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 星期一

危險貨文件

危險貨文件
Dangerous Goods Documents

 尚作仁船長 編撰

引言

在國際物流與運輸中,「危險貨物文件」(Dangerous Goods Documents)是確保安全、合規並預防事故的重要依據。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陸運),所需的文件略有不同,但核心資訊與法規依據是統一的。

 

一、危險貨運輸文件有哪些

1.    必備文件:無論經由何種運輸,這兩份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1) 安全資料表(SDS/MSDS):

性質:化學品的「身分證」,由製造商提供。

內容:包含成分、物理特性、急救措施、滅火方法、儲存要求及運輸限制。

注意:建議提供3年內更新的版本,且必須包含第14節(運輸資訊)。

(2) 危險貨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DGD):

性質:託運人的正式法律聲明,證明貨物已按照法規正確分類、包裝及標記。

海運:稱為IMO 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符合IMDG Code要求)。

空運:稱為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符合IATA DGR要求)。

2.    運輸方式與特定文件

根據危險貨走海運或空運,會有額外的表格要求:

運輸方式

主要法規

特殊文件要求

海運(Sea)

IMDG Code

貨櫃裝箱證明(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
證明危險品在貨櫃內已妥善固定及隔離。

空運(Air)

IATA DGR

航空公司審核單:空運對鋰電池、液體等有極嚴格限制,通常需附上AWB(空運提單)。

陸運(Road)

ADR〔註〕/國內法規

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
在台灣需向監理機關申請臨時通行證,並提交該計劃書。

〔註〕ADR是指「歐洲國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公約」(Accord européen relatif au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des marchandises dangereuses par route),這是一部由聯合國主導、針對陸路(公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全球權威法規。雖然名稱帶有「歐洲」,但目前全球已有超過50個國家(包含部分亞洲與北非國家)採用此標準作為跨境或國內陸運的規範。


3.    文件中須包含的關鍵資訊(UN基本要素)

填寫危險品申報單時,以下五項(UN資訊)絕對不能出錯:

(1) UN編號(UN Number):聯合國編碼的4位數字(如:UN 1263代表油漆)。

(2) 正確運輸名稱(Proper Shipping NamePSN):法定的危險貨名稱。

(3) 危險類別(Hazard Class):1 - 9類(例如:Class 3為易燃液體)。

(4) 包裝類別(Packing Group):根據危險程度,分為I(高)、II(中)、III(低)三種包裝。

(5) 緊急聯絡電話:必須是24小時可接通的專業技術諮詢電話。

4.    電子化文件:越來越多航商與海關接受e-DGD(電子危險品申報),但紙本文件仍需準備一份提供給船上做裝貨參考並隨船。

5.    標誌一致性:申報單上的資訊必須與貨物外箱上的菱形「標誌」及「UN規格標記」完全吻合。

 

二、IMDG Code對運輸文件規定(IMDG 5.4.1.2)

根據IMDG 5.4.1.2.1,危險貨物運輸文件可以採用任何形式,但必須包含本規則規定要求的所有資訊。

危險貨隨船文件如下:

1.    危險貨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DGD)

作用:託運人簽署,證明危險貨已按規定分類、包裝、標記及標誌。

內容:必須包含UN編號、正確運輸名稱(PSN)、危險類別、包裝類別、閃火點等。

2.    貨櫃裝箱證明(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適用於複合式聯運)

作用:證明危險貨在貨櫃內已正確裝載、支撐並固定,且與不相容貨物進行了有效隔離。

注意:實務上這份證明通常會與DGD合併在同一個表單中。

3.    技術與安全參考文件安全資料表(SDS/原稱MSDS)

作用:詳細列出貨物的成分、物理特性、急救措施與應急處理方法。

要求:必須提供第14部分(運輸資訊),且內容須與DGD內容一致。

4.    危險貨艙單(Dangerous Goods Manifest)

作用:船舶離開港口前,船長或大副必須持有一份詳列船上所有危險品位置(Stowage position)的清單。

內容:標註危險品的具體艙位,以便發生緊急情況時能迅速查找。


5.    特殊情形下的附隨證明

視具體貨物性質,可能還需要:

