或其附近。
垂直發射時,火箭應達到不低於300 m的高度,並不少於40秒的燃燒時間。
2. 個人救生設備(Pers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s):(SOLAS/III Reg. 7)
(1) 救生圈(Lifebuoys)
l 船尾附近至少須配置一個:
l 須能立即投擲且不可以任何方式永久固定。
每一舷至少須有一個救生圈附有救生繩,救生繩長度應不少於從其存放位置到輕載水線高度的兩倍或30公尺,擇其大者。
l 不少於半數以上救生圈需附有自燃燈,且其中兩個還應附有浮式自動發煙信號並置於駕駛台快速解脫裝置,附有自燃燈及那些附有發煙信號的救生圈應平均分佈於船兩舷,且不可以是附有救生繩之救生圈。
(帶自燃燈之救生圈不可同時繫上救生繩) 〔註〕
l 每一個救生圈都必須以大寫字母標示船名及船籍港。
〔註〕根據PSC檢查缺失案例,有些船將領港梯處存放的帶自燃燈救生圈繫上救生浮索,這是不允許的,因為SOLAS公約有明確規定「不少於一半的救生圈,應設有有效的自燃燈,並應相等地分布在船舶兩舷,這類救生圈不應是裝有救生索的救生圈。」。三副上船接任後不要一味按照船舶以往的一貫做法不求改正,要敢於提出質疑,糾正習慣性錯誤的做法。
三副對於救生圈的管理:應確認分布位置,數量。掌握駕駛台左右兩翼快速解脫裝置的MOB自燃燈及煙霧信號組合救生圈的釋放方法。
確認帶自燃燈救生圈是否至少一半,並均等分布在左右兩舷,帶索救生圈至少2個,分布在兩舷。
(2) 救生衣(Lifejackets)
l 船上每個人都必須提供救生衣,並且須明顯標示:
l 作業場所及遠離救生艇筏的場所,必須提供足夠數量的救生衣給作業人員,這些救生衣通常存放於駕駛台、機艙控制室、船艏Bosun Store及舵機房。
l 用於全封閉式救生艇筏的救生衣不得妨礙進入救生艇筏或乘坐,包括在救生艇筏內能繫上安全帶。
l 客船上還應配備佔旅客總數10%的兒童救生衣。(客船專用)
l 應確認安全設備證書(S.E Certificate)上所登記的救生衣最低配置要求和本船實際配置數量是否符合。
l 救生衣存放位置和數量,三副接任後進行仔細核對修正。(一般和火災控制計畫在一張圖上面)。(Life-Saving & Fir Control Plan)
(3) 浸水衣及防曬衣(Immersion suits and anti-exposure suits):
l 每一位救援艇成員都必須提供一套適當尺寸的浸水衣或防曬衣:
如果船舶長年固定航行於溫暖水域,且主管機關認為不需要的話,可不用攜帶這種保護衣。(通常每位船員都會提供一套浸水衣,浸水衣數量與救生衣數量相同)
l 浸水衣應確認配置數量及位置並熟悉穿著方法,浸水衣存放時拉鏈應保持敞開,以便於緊急時穿著。
3. 召集表及緊急指示(Muster List and Emergency Instructions):
(SOLAS/III Reg. 8)
l 須提供船上所有人(包括船員及乘客),在緊急情況下必須遵守的明確指示:
l 召集表及緊急指示應展示於全船顯著位置,包括駕駛台、機艙及船員住艙區。
l 以適當文字(Working Language)書寫的圖解及指示,必須張貼於住艙房間及顯著的展示於召集站以及其他公共空間,指示內容如下:
(1) 每個人的召集站位置
(2) 緊急情況下必須採取的重要行動:
(3) 救生衣的穿著方法。
4. 操作指示(Operating Instructions):(SOLAS/III Reg. 9)
l 救生艇筏及其施放控制附近應張貼操作指示及標誌,並且應:
(1) 圖解操作設備的控制目的及程序並給予相關的指示或警示:
(2) 在緊急照明的情況下要能容易被看到:
(3) 張貼IMO的標示。
5. 救生艇筏配置及監督(Manning of Survival Craft and Supervision):
(SOLAS/III Reg. 10)
l 船上必須有足夠受過訓練的人員(船員)供召集,並協助未受過訓練的人員(乘客)。
l 當必須棄船時,必須要有足夠的船員負責操作救生艇筏及施放作業。
l 每一艘救生艇筏必須配置由甲板官員或有執照的人員負責。救生艇還必須指定第二順位指揮。
l 救生艇筏負責人必須有該艇組員名單,並且須確認在他指揮下的艇組員都熟悉各人的職責,救生艇第二順位指揮也必須有一份艇組員名單。
l 每一艘引擎動力的救生艇筏應配置一名有能力操作且調校引擎的人。
l 應確保船上所有人員平均分配到船上所有救生艇筏上。
救生艇照管指南:
三副應掌握救生艇釋放回收步驟、艇機啟動和進車、倒車、脫鉤方法、艏纜的繫固和解脫、手搖泵的使用、舵的使用、救生艇屬具及備品。
注意救生艇的收緊纜(Painter Line)配置是2條,並且都位在救生艇前端。有部分船舶操演時將備用收緊纜臨時當做艉纜使用,這種做法是絕對不可取的,如需帶艉纜,最好另外再準備一條纜繩,不要挪用艇艏備用收緊纜。SOLAS公約明確要求救生艇必須備有有效的收緊纜2條,一條收緊纜應設在救生艇前端與纜繩脫開裝置相連,另一條應牢牢地繫固在救生艇的前端備用:因為當駛離母船後,與纜繩脫開裝置相連的收緊纜將脫離救生艇,因此必須另外備有一條收緊纜在艇內,用於獲救時被他船拖帶。
如果救生艇兼做救援艇,除以上所述的兩條收緊纜外,還應備有長度不小於50公尺的浮索1條(Lifeline),且具有足夠拖帶載滿全部乘員及屬具或相當重量的最大救生筏的強度:該浮索是用於救援時拖帶他船。因此救生艇兼做救援艇應有3條纜繩:繫泊收緊纜用於繫靠母船,備用收緊纜用於被他船拖帶,可浮拖纜用於救援拖帶他船。
所有救生艇上屬具除艇篙外應全部綁固,艇篙不能綁固以確保方便取用。
檢查救生艇艇內小登艇梯,SOLAS公約要求救生艇應備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艇梯,以便水中人員能夠登艇。該梯子最下一級踏板應在救生艇輕載水線以下不小於0.4公尺處。
救生筏照管指南:
三副應掌握救生筏釋放方法,水壓釋放裝置的工作原理,收緊纜和自動充氣拉索的連接方式。通常救生筏收緊纜(長索)應繫在水壓釋放裝置上,自動充氣拉索(短索)繫固在筏架上。艏救生筏也可以不靠水壓釋放裝置釋放。
注意救生筏容器外殼上半殼和下半殼之間有黑色橡膠條粘連的,檢驗後為安全運輸,用打包機打上捆扎帶,安裝時應剪掉捆扎帶。如果救生筏容器上半殼與下半殼之間用上下交錯的細繩連接,該細繩不可剪斷。如果救生筏筏上下筏殼之間既沒有黑橡膠條,也沒有細繩,只靠綁扎帶固定使上下筏殼連接不脫開,這種綁扎帶不可剪斷。
如適逢救生筏送岸檢驗,送回船驗收時應注意檢查救生筏外殼,在運輸過程中是否有損壞裂紋,取出懸吊在救生筏端部水密筒內(通常是紅色小圓桶)的應急識別卡,用防水塑膠袋封好後再裝回筒內,因為水密筒也可能在下雨或上浪時,水氣滲入筒內使識別卡受潮沾連筒壁,導致字跡模糊或無法取出。
6. 救生艇筏召集及登艇安排(Survival Craft Muster and Embarkation Arrangements):(SOLAS/III Reg. 11)