(1) 閃火點證明(Flash Point Certificate):若為Class 3易燃液體,必須標明具體閃火點(℃)。

(2) 風化證明(Weathering Certificate):針對某些易自燃物質(如廢棄氧化鐵),需證明已暴露於空氣中足夠時間。

(3) 特殊豁免許可(Special Approval/Exemption):若貨物屬於受限制但經特許運輸的範疇。

(4) 海洋汙染物標註(Marine Pollutant):若貨物對海洋環境有害,需在DGD標註"P"。

 

總結危險貨文件清單(隨船三件組)

文件名稱

主要製作者

關鍵用途

DGD + Packing Certificate

託運人(Shipper)

法律責任聲明、報關重點

SDS (MSDS)

製造商(Manufacturer)

應急處理與危險性質參考

DG Manifest

船代/船方

艙位調度與火災應變參考

 

三、危險貨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DGD)

危險貨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DGD)是海運或空運危險品時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是由託運人(Shipper)簽署,證明貨物已按照國際規章(海運根據IMDG Code)進行正確的分類、包裝、標記及標誌。

海運通常使用「多式聯運危險貨物表」(Multimodal Dangerous Goods Form),這份表格也適用於後續的陸運銜接。

 

申報注意事項

簽名要求:申報單必須由託運人手寫簽名或根據協議使用電子簽名,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無誤。

文要求:國際運輸通常要求以英文填寫。

要求:任何塗改(除了特別規定的修正方式外)都可能導致貨物被拒收或扣留。

包裝證書(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如果貨物是裝在貨櫃內,申報單下方的「包裝聲明」部分,也必須由負責裝櫃的人員簽名。

 

危險貨申報單(DGD)格式與欄位申報說明

危險貨申報單(DGD)為IMO核可格式(內容與欄位順序不可隨意變動),總共有22個欄位,每個欄位的申報說明如下:


危險貨申報單(DGD)欄位中英文對照

欄位編號

英文項目(English)

中文對照(Chinese)

說明

1

Shipper

託運人

寄件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2

Transport Document Number

運輸表單號碼

例如提單號(B/L No.)或訂艙號
(Booking No.)。

3

Page 1 of _ Pages

頁碼

第1頁,共 _ 頁。

4

Shipper's Reference

託運人參考編號

託運人的內部文件編號。

6

Consignee

收貨人

收件人詳細資訊。

8

Freight Forwarder's Reference

貨運代理參考編號

報關行或承攬運送人的編號。

10

Vessel / Flight No. and Port

船名/航次及港口

裝載的船舶名稱與航次。

11

Port of Loading

裝貨港

貨物上船的港口。

12

Port of Discharge

卸貨港

貨物下船的目的港。

14

Shipping Marks

運輸標誌

貨物外包裝上的嘜頭(Shipping Mark)。

14

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描述

最重要資訊:需包含UN編號、PSN、Class、PG等。

15

Container Identification No.

貨櫃號碼

貨櫃櫃號(例如:EMCU1234567)。

16

Seal Number

鉛封號碼

貨櫃上的鉛封號碼。

17

Container/Vehicle Size & Type

櫃型與尺寸

例如:40' GP(普通櫃), 20' RF (冷凍櫃)。

18

Tare Mass (kg)

皮重

貨櫃本身的重量。

19

Total Net Weight / Gross Weight

總淨重/總重

貨物本身的重量及含包裝的總重。

欄位14「貨物描述(Box 14Description of Goods)申報說明

1.    此欄位需依照IMDG Code規定填寫,順序不可隨意變動:

(1) UN Number:UN編號(例如UN 1993)

(2) Proper Shipping Name:正確運輸名稱(例如Flammable Liquid, N.O.S.)

(3) Class or Division:類別或分項(例如Class 4.1)

(4) Packing Group:包裝組別(例如PG II)

(5) Tunnel Restriction Code;TRC):隧道限制代碼,是依據ADR(歐洲國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公約)制定的,用於限制特定危險品進入某些類型的隧道,以防止在隧道內發生事故(如火災或爆炸)時造成災難性後果。

(6)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包裝件數與類型(例如10 drums)

(7) Weight/Mass & Volume:重量與體積(例如Net Weight/Gross Weight及Cubic Meters)

(8) Flash Point:閃火點,若為易燃液體,必須標註攝氏度(例如23°C)

(9) Marine Pollutant:海洋污染(若符合要求需標註"P")

(10) Emergency Telephone Number:緊急聯絡電話,24小時可接通的專業技術諮詢電話。

 

欄位20「裝櫃聲明(Box 20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

欄位20通常位於表格下方,文字翻譯大意為:

"本人特此聲明,上述貨物已按照適用規定正確裝載入貨櫃內,且貨櫃狀況良好。"

(Declaration: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properly packed into the container...)

Signature of declarant:申報人簽名

Date:日期

 

21接收組織/承運人接收證明」(Box 21Receiving Organisation Receipt)

這個欄位與前面的託運人填寫區不同,它主要是供收貨站、港口碼頭、倉庫或承運人(船公司/貨運公司)在收到貨物時使用的。

1.    具體功能與內容

當危險貨物送抵碼頭或貨櫃轉運站(CY/CFS)時〔註〕,接收方的人員會在此欄位簽收,其法律意義在於確認「責任轉移」與「外觀檢查」。

〔註〕CY (Container Yard)貨櫃集散場,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散貨拼櫃場。

此欄位通常包含:

Received the above number of packages/containers/trailers:確認收到的件數、櫃號或拖車號碼。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確認貨物外觀、封條(Seal)及標誌在收貨時是完好的

Date and Time of receipt:收貨的日期與具體時間。

Signature of recipient:接收人的簽名。

2.    這個欄位很重要

責任切分點:一旦接收方在第21欄簽名,即表示貨物的「監管權」從託運人或司機轉移到了碼頭或承運人手中。

異常標註:如果在收貨時發現貨櫃有損壞、標誌脫落或漏液,接收方通常會在此欄位或相關單據上進行「批註」(Remarks),這對於日後判定貨損責任(是工廠裝櫃的問題還是運輸過程損壞)至關重要。

 

22「託運人聲明(Box 22Shipper's Declaration)

"本人特此聲明,上述內容詳實準確,且貨物已按國際與國家法規進行分類、包裝、標記。"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detailed and accurate, and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classified, packaged, and marked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Name of Company:公司名稱

Place and Date:地點與日期

申報注意事項

簽名要求:申報單必須由託運人手寫簽名或根據協議使用電子簽名,證明申報內容真實無誤。

文要求:國際運輸通常要求以英文填寫。

要求:任何塗改(除了特別規定的修正方式外)都可能導致貨物被拒收或扣留。

包裝證書(Container Packing Certificate):如果貨物是裝在貨櫃內,申報單下方的「包裝聲明」部分,也必須由負責裝櫃的人員簽名。

法律責任

在國際物流與法律層面上,「多式聯運危險貨物申報單」(Multimodal Dangerous Goods Form)不只是一張報關單據,更是一份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契約證明與責任歸屬聲明。

1.    法律責任的界定(託運人義務)

根據國際公約(如IMDG Code與SOLAS公約),託運人(Shipper)負有「正確申報」的絕對義務。

責任歸屬:當託運人在單據上簽名時,即表示法律上承諾:貨物名稱、分類、包裝及標籤完全符合法規。

法律後果:若因申報不實(例如將危險品報為普通貨,即「瞞報」)導致火災、船舶受損或人員傷亡,這份文件將成為法院判定託運人承擔刑事責任或鉅額民事賠償的直接證據。

2.    運輸契約的組成部分

DGD雖然不是提單(B/L),但它是運輸契約中不可或缺的附件。

承運人權利:船公司(Carrier)有權依據DGD的內容決定是否接單。

免責依據:如果貨物性質與DGD描述不符,導致船公司在緊急狀況下必須採取「海上投棄」(Jettison)等應變措施,船公司可依據DGD證明自己並無疏失,進而免除賠償責任。