l 召集站必須靠近登艇站,每一個召集站必須能提供所有指定到該召集站人員足夠且清爽的空間,每個人的空間不得少於0.35平方公尺。
(有些船會將每人0.35平方公尺標示在召集站地面上)
l 召集及登艇站必須有適當的緊急電源照明。
l 通往召集及登艇站的走廊、樓梯及出口必須有緊急電源照明。通往召集站的途徑須有指示召集站方向的IMO標示。
l 每一舷的登艇站須配備登艇梯,其單一長度須從輕載水線到甲板,且能在俯仰差超過10度,側傾超過20度的任何件下放至水面。
7. 救生艇筏存放(Stowage of Survival Craft):(SOLAS/III Reg. 13)
l 每舷配備的救生艇總容量應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00%,另外每舷需再配備容納人員總數100%的救生筏。如救生筏的存放地點距船艏或船艉超過100公尺,還應加配一隻救生筏盡量靠前或靠後放置。
l 救生艇筏的存放應處於隨時可立即使用的狀態,且僅靠兩名船員能在5分鐘內完成施放和登艇凖備工作。〔註〕
l 救生艇筏必須齊全配備SOLAS/III章及LSA Code所要求的裝備。
l 每一救生艇筏都必須以纜繩永久繫固於母船上。
l 救生艇筏應能在船舶橫傾達20°、縱傾達10°時仍能安全施放。
l 客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後30分鐘內,載滿全部乘員和屬具施放,貨船上所有救生艇筏應能在發出棄船信號後10分鐘內載滿全部人員和屬具施放。
l 救生艇在靜水中航速至少為6節,且當拖帶一艘載滿乘員屬具的25人救生筏時,航速至少為2節,並應配備不少於24小時運轉的燃料和潤滑油。
〔註〕船上的所有救生設備與裝置在船舶離港前、航行中,均應處於正常備便狀態且立即可用,滅火設備亦同。因此船上絕不可在航行中,對救生/滅火設備進行維修或更換備品、零件,例如更換救生艇吊架鋼絲、更換泡沫滅火器藥品等。(除非情況緊急,對船舶人命安全或海洋環境有立即危害的情況下)
且SOLAS公約規定,船上救生/滅火設備的維修或更換備品均應由製造廠商或其授權之廠商為之,船員僅能實施日常保養作業(救生艇吊架鋼絲塗黃油、油嘴打黃油,消防栓閥輪潤滑等)
8. 救援艇的存放(Stowage of rescue boats):(SOLAS/III Reg. 14)
l 必須處於隨時可在五分鐘以內釋放的狀態。
9. 救生艇筏的釋放及回收安排(Survival craft launching and recovery arrangements):(SOLAS/III Reg. 16)
l 在準備及釋放救生艇筏時,其釋放裝置、下水位置都必須能被緊急電源的照明裝置適當照明。
10. 救援艇登艇、釋放及回收安排(Rescue Boat Embarkation, Launching and Recovery Arrangements):(SOLAS/III Reg. 17)
l 所有的救援艇應能在使用艇艏纜繫固的情況下,船舶前進速度不超過5節的平靜海況下釋放。
l 救援艇的回收時間,在中等海況,滿載人員及裝備的情況下,不得超過5分鐘,若救援艇又被當作救生艇時,這個回收時間必須在滿載救生艇及救援艇裝備,最少六名船員的情況下完成。
l 救援艇登艇及回收安排必須能讓擔架安全有效的操作,如果吊索滑車在惡劣天候下會構成安全威脅時必須提供回收索。
11. 從水中救人(Recovery of Persons from the Water):(SOLAS/III Reg. 17-1)
l 所有船舶都必須備有僅供該船使用的水中救人計畫與程序書。
12. 拋繩裝置(Line-Throwing Appliances):(SOLAS/III Reg. 18)
l 必須備有符合LSA Code section 7.1的拋繩裝置。
13. 緊急訓練與操演(Emergency Training and Drills):(SOLAS/III Reg. 19)
(2) 所有被賦予緊急任務的船員,在航次開始前都必須熟悉他們的職責。
(3) 操演(Drills)
l 操演必須盡可能地接近真實的緊急情況。
l 每一名船員每個月至少需要參加一次棄船操演及滅火操演。
l 全船如果有超過25%的船員在上個月未參加棄船操演及滅火操演時,應在離港後24小時內舉行操演。
l 當船在經過重大改裝或雇用新船員做第一次航行時,必須在開航前實施操演,
l 有參與進入密閉空間或負責救援的船員,應至少每兩個月參加一次進入密閉空間和救援操演。
(3.4) 棄船操演(Abandon Ship Drill)
l 每一次棄船操演應包括:
(1) 以棄船警報輔以公眾廣播器廣播或其他通訊系統,召集旅客及船員到召集站集合,並確保他們能警覺棄船命令。
(2) 向召集站報到並根據召集表的職責做準備。
(3) 檢查旅客及船員已經穿著適當。
(4) 檢查救生衣已經正確穿上。
(5) 當準備好小艇釋放之後,至少放下一艘救生艇(兩邊小艇應輪流釋放)
(6) 啟動並操作救生艇引擎。
(7) 操作救生筏釋放吊架。(貨船大多不適用)
(8) 模擬搜救陷在旅客住艙的旅客。(貨船不適用)
(9) 介紹無線電救生裝置的使用。
l 棄船操演時,每一艘救生艇至少每三個月必須由該艇指定的船員釋放下水並在水中運轉。
l 救生艇及救援艇釋放操演因為具有危險性,只能在遮蔽水域舉行,並且須由有經驗的船副監督執行。
l 每次棄船操演都須測試供召集及棄船用的緊急照明燈。
棄船操演要求:
1. 救生衣1分鐘內穿著完畢:
2. 浸水服2分鐘內穿著完畢。
3. 兩名艇員應能在5分鐘內完成登挺凖備工作:
4. 發出登艇指令後3分鐘內,艇員登艇完畢:
5. 救援艇應能在5分鐘內備便下水:
6. 發出棄船信號後10分鐘內,所有救生艇筏能夠載滿全部乘員及屬具降落水面:
7. 原則上棄船操演時間應控制在15分鐘內完成,分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5分鐘:
(1) 5分鐘內完成:召集點報到、人員點名(Roll Call)及救生衣著裝檢查、各人指定裝備檢查。
(2) 5分鐘內完成:將救生艇放至登艇甲板、人員登艇後放至水面。
(3) 5分鐘內完成:救生艇吊昇至登艇甲板,人員離艇後回收。
8. 操演15分鐘內完成主要是訓練船員熟悉棄船程序及小艇吊放作業,但操演時仍應以安全為要,不可為求快速而忽略了安全考量,操演速度是跟熟悉度成正比的,船員若訓練有素且經常操演,自然就能達到速度的要求。
9. 這裡需要強調一點的是,救援艇回收時間在SOLAS公約裡有明確要求,即在正常海況下,載滿全部乘員及屬具應不超過5分鐘回收:因此救生艇兼做救援艇的回收時間應達到這個要求(救援艇吊架馬達速度與救生艇不同),救生艇則沒有明確要求回收時間。
(3.5) 滅火操演(Fire drills)
l 根據船型及貨載,滅火操演計畫應考量定期對不同的緊急狀況做練習。
l 每一次滅火操演應包括:
(1) 向召集站報到並根據規則8召集表的職責做準備。
(2) 啟動滅火泵,使用兩股噴射水柱以確認滅火系統功能正常。
(3) 檢查滅火員裝備以及其他人員救援裝備。
(4) 檢查相關的聯絡裝備。
(5) 檢查操演區域的水密門、防火門、防火檔板及主要進排氣通風系統的操作。
(6) 檢查接下來棄船時所必須做的安排。
l 操演時使用過的裝備,在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其原有的全功能狀態,如在操演時發現裝備有任何瑕疵或缺陷,應盡快修復。
滅火操演要求:
1. 原則上滅火操演時間應控制在15分鐘內完成,分成三個階段,每一階段5分鐘:
(1) 5分鐘內完成:召集點報到、人員點名(Roll Call)、各人指定裝備檢查。
(2) 5分鐘內完成:根據指定路線到達火場、滅火員著裝完畢備便滅火、滅火皮龍接管布線完成。
(3) 5分鐘內完成:六個鄰接面檢查、通風、電源關閉、滅火員進入火場滅火、若火勢無法撲滅應安排掩護人員撤離火場。
2. 船上發生火災,若無法靠船員自行撲滅,則不可避免的要面臨棄船的命運,因此在SOLAS公約滅火操演要求有「檢查接下來棄船時所必須做的安排」的規定,因此船上操演通常是滅火與棄船操演合併舉行。當滅火操演假設火勢無法撲滅時,船長就須做棄船前準備如下:
(1) 棄船前,船長需先徵詢船上各主管意見:
(2) 告知輪機人員離開機艙前,關閉所有運轉的機器:
(3) 發出遇險警報,攜帶航行日誌、SART、EPIRB,取出VDR記憶卡:
(4) 指派人員預先備便救生艇。
(3.6) 進入密閉空間及救援操演(Enclosed Space Entry and Rescue Drills)
l 應以安全的方式規劃和進行密閉空間進入和救援操演,並參酌IMO Resolution A.1050(27)所提供的建議與指導。
l 每次密閉空間進入和救援操演應包括:
(1) 檢查並使用進入所需的個人防護裝備:
(2) 檢查和使用通訊設備和程序:
(3) 檢查並使用測量密閉空間內大氣的儀器:
(4) 檢查和使用救援設備和程序:
(5) 急救和復甦技術說明。
密閉空間操演要求:
1. 密閉空間操演分成兩個部分:
(1) 進入密閉空間安全程序操演:
(2) 密閉空間救援操演。
2. 由於船上密閉空間是屬於高風險區域,具有窒息氣體、有毒氣體、爆炸氣體、照明不足等風險,因此進入密閉空間在船上屬於關鍵性作業(Critical Operation),必須有嚴格的風險控管及在合格人員的監督下才能執行,而且在作業前還必須通過船長/輪機長核可才可進行。
3. 但船上往往忽略進入密閉空間的風險(或認識不足),或為貪圖工作效率而經常便宜行事,導致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因此SOLAS公約於2014年採納了原本屬於英國單行法的要求(COSWP Chapter 4.8),於IMO Resolution MSC.350(92)將進入密閉空間及援救操演,納入國際性的強制性規定。
進入密閉空間安全程序操演重點如下:
(1) 實施風險評估,鑑定出潛在的危險:
(2) 進入前測試含氧量、有毒或爆炸性氣體:
(3) 要使用「工作許可」機制管控風險:
(4) 紀錄進入密閉空間船員級職/姓名/時間:
(5) 通往場地的通道及場地內必須要有充足的照明:
(6) 救援設備(呼吸器、救生索、救援帶、手電筒,吊掛滑車及移動式動擔架)應在場地入口備便:
(7) 要有一名守望員(Watch Man)駐守在密閉空間入口外:
(8) 要建立一套可行的通訊方法:
(9) 人員進入後,守望員應定時測試含氧量、有毒或爆炸性氣體:
(10) 當守望員發現氧氣含量、有毒或爆炸性氣體有任何不正常時,應立即召回入內的船員並通報當值船副:
(11) 如果有任何人被困在密閉空間內,應立即動員緊急救援行動。
密閉空間救援操演重點如下:
(1) 發出緊急警報信號,廣播船員就密閉空間救援部署:
(2) 紀錄受困船員級職/姓名:
(3) 當救援隊抵達現場後,現場指揮報告狀況並準備救援行動:
(4) 兩名搜救組員穿戴空氣呼吸器,繫上安全繩:
(5) 帶上緊急呼吸器(EEBD)供受困船員使用:
(6) 開始進入密閉艙間搜救前,紀錄搜救組員級職/姓名/進入時間:
(7) 醫療組準備移動式擔架、急救箱及氧氣設備:
(8) 救援設備(救生索、救援帶、吊掛滑車)備便使用:
(9) 當發現受困船員時,應立即給該船員配戴EEBD並盡快抬出密閉空間,如果該船員有受傷,則應考慮使用活動擔架:
(10) 當受困船員被救出後,醫療組先檢查生命徵兆並實施急救,如果發現沒有呼吸或脈搏,應立即實施CPR急救:
(11) 在確認密閉艙間內已無其他船員後,應封閉密閉艙間入口並掛警告牌,禁止任何人進入:
(12) 當受困船員恢復呼吸及心跳後,將該名船員轉送到船上病房接受進一步醫療:
(13) 結束密閉空間救援操演,復原所有器材保持隨時可用狀態。
(4) 船上訓練與指示(On-board Training and Instructions)
l 船上訓練對於使用該船的救生裝置,包括救生艇筏設備及使用船上的滅火裝置等,必須在船員上船後盡快舉行,最遲不得超過上船後兩周內。
l 使用船上滅火裝置、救生裝置及海上求生等指示應按操演相同間隔實施,個人的指示得包括船上不同部門的救生及滅火裝置,但是船上所有的救生及滅火裝置的指示必須在任何期間的兩個月內完成。
l 每一名船員應獲得下列指示但不限於:
(1) 操作及使用船上的充氣式救生筏。
(2) 失溫的問題,失溫的急救及其他適當的急救程序。
(3) 在惡劣天候及惡劣海況下使用船上救生裝置的特別指示。
(4) 操作及使用滅火裝置。
(5) 紀錄(Records)
l 召集實施的日期,棄船操演及滅火操演的細節,其他救生裝置的操演及船上訓練等,均須記錄在主管當局所指定的紀錄簿。
l 如果一個完整的召集、操演或訓練課程無法在指定的時間進行,必須在紀錄簿上記錄原因並延期舉行。
14. 操作的備便、保養及檢查(Operational Readiness,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s):(SOLAS/III Reg. 20)
(1) 操作的備便(Operational Readiness)
l 在船舶離港前及航程中任何時候,所有救生裝置應保持備便並能立即使用。
(2) 保養(Maintenance)
l 根據規則36,必須提供船上救生裝置的保養指示,並且須根據指示保養。
l 船上需有保養計畫方案。
(3) 吊索保養(Maintenance of Falls)
l 用於釋放小艇的吊索必續定期檢查,特別是通過轉盤的部分,如果發現吊索有劣化時或者不超過五年應更換,視何者較早發生。
(4) 備品及修理設備(Spares and Repair Equipment)
l 應提供救生裝置的備品及修理設備,以供那些容易過度磨耗或消耗的零件定期更換。
(5) 週檢查(Weekly Inspection)
l 下列測試及檢查必須每週實施,檢查報告須記載於紀錄簿:
(1) 所有救生艇筏、救援艇及釋放裝置都必須目視檢查,以確保隨時可用。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救生艇吊鈎狀況及其附屬器具,以及確認負重解脫裝置已經正確的且完全的重置。