3.    符合SOLAS公約的強制性

依據SOLAS公約第VII章的規定:

禁止無單裝載:任何未檢附危險貨物申報文件(DGD)的危險貨,依法禁止裝船。

政府監督:港口國管制(PSC)或海關有權隨時抽查此文件,若缺乏此文件,船舶可能被扣留或禁止開航。

4.    保險理賠的關鍵證據

當發生海上意外(如海損、火災)時,保險公司會首先審查DGD內容。

有效理賠:若申報單完整且正確,貨損通常在保險承保範圍內。

拒絕理賠:若發現DGD填寫錯誤或惡意瞞報,保險公司將以「違反告知義務」或「非法運輸」為由,拒絕賠償所有損失。

法律地位總結

各方考量

法律意義

刑事方面

瞒報、誤報可能構成公共危險罪或違反海關法規。

民事方面

發生事故時,作為判定託運人需承擔賠償金額的依據。

行政方面

港口管理當局准許貨物進出港口、裝卸作業的法定憑證。

契約方面

證明託運人已履行「告知貨物危險性」的義務。


四、危險貨艙(Dangerous Goods Manifest;DGM)

危險貨艙單是危險貨的積載計畫文件,由排艙人(Planner)或大副,在收到托運人或代理人的出貨單據後製作。

製作目的:是確保船上所有危險貨的資訊都集中在一份名為危險品艙單的文件中。

危險貨艙單包含來自裝運文件和包裝證書的所有重要和相關信息,因此這些文件必須與危險貨一起隨船。

危險積載:排艙人(Planner)或大副將根據危險貨艙單提供的資訊,安排危險貨的積載與裝船,並確保其與其他危險貨做適當的隔離。

緊急應變:一旦發生危險貨外洩或任何事故,危險貨艙單將作為緊急處理和醫療急救的重要資訊依據。

 

危險貨艙艙單的內容

危險貨艙單艙單的欄位通常分為5大類別:


1.    運輸船舶基本資訊

1.1

Name of vessel/Voy. No.

船名/航次號碼

1.2

Name of master

船長姓名

1.3

Nationality of vessel

船籍國

1.4

Official No.

船舶登記號碼

1.5

Port of loading

裝貨港

1.6

Port of discharge

卸貨港


 

2.    貨櫃、出貨人及收貨人資訊

2.1

Container No.

Size/Type

Cell No. (stowage location)

貨櫃號碼

尺寸/類型

裝載位置編號(如068201)

2.2

Shipper: Name and address

Consignee: Name and address

出貨人:姓名和地址

收貨人:姓名和地址



3.    危險貨基本資訊

3.1

UN/NA No.

UN是聯合國編號

NA No.為「北美編號」。主要用於美國與加拿大的陸運,由美國運輸部(DOT)核發。當某種物質在聯合國系統尚未分配到UN編號時,會使用NA開頭的編號(通常以8或9開頭)

3.2

Proper Shipping Name /
(Technical or Chemical Group name)

正確運輸名稱 / (技術名稱或化學組名) 例如FLAMMABLE LIQUID, N.O.S. (Ethanol)

FLAMMABLE LIQUID, N.O.S.是正確運輸名稱,而括號內的Ethanol(乙醇)就是技術名稱

3.3

Classification

危險類別(含次要危險)

3.4

Packing Group

包裝組別(如I, II, III)



根據IMDG Code 5.4.1.4.1,在運輸危險貨時,貨物艙單上必須包含的基本資訊與順序如下圖:


危險貨的4項基本資訊如下

3.1 聯合國編號,以字母「UN」開頭;

3.2 正確運輸名稱;

3.4 主要危險類別和貨物分類;
次要危險類別或分類編號;