(2) 所有救生艇及救援艇的引擎必須運轉超過3分鐘以上,並在運轉期間必須展示齒輪箱及齒輪系都能契合良好。如果裝於救援艇上的舷外機因其特殊之特性,除非將螺旋槳浸入水中,否則無法運轉超過3分鐘以上,則應根據製造廠商的手冊內容所規定的時間運轉。
(3) 除了自由落下型救生艇外,如果天候及海況許可的話,貨船上的救生艇應在無人登艇的狀態下,從其存放位置鬆動至能夠展現出釋放裝置操作正常的程度。
(4) 應測試通用警報系統。
(6) 月檢查(Monthly Inspections)
l 每月必須根據規則36.1的要求,使用檢查表對救生裝置,包括救生艇裝備做檢查,以確保這些裝置完全正常:檢查報告須記載於紀錄簿。
(7) 維護充氣式救生筏、充氣式救生衣、海上撤離系統,以及保養及維修充氣式救援艇(Servicing of Inflatable Liferafts, Inflatable Lifejackets, Marine Evacuation Systems,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flated Rescue Boats)
l 每一個充氣式救生筏、充氣式救生衣以及海上撤離系統必須作如下維護:
(1) 維護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在任何情況無法做到的話,主管機關得延長維護間隔到17個月。(向R.O.申請延長)
(2) 必須在合格且經過認可的維護站,保持適當的維護設施,人員必須經過適當的訓練。
(8) 定期維護水壓解脫裝置(Periodic Servicing of Hydrostatic Release Units)
l 除了可拋棄式之外,水壓解脫裝置必須維護如下:
(1) 維護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在任何情況無法做到的話,主管機關得延長維護間隔到17個月。(向R.O.申請延長)
(2) 必須在合格且經過認可的維護站,保持適當的維護設施,人員必須經過適當的訓練。
(9) 存放位置標示(Marking of Stowage Locations)
l 供救生設備存放的容器、籃子、架子以及其他類似的存放位置,必須張貼IMO標示,以指示該裝置存放在該位置提供該種目的使用,如果同一位置存放不只存放一個裝置,必須標示裝置數量。
(10) 定期維護釋放裝置及負重解脫裝置(Periodic Servicing of Launching Appliances and On-load Release Gear)
(11.1) 釋放裝置(Launching Appliances)
l 應根據規則36所要求,船上保養指示保養。
l 應根據第一章規則7(客船),或規則8(貨船)的要求,在年檢時實施全面性的檢查。
l 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下,應在無人登艇且救生艇或救援艇有負荷的狀態下,對絞機煞車以最大下降速度做動態測試,救生艇或救援艇的負荷重量應根據相當於完全裝備及乘載人員總重量的1.1倍做測試。(由合格的授權廠商執行)
Section II 貨船額外要求(Cargo Ships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15. 救生艇筏及救援艇(Survival Craft and Rescue Boats):(SOLAS/III Reg. 31)
l 貨船水平距離從最遠端的船艏或船艉到最近的端的救生艇筏超過100公尺,應加帶救生筏,存放於合理且可行的最前或最後方,或一個在最前方,另一個在最後方,這些救生筏可以用手動解脫的方式繫固,並且不需要用核可的釋放裝置來釋放。
l 救援艇(Rescue Boats):
貨船應攜帶一艘規格符合LSA Code 5.1的救援艇,救生艇如果符合該規格的話也可以被用來當作救援艇使用。
16. 個人救生裝置(Pers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s):(SOLAS/III Reg. 32)
(1) 救生圈(Lifebuoys)
l 貨船應攜帶符合規則7.1及LSA Code 2.1的救生圈數量如下表:
Length of ship in metres | Minimum number of lifebuoys |
Under 100 | 8 |
100 and under 150 | 10 |
150 and under 200 | 12 |
200 and over | 14 |
(2) 浸水衣(Immersion Suits)
l 如果船上有任何遠端瞭望或工作站,其位置遠離通常浸水衣存放的地點,包括遠端的救生筏,則應在這些場所永久存放適當尺寸的額外浸水衣,其數量應足供通常在該處瞭望或工作的人員使用。
Section V 雜項(Miscellaneous)
17. 訓練手冊及船上訓練輔助(Training manual and on-board training aids):(SOLAS/III Reg. 35)
l 訓練手冊應提供在每一個船員餐室、娛樂室或每一名船員房間。
l 訓練手冊可由數個卷冊所構成,對於船上救生裝置以及最佳求生方式的指示及資訊,應盡可能的以簡單易懂方式呈現,手冊內任何部分的資訊得輔以聲光影像的方式輔助說明。下列項目需詳盡說明:
(1) 救生衣、浸水衣及/或防曬衣的穿著:
(2) 指定地點的召集:
(3) 救生艇及救援艇登艇、釋放及離開母船,使用海上撤離系統(如果適用)
(4) 從救生艇筏內釋放小艇的方法:
(5) 從釋放裝置釋放小艇:
(6) 護釋放區域的防護裝置或方法:
(7) 釋放區域的照明:
(8) 所有救生設備的使用:
(9) 所有探查裝備的使用:
(10) 根據輔助說明使用無線電救生裝置:
(11) 海錨的使用
(12) 引擎及附屬設備的使用:
(13) 回收救生艇筏及救援艇,包括安置及固定:
(14) 曝曬的危險及保溫衣著的需求:
(15) 盡可能的利用救生艇筏的設施求生:
(16) 撤離方法,包括使用直升機救援裝置(吊索、吊籃、擔架),浮標套索及岸上救生裝置以及船上撇纜裝置:
(17) 召集表及緊急指示內的所有功能:
(18) 救生裝置緊急維修指示。
l 訓練手冊須以船上的工作語言撰寫。
18. 船上保養指示(Instructions for On-board Maintenance):(SOLAS/III Reg. 36)
l 救生裝置的船上保養指示必須盡可能地簡單易懂方式呈現,如果可行的話,每種裝置應包括下列項目:
(1) 當執行每月檢查項目時,應使用檢查表。
(2) 保養及修理指示:
(3) 定期保養計畫表:
(4) 潤滑油嘴分布圖及推薦滑油規格:
(5) 可更換的零件表:
(6) 備品來源表:
(7) 檢查及保養紀錄簿。
19. 召集表及緊急指示(Muster List and Emergency Instructions):
(SOLAS/III Reg. 36)
l 召集表需詳細說明通用警報及公眾廣播系統,以及當此種警報響起時,船員及旅客所應採取的行動。召集表還須說明當棄船時會發佈何種命令。
l 召集表須標示出每一名船員所指派的任務,包括:
(1) 關閉水密門、防火門、閥、洩水孔、舷窗、天窗、開孔及船上其他類似的開口:
(2) 裝備救生艇筏及其他救生裝置:
(3) 備便及釋放救生艇筏:
(4) 其他救生裝置的一般準備:
(5) 召集旅客:
(6) 使用通訊設備:
(7) 組織負責滅火的救火隊組織及成員:
(8) 對於使用及組裝滅火裝備的特別任務指派。
l 召集表需特別指明,由哪一位官員負責維護救生及滅火裝置處於良好可用之狀態,以確保能隨時備便使用。
l 召集表需指明當關鍵人物失去能力時的接替人選,並應考量在不同的緊急狀況下可能須採取不同的行動。
l 召集表需在開航前準備好,當召集表完成後,如果船員有任何變動導致須修改召集表時,船長應修改或更新召集表。
四、甲板設備(Deck Equipment)
1. 熟悉艙蓋開艙泵(Hatch cover Pump)的位置和啟動方法:
2. 熟悉絞纜機(Windlass & Winch)的操作方法:
3. 熟悉開關艙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4. 熟悉裝卸貨設備(Crane or Derrick,Provision Crane)的操作、安全負荷及注意事項:
5. 熟悉壓艙水系統的操作方式:
6. 熟悉貨櫃拉繩設備(Lashing Gears)及繫故方式(Lashing Pattern)。
甲板設備及屬具雖然不是由三副負責操作或維護,但在靠港裝卸貨當值時,三副須能獨當一面,負責指揮水手調整船舶纜繩鬆緊,散裝船還要指揮水手開關貨艙,並根據大副的壓艙水壓載計畫調整壓艙水,貨櫃船還須隨時調整壓艙水保持船舶正平(Adjust List)以便裝卸貨櫃,各BAY甲板貨櫃完工後須檢查貨櫃拉繩繫固方式是否正確,因此對於甲板機器設備的操作,甲板屬具的使用都必須熟悉,才能勝任靠港裝卸貨當值工作。
五、庫房物料(Store)
1. 確認庫房位置,收妥鑰匙。
l 清點滅火器備品,確認手持滅火器的備品是否符合SOLAS公約備品的要求:「備用滅火劑:能夠在船上進行再充裝的滅火器,其備用滅火劑的數量應按前10個滅火器的100%和剩下其他滅火器的50%進行配備。備用滅火劑的總數不必超過60份。船上應備有充裝說明。對於不能在船上進行充裝的滅火器,應額外配備本條劃線內容所確定的相同滅火劑量、型式、能力和數量的手提滅火器以代替備用滅火劑。」
l 清點滅火員裝備備品
l 其它滅火/救生備品在交接後抽空清點。
2. 船上的煙酒庫房(Bounded Store)是由船長管制的,但委由三副負責煙酒及其他料、零食的銷售,因此在三副交接時,煙酒庫房內的庫存也必須盤點清楚。
管理部分
1. 召集表更新(Muster List Updating)
l 船上的召集表主要分為三種召集:
(1) 滅火召集表(Fire-fighting Muster List)
(2) 棄船召集表(Abandon Ship Must List)
(3) 損管召集表(Damage Control Must List)
l 以上三種召集表皆為全體船員都必須參與的急召集,屬於船上緊急應變程序,船上因各作業需要,有許多不同的佈署表(Station Bill, or Deploy List),例如人員落水佈署表(Man Over Board Station Bill)、船舶拖帶佈署表(Being Towed Station Bill)、密閉艙間救援佈署表(Enclosed Space Rescue Deploy List)、海上防盜佈署表(Anti-Pirate Station Bill)、溢油應變佈署表(Oil Spillage Deploy List)、直升機起降佈署表(Helicopter Landing Station Bill),泛水佈署表(Flooding Deploy List)。但滅火、棄船、損管召集表與其他作業佈署表最大不同之處在於,一個是船上所有人員(包括船員與乘客)都必須參,且每個船員都負有特定任務,乘客也必須到指定召集點集合點名,而船上不同作業的佈署表會根據任務需要佈署人力,不一定需要全員參與,也不會讓乘客參與。
l 因此SOLAS公約所指的召集表,僅限於滅火、棄船、損管召集表,其他任務型取向的佈署表不需要比照公約規定,公布在每層住艙、駕駛台、機艙控制室,常見許多船上的召集表下面還附上了「一本」召集表,裡面多達十幾種不同的作業佈署表,實際上不可能有人能熟記每一種佈署表所賦予的特定任務,而且許多作業也不需要全員參與於,例如直升機起降佈署表跟機艙部沒有直接關係,船舶拖帶佈署表跟管事部門(大廚、服務生)也沒關係。
l 召集表是緊急應變用的,必須全員參與,包括船員及乘客。佈署表則是因應不同作業需要所做的人力佈置與任務分派,它不一定是為了應變緊急狀況,僅是船上安全管理系統針對船上作業所制定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的一環。因此召集表(Must List)不可與佈署表(Station Bill or Deploy List)混為一談。
l 船上的召集表除滅火與棄船是特定緊急狀況的召集表外,船上其餘各種緊急狀況都可歸納為廣義的損管召集表,因此上述三種召集表即可涵蓋船上的各種緊急狀況,不需要再搞出「一本」召集表。
l 船上的召集表(滅火、棄船、損管),原則上是由船長制定的(因此召集表下由船長署名),因為以三副資歷,是沒有能力對船上重大緊急狀況作出人力佈署與任務分派的。因此,所謂的召集表更新僅是當船上有人員更替時,三副負責對召集表的人名與職務更新,而非對召集表的人力佈署與任務分派的做更新。若船上人員編制有改變(增額或減額船員),有實習生上船(實習生應比照乘客,而非正式船員),有乘客上船時。三副應請示船長該如何修改召集表,不可自作主張。
l 原則上,三種召集表的人力佈署與任務分派都是根據船上標準人員編制(常規編制)所制定的,因此當有增額船員、實習生、乘客上船時,召集表的修改原則如下:(以盡量避免大幅更動為原則)
(1) 增額船員在滅火與損管佈署一律編入醫療組(增加醫療組支援人力及機動性),在棄船佈署不須分派特定任務,僅須備便登艇即可(公約規定小艇釋放兩人即可,不須太多人參與,若釋放小艇的人力佈署超過兩人,反而不符公約要求)
(2) 實習生、乘客不可在三種召集表中分派特定任務(因為他們都不是正式船員),僅需要求到指定召集點向召集組長報到(確認人員安全沒有失蹤),報到後,在滅火與損管佈署一律在安全處所等待,不可進入火災或損害現場,以免發生危險。在棄船佈署如同增額船員,在召集點備便登艇即可。
l 根據SOLAS/III Reg. 19.3.2規定,如果有實習生、乘客上船,三副應提醒船長在開船前進行救生滅火召集操演(僅施放警報、人員到召集點集合,講述每人任務分派)。若有船員更換達到25%以上,應在離港後24hrs內提醒船長舉行這兩項操演。
l 召集表更新應在開航前完成並陳報船長核可。