3.5 如有指定,則物質或物品的包裝組別,可為「PG」開頭(例如「PG II」)。

上述4項危險貨的基本資訊,可以根據危險貨的UN編號,查找IMDG Code Volume 2「危險貨列表」(DGL)的對應欄位。〔註〕

〔註〕這就是為何危險貨的UN編號如此重要,因為有了UN編號,就可以了解該危險貨的詳細資訊。

在實務中,船上大副在收到危險貨艙單後,必須根據UN編號查閱「危險貨列表」(DGL)的內容與艙單內容是否一致,如有疑問應立即詢問船公司或貨物代理人(艙單製作者),如艙單內容與IMDG Code內容不符,在未釐清或更正前,船方應拒絕收貨。大副在審核危險貨艙單的內容正確無誤之後,須將艙單陳請船長簽名並附日期,表示船方同意收貨,同時也表明該危險貨的運輸與照管責任,正式由岸方轉移到船上(文件的法律責任)。

 

關於危險貨的4項基本資訊,茲詳述如下:

3.1    聯合國編號(UN編號) (DGL第1欄)

這是一個四位數的編號,用於在國際運輸的框架內,識別危險物品(例如爆炸物、易燃液體、氧化劑、有毒液體等)。

「聯合國編號」是指由「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UNCETDG)制定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對每一種常用之危險貨和物質所用的統一編號。〔註〕

〔註〕「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UN Model Regulations),俗稱The Orange Book(橘皮書),因為其印刷版本封面通常為橘色)。

聯合國編號的範圍從UN 0004到UN 3555左右(UN 0001至UN 0003已不再使用)。〔註〕

起始點:UN 0004 AMMONIUM PICRATE, dry or wetted with less than 10% water, by mass開始(苦味酸銨,乾的或含水量少於10%),(穿甲彈的裝藥,屬於Class 1.1D的爆炸物,極其危險)。

截止點:隨著新化學品與物品的出現,UN編號會持續增加。截至目前的最新修訂版,編號已經來到UN 3555以上,具體取決於最新的增補文件。

〔註〕關於UN 0001、UN 0002與UN 0003的廢止(這三個編號分別代表了幾種特定的爆炸性裝置),主要原因在於早期危險貨物分類標準的變更,以及這幾項特定物品在現代化運輸規範中被「重新歸類」或「除名」了。

有些編號在早期存在,但後來經過實驗發現,其危險程度過高(例如極度敏感的爆炸物),以至於無法透過一般的海運或空運進行商業化運輸。這類物質會從「橘皮書」的運輸列表中移除,或者轉為「受嚴格管制品」。

聯合國編號系統有一個原則,即「作廢的編號通常不會再重複使用」,以避免在事故救援時(查閱應變手冊時)可能會產生新舊定義混淆的風險。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列表直接從UN 0004開始的原因。

總之,UN 0001–0003的消失並非這些物質不存在了,而是它們的「身份證字號」在法規演進過程中,被整合進了更科學、更現代的分類體系中。

 

3.2  正確運輸名稱 / (技術名稱或化學組名) (Proper Shipping Name / (Technical or Chemical Group name) (DGL第2欄)

根據IMDG 3.1.2.1,「正確運輸名稱」是指在「危險貨列表」(DGL)中,最能精確描述該物質的名稱,以大寫字母顯示(加上任何數字、希臘字母、「sec」、「tert」以及構成名稱組成部分的字母m、n、o、p)。

該物質的其他名稱可以寫在「正確運輸名稱」後的括號內,例如“ETHANOL”又名酒精(ethyl alcohol),在條目中以小寫字母出現,不視為「正確運輸名稱」的一部分,但可以使用。

1.     正確運輸名稱的補充資料

根據IMDG 5.4.1.4.3,描述危險品「正確運輸名稱」(PSN)的補充資料要求如下:

「未另作說明」(Technical names for “N.O.S.”)〔註1〕及其他通用描述的技術名稱:在「危險貨列表」第6欄中,被賦予特殊規定274或318的PSN〔註2〕,應補充其技術名稱或化學基團名稱。

〔註1〕在危險貨物運輸中,"N.O.S."是"Not Otherwise Specified"的縮寫,中文通常翻譯為「未另外列明者」或「未另行規定者」。

當一種危險物質在「橘皮書」的UN編號列表中找不到專屬的名稱(特定名稱)時,就會使用N.O.S.條目來進行分類。

(1) 為什麼需要N.O.S.?