2. 訓練與操演紀錄(Training and Drill Records)
l 根據ISM Code-5 & 6的要求,船長應評估船員訓練需求並給予適當的訓練,根據SOLAS/III Reg. 19規定,船上應定期實施滅火、棄船及密閉空間操演,因此船長須根據船員訓練的需求及公約的規定,擬定出船上教育訓練計畫。
l 每當船上根據計畫實施訓練或操演時,三副負責訓練或操演的紀錄,關於公約規定的操演,公約有明文規定需記錄在Log Book內,也就是所謂的航海日誌,但也僅是紀錄操演而已,並未進一步要求詳細記錄操演內容並附上操演照片。但許多船公司在實施安全管理系統之後(自1998年開始),往往畫蛇添足的要求船上必須詳細記錄每一次操演的內容,甚至還要求附上操演的照片或影片。其目的也許是為了提升安全管理品質,防止船上紀錄造假,但越詳細的操演紀錄(還附上照片),往往成了PSC檢查時開立缺失的鐵證(Clear Ground),面對白紙黑字的文字紀錄加上照片佐證,船上往往難以反駁。
l PSC檢查對於船上操演紀錄的缺失如下:
(1) 文字記錄:操演內容與SOLAS/III Reg. 19規定不符,或不完全符合操演要求。操演位置與事實不符。操演時天候海況與航海日誌不符。操演日期超過公約規定。
(2) 照片記錄:照片內容與操演內容不符。照片內容與公約規定不符。同一張照片重複出現在不同日期的操演紀錄中。從照片中看出船員船員著裝不符規定,裝備操作錯誤。
l 關於操演紀錄日期,三副要注意的是SOLAS公約所要求的日期間隔定義是日期間隔不得超過30天,而非按照日曆(Calendar Date)每月操一次,若按照日曆,一月操一次,二月操一次,看起來好像符合規定,但若是1月1日操演,2月28日操演,兩次操演間隔已經超過30日,許多船因此被PSC開立缺失,若按照SOLAS公約的規定,船上每年操演的次數肯定超過12次,若加上人員更換所額外增加的操演,一年操上15次也是常有的事。
l 船上訓練紀錄比較少見PSC開立缺失,因為根據根據船員需求而制定的在職訓練,並非SOLAS公約的強制規定,因此對於訓練內容也沒有強制性的要求,負責訓練的通常是船上的管理級船員(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三副可以跟講師要求訓練材料作為訓練紀錄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訓練紀錄的日期必須跟訓練計畫相符,否則仍有可能被PSC開立缺失。(未按照訓練計畫執行訓練)
l 關於SOLAS公約強制要求的各種操演(滅火、棄船、密閉空間、緊急舵等),三副在記錄操演內容時應參考公約對操演的要求,儘管每次操演的場景(Scenario)不同,但務必要將每項操演要求都納入不同的場景中,如果有附照片也要避免一照多用。總之,操演照片並非公約的強制要求,很多船公司對於操演雖然有制式報表,要求船上需詳細記錄操演內容,但也未明文規定須附照片。在法庭上有名言:凡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船上航海日誌也有要求僅需記錄事件的發生,不可寫得太詳細,否則日後當作呈堂證供,白紙黑字難以反駁,操演紀錄亦是如此。
3. 救生滅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Live-Saving & Fire-Fighting Equipment Repair, Maintenance Records)
l 根據SOLAS/II-2 Reg. 14規定,船上防火系統及滅火系統以及裝置,應隨時保持備便使用的狀態。船上應保有滅火設備保養計畫以備檢查。
l 保養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防火系統、滅火系統及裝置:
(1) 救火總管、救火泵及消防栓,包括皮龍、噴頭以及國際萬用接頭:
(2) 固定式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
(3) 固定式滅火系統以及其他滅火設備:
(4) 自動灑水器,火災偵測器及火災警報系統:
(5) 通風系統,包括煙火檔板(Fire Dampers)及其控制裝置:
(6) 緊急切斷燃料供應裝置:
(7) 防火門及其控制裝置:
(8) 通用緊急警報系統(General Emergency Alarm Systems):
(9) 緊急呼吸器(EEBD):
(10) 手提式滅火器,包含備用填充劑:
(11) 救火員裝備。
l 根據SOLAS/II-2 Reg. 20規定,在船舶離港前及航程中任何時候,所有救生裝置應保持備便並能立即使用。
l 根據SOLAS/II-2 Reg. 36規定,船上需有保養計畫方案,且必須提供船上救生裝置的保養指示。
l 用於釋放小艇的吊索必需定期檢查,不超過五年應更換。
週檢查(Weekly Inspection)
l 下列測試及檢查必須每週實施,檢查報告須記載於紀錄簿:
(1) 所有救生艇筏、救援艇及釋放裝置都必須目視檢查,以確保隨時可用。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救生艇吊鈎狀況及其附屬器具,以及確認負重解脫裝置已經正確的且完全的重置。
(2) 所有救生艇及救援艇的引擎必須運轉超過3分鐘以上,並在運轉期間必須展示齒輪箱及齒輪系都能契合良好。如果裝於救援艇上的舷外機因其特殊之特性,除非將螺旋槳浸入水中,否則無法運轉超過3分鐘以上,則應根據製造廠商的手冊內容所規定的時間運轉。
(3) 除了自由落下型救生艇外,如果天候及海況許可的話,貨船上的救生艇應在無人登艇的狀態下,從其存放位置鬆動至能夠展現出釋放裝置操作正常的程度。
(4) 應測試通用警報系統。
月檢查(Monthly Inspections)
l 每月必須根據規則36.1的要求,使用檢查表對救生裝置,包括救生艇裝備做檢查,以確保這些裝置完全正常:檢查報告須記載於紀錄簿。
年檢查(Annual Surveys)
l 每一個充氣式救生筏、每一個水壓解脫裝置。必須由合格的廠商執行。
l 每一個手持泡沫滅火器送岸更換藥品。必須由合格的廠商執行。
l 小艇吊架釋放裝置應在年檢時實施全面性的檢查。
l 在不超過5年的間隔下做負荷重量測試,應根據相當於完全裝備及乘載人員總重量的1.1倍做測試。(由合格的授權廠商執行)
l 三副須根據上述法規要求,制定救生滅火設備的定期檢查、保養計畫,並記錄在指定的紀錄簿(Log Book & Live-Saving & Fire-Fighting Equipment Maintenance Log),該檢查、保養紀錄也可以電腦形式呈現。
4. 船員證照管理(Seafarers Certificates Management)
l 三副負責保管全船船員證照,因為三副負責製作船員名單,需要登錄全船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證照號碼、國籍及出生地等,因此船員證照統交由三副保管,以便於船員名單製作。
l 由於全船船員證照都由三副保管,因此船公司的船員證照管理系統也由三副負責更新,三副要根據船公司規定,定期檢查全船船員所有專業證照、護照的有效期限。遇有快到期者,應報告船長陳報公司。
l 三副既然負責保管全船船員證照,因此若有任何船員證照遺失或毀損,三副當然是難辭其咎,如何確保船員證照完整無缺,是三副重要的職責之一。平常在放洋期間,船員證照通常存放在三副房間或鎖在庫房內,比較不會出問題,但在靠港期間,代理行會拿船員證或護照去報關,船員也需要拿船員證或護照上岸,這段期間也是證照管理最容易出皮漏的時候。
l 關於船員證照管理,三副必須確實執行簽收制度,也就是說誰從你手裡拿出證照都必須有簽收紀錄(包括拿取份數),當證照回收時,也必須點收清楚並簽字負責,這樣才能釐清萬一有證照遺失時誰該負責,避免揹黑鍋當冤大頭。
l 船員上岸所需的證照(護照、海員手冊、登岸證),由於三副不可能24小時留守負責證照簽收,因此可將全船證照裝入一個盒內,交由當班船副簽收,當班船副須將裝證照的盒子鎖在抽屜裡或庫房內,不可將盒子放在辦公桌上任人拿取,否則萬一短少難以釐清責任,當班船副遇有人要上岸時,該員拿取證照時必須簽收,繳回時當班船副也須簽收,船副交接班時也要點收證照數量並簽收,唯有如此嚴格遵守簽收制度,才能確保三副所保管的船員證照完整無缺。過去曾經發生過許多起船員證照遺失的案例,三副若拿不出清楚的簽收紀錄,只能歸咎於自己的證照管理疏失。
l 當船員有更換時,對於下船船員,三副需將該員的船員證照交付本人,當初上船時該員交付給三副的證書清單由三副簽收,現在交還給本人後也須由該員簽收,以釐清責任。
l 同樣的,當有船員新上船時,三副也必須收取該員的全部證照,並根據證照表點收簽字,若有實習生或旅客上船,也須將護照交給三副,以便三副辦理報關之用。
5. 航海日誌保存(Log Book Keeping)
l 航海日誌是船上重要的官方文件,每個船旗國對於航海日誌的管理規定不同,英國MCA規定須將Official Log Book送回MCA存檔,巴拿馬要求船舶日誌需送到各地大使館做Endorsement,但無論如何,船公司都會要求船上按航次將甲板、機艙的Log Book副本寄回公司存檔。
l 甲板部的航海日誌由三副負責(機艙部由三管負責),將Log Book複寫頁一一撕下,按照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待靠港時交由當地代理行寄回公司存檔。
l 船上紀錄完的航海日誌也須按日期保存在庫房內,不可隨意丟棄或毀損。
l 在發生海事案件時,航海日誌是船上最重要的官方文件紀錄,因此遇有事故發生時,三副不可貿然在航海日誌上記錄,應先保持日誌當日頁空白,然後諮詢船長,船長在處理完事故之後,會先草擬一份紀錄草稿,經由船上管理級幹部研商,有時為審慎重起見,還需諮詢船公司法務部意見,最後定稿後才會交由三副謄寫在航海日誌上,這種做法並非故意造假歪曲事實(現在有VDR,船上也難以隻手遮天),而是站在保護船東的立場,盡量避免做對本身不利的紀錄,而記錄得越詳細,被人發現破綻的機率也越大,因此航海日誌上的紀錄僅需概要的紀錄有這件事發生即可,勿做過多的贅述。
6. 報關文件製作(Preparation of Customs Declaration Documents)
l 船舶進港前,根據各港口國的海關、邊防、檢疫的規定,船上需製作各種不同的報關文件,這些報關文件都是由船長代表船東向各單位申報的,因此每一份報關文件都需船長親筆簽名並蓋上船章,才是一份有效的報關文件,然而船長基本上並不會親自製作這些文件,而是委派大、二、三副共同協助完成,大副負責保全申報、壓艙水申報、貨物及危險貨申報,二副負責檢疫申報,其餘的報關文件大都由三副負責製作,包括下列文件:
(1) 船員名單(Crew List)
(2) 靠泊港口清單(Port of Call) (ISPS保全聲明)
(3) 船員個人物品申報單(Crew Personal Effect Declaration)
(4) 封存物品清單(Bounded Store List)
(5) 零持有清單(Nil List)
(6) 船用品申報單(Ship’s Store Declaration)
(1) 船員名單(Crew List):
這是所有國家都會要求的報關文件,三副製作船員名單要特別注意中英文人名、證照號碼(護照或海員手冊號碼)、國籍或出生地等,絕不可有錯誤,尤其是人名的英文拼字及證照號碼,三副需再三校對,必要時還可請同事協助校對,因為每個人都會有盲點,有時自己檢查了數次都看不到的錯誤,別人卻能一眼看出。中國大陸各港口邊防對於船員名單的檢查特別嚴厲,有一個字母或數字拼錯,就有可能招致巨額罰款甚或延誤進港。
(2) 靠泊港口清單(Port of Call):(ISPS保全聲明)
這是船舶過去曾靠泊過的港口清單,通常要至少要列出十個港口以上。有些國家會對某個國家採取禁運措施,因此港口國當局會根據Port of Call檢查船舶過去是否曾靠泊過禁運國家。例如美國對伊朗實施禁運,因此曾靠過伊朗港口的船舶將被禁止進入美國港口。
(3) 船員個人物品申報單(Crew Personal Effect Declaration):
類似搭飛機入境時的海關申報單,三副在到港前會先將空白的申報單放在餐廳或公共場所,船上每個人須將個人物品填入申報單,三副再根據每個人申報的內容,製作船員個人物品申報單,然後還需要全體船員在申報單上簽名以示負責。
各國海關對於船員免許煙酒數量大多是一條煙、一瓶酒,但所有回教國家都不允需酒類,因此在進入回教國家港口時,三副要公告全船的酒類都須封存入Bounded Store內,包括廚房用的料酒在內。
其他需要申報的大多是電腦、手機、攝影器材、音響、金飾、貴重手錶等高價物品。有些國家甚至需要申報每個人的現鈔數量(Currency Declaration),包括幣別、面額(100 x 張數,50 x 張數,20 x 張數....)。
基本上越是封閉、落後、專制的國家,需要申報的項目就越多,而申報的越多,也越容易被抓出毛病而藉此要脅罰款或刁難(目的是為了索賄),因此船員在申報時往往面臨兩難,但三副只是代為製作個人物品申報單,每個人要申報什麼由他個人負責(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在申報單上親筆簽名)。
(4) 封存物品清單(Bounded Store Declaration):
船上靠港期間應封存物品,通常會包含在船用品申報單內,但也有些國家需要特別申報的(大多是回教國家)。
所謂封存物品就是Bounded Store,是封存各國海關所不允許入關的物品,最普遍的就是超量的香煙及酒類,靠港期間船員每人的煙酒免許量大多是一條煙、一瓶酒,船上其他的超量煙酒都須封存入Bounded Store內以防止走私入關。靠港前,三副需先清點庫房內的所有物品的存量,Bounded Store除了煙酒外,還會有其他物品,包括汽水、茶飲、可樂、礦泉水、零食、啤酒等,將庫房內物品全部清點清楚後,就根據庫存數量及品項製作封存物品清單。靠港後如有海關上船,將會根據清單內容檢查Bounded Store內數量是否相符(檢查重點在煙酒數量,因此絕對不可出錯),然後將Bounded Store貼上封條,靠港期間封條不可被破壞,有些國家海關在出港前還會上船檢查封條。
關於酒類的項目分類,通常海關還會要求將船上的酒類再分為Wine,Spirits/Liquor,Wine是發酵酒,酒精濃度在16%以下,Spirits/Liquor則是蒸餾酒,酒精濃度通常在20%以上,因此三副在製作封存物品清單時,須將這兩種酒分開申報。值得注意的是廚房的料酒如何分類,西餐所謂的料酒通常是指紅白酒,屬於Wine的類別,但中餐的料酒通常是米酒、紹興酒甚至是高粱酒,這些都是蒸餾酒,屬於Spirits/Liquor的類別,三副切不可將這些酒歸類為Cooking Wine,否則可能會被海關找麻煩。曾有某船三副將廚房用的米酒頭申報為“Cooking Wine”,結果在可倫坡港船長差點被抓去關(最後透過當地代理行斡旋,以數箱香煙的代價才擺平此事),因此三副在製作封存物品申報單時不可不慎,如有任何疑問需先諮詢船長。
(5) 零持有清單(Nil List):
通常是指船上沒有武器及彈藥、無偷渡者、無動物,貨船還會申報船上並無載運旅客。
通常船上不會有武器及彈藥,但如載有防海盜的武裝警衛時,三副還須製作Weapon & Ammunition Declaration,詳列武器及彈藥的總類及數量,靠港期間也須將武器及彈藥封存在Bounded Store內。
同時貨船也不允許載運旅客,因此若有非船員的隨船人員,通常會以工程師,公司稽核員(Supervisor)等名義列入Crew List,而非Passenger List,因此三副在製作Crew List時,也應避免將船上乘客申報為Passenger。
船上如發現有偷渡者,將由大副負責偷渡客的申報(保全申報),船上如有動物,將由二副負責檢疫申報。
(6) 船用品申報單(Ship’s Store Declaration):
船上所有不卸岸的物品都須申報,因此這個申報單的項目可以是包山包海,幾乎等於船舶財產清單,如港口國沒有特別指定申報表格式時,有一份IMO推薦的標準申報表可以採用,這個申報表是被大多數國家認可的。
表格第一部分是Bounded Stores:
(1) Cigarettes
(2) Red Wine
(3) White Wine
(4) Whisky
(5) Brandy
(6) Soft drinks
(7) Beer
(8) Beverages
(9) Mineral water
(10) Wine 5Ltr
Bounded Stores部分的申報如「封存物品清單」所述。
表格第二部分是Deck & Engine Stores:
(1) Fresh wate
(2) Diesel
(3) VLS Fuel Oil
(4) Lubricating Oil
(5) Paint
(6) TV sets
(7) DVD player
(8) Printer
(9) Computer
(10) Copy machine
(11) Washing machine
(12) Microwave oven
(13) Refrigerator
這個部分除了(1) ~ (4)數量會有變動外,其餘項目的數量基本上是不會變化的,除非船上又加裝了什麼設備。
(1) Fresh water可向大副詢問,或抄駕駛台/甲板辦公室的Sounding Board的每日淡水存量。
(2) Diesel、(3) VLS Fuel Oil、(4) Lubricating Oil船用柴油、燃油、滑油的存量可向三管詢問,或抄Arrival Report上的油帳。
(5) Paint油漆存量可詢問水手長或大副,通常變動量不大。
表格第三部分是Provision(船上糧食):
(1) Fresh vegetables
(2) Fish
(3) Rice
(4) Milk
(5) Cooking oil
(6) Flour
(7) Coffee
(8) Sugar
(9) Poultry
(10) Meat
(11) Fruit
(12) Egg
這個部分須向大廚詢問,可將項目印一份給大廚填寫。
7. 煙酒銷售帳製作(Bounded Store Sales Account Preparation):
l 船上為了船員生活方便設有小賣店,由於小賣店販售的項目還包含煙酒,因此小賣店通常就直接設在Bounded Store內,小賣店除了販售煙酒之外,也包括各類飲料、零食、礦泉水,有些不常靠港的超級油輪(VLCC),船上還會販售牙膏、洗髮精等生活必需品。
l 小賣店的老闆是船長,因為小賣店所販售的商品都是由船用金購入的,而船用金是由船長負責管理,同時船上的煙酒也是由船長負責管制的,因此船長就是小賣店的老闆。
l 但船長不會親自負責小賣店的銷售業務,因此船上小賣店的銷售與帳目製作就委由三副負責。
l 放洋期間,通常每周六晚上晚餐過後,三副會廣播小賣店開放,有需要購買的船員就會聚集在Bounded Store外面等候。要注意避免多人同時進入店內,船員應該在庫房外排隊,一次只放一人進入,當拿好物品交由三副登記後,才放下一個人進入,以避免順手牽羊或貨物短少責任不明的事情。
l 小賣店在連續靠港的沿岸航行期間不開放,因為報關單都製作好了,庫房內的煙酒數量不能變動,否則就要重新製作報關單。靠港期間的招待煙酒及飲料,也會在靠港前最後一次小店開放時,會通知三副將船長、輪機長、大副的招待項目及數量領出來,船長招待對象是領港,輪機長招待對象是加油商、大副招待對象是碼頭工人及訪客。
l 招待帳與私人購物帳要分開計帳,因為招待帳由船用金支付,而私人購物帳每月結帳一次,會在船長發放薪水時(船領薪),預先扣除私人購物金額。
l 船上的煙酒都是免稅的,因此也要防止船員大量購買免稅煙酒囤積,然後在靠港時走私上岸,船員走私煙酒若被查獲,固然其本人須受法律制裁,然若船上對免稅煙酒管理不善,也可能會受連帶處分,而處分的對象就是船長,因此三副有責任與義務,協助船長防止船上煙酒走私行為。
l 同時根據安全管理系統,船員在接班前嚴禁有酒醉現象。因次習慣性飲酒過量的船員,可能會導致船舶安全的隱患,三副在販售酒類時,也需注意飲酒過量的問題。
l 由於三副是船上小賣店的實際銷售人,對於船上同仁有任何不正常的煙酒購買狀況(超出個人的正常消耗量),三副應陳報船長尋求對策。
l 船長基於安全考量,有權禁止販售烈酒甚至啤酒,也有權限制船員每周只能購買一條煙,因為即使是老煙槍也不可能一周抽完兩條煙,船員購買超出合理消耗量的煙酒,就有走私的可能。
l 三副可將船長的限制令貼在小賣店內,船員如有不滿,可請其直接找船長申訴,不用自身面對人情壓力。
l 除每月製作煙酒銷售帳外,三副也須根據庫存量評估是否需要補充進貨。經與船長諮商後,可比較各港的免稅煙酒價格進貨,三副須注意在大陸某些煙酒供應商的價格特別低廉,有可能會買到假煙假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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