化學品種類多達數百萬種,聯合國不可能為每一種化學物質都設定一個獨立的UN編號。因此,N.O.S.條目就像是一個「分類資料夾」,用來收納具有相似性質的物質。

特定條目:例如汽油有專屬編號UN 1203。

N.O.S.條目:如果運輸的是一種新型的易燃液體,且DGL上沒有它的專屬名字,就必須使用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易燃液體,未另列明)


(2) 常見的N.O.S.範例

UN編號

正式運輸名稱(PSN)

適用情境

UN 1760

Corrosive liquid, n.o.s.

未列名的腐蝕性液體(如某些工業清洗劑)

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未列名的易燃混合液(如某些稀釋溶劑)

UN 3082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 liquid, n.o.s.

對環境有害(水生毒性)的液體

 

〔註2〕在「危險貨列表」第6欄,如果在某個UN編號的「特殊規定」(Special Provisions)欄位看到274或318,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要求,直接影響到「正確運輸名稱」(PSN)的填寫方式。

簡單來說:這兩個規定要求必須在PSN之後,額外加上括號標註該物質的「技術名稱」(Technical Name)。


(1) 特殊規定274 (Special Provision 274)

這是最常見的特殊規定,通常出現在N.O.S.(未另行列明)的條目中(例如UN 1993, UN 1760)。

含義:法律認為僅靠UN編號和通用的N.O.S.描述(如「易燃液體」)不足以讓救災人員判斷風險。

強制要求:「正確運輸名稱」必須輔以括號內的化學技術名稱(通常是IUPAC名稱)。

範例:

錯誤填寫: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正確填寫: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contains Xylene and Benzene)含有二甲苯和苯。

(2) 特殊規定318 (Special Provision 318)

這條規定專門針對Class 6.2(感染性物質),特別是那些尚未被命名的生物病原體。

含義:當運輸可能含有病原體的樣本時,必須指明具體的感染性成分。

強制要求:必須在PSN後的括號內標註病原體的技術名稱。

例外情況:如果懷疑含有病原體但尚未確診,則應標註為「疑似感染性物質」(Suspected infectious substance)。

範例:

正確填寫:UN 2814, 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humans (Ebola virus)

(3) 如何填寫才算合

當處理帶有SP 274或318的危險貨時,填寫文件或標記包裝必須遵循以下結構:

元素

範例

UN編號

UN 2924

正式名稱(PSN)

Flammable liquid, corrosive, n.o.s.(易燃液體,腐蝕性,未另作規定)

技術名稱(加括號)

(Ethanol and Caustic soda) (乙醇和燒鹼)

完整PSN

UN 2924, Flammable liquid, corrosive, n.o.s. (Ethanol and Caustic soda)易燃液體,腐蝕性,未另作規定(乙醇和苛性鈉)

(4) 注意事項

不可用商品名:括號內絕對不能寫「威猛先生」或「強力膠」,必須寫化學成分名稱。

成分數量:如果混合物包含多個危險成分,通常只需列出貢獻危險性最大的前兩個成分。

海洋污染:如果該物質, 同時也是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即便沒有SP 274,在海運規則通常也要求標註技術名稱。

(5) 

SP 274或318就像是一個「強制補充指令」,告訴你:「光說它是哪一類危險品還不夠,還必須在正確運輸名稱後面告訴我,它具體是什麼化學或生物成分。」

 

2.    何謂"Technical Names" (技術名稱)?

當使用一個N.O.S.條目時,IMDG Code通常會強制要求在運輸單據和包裝上標註其「技術名稱」(Technical Name)。

規定內容:必須在括號內註明該物質中真正導致危險的化學成分。

格式範例: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contains Methanol and Acetone)

中文翻譯:UN 1993, 易燃液體,未另外列明(含甲醇與丙酮)


(1) 標註技術名稱的規則

根據「橘皮書」第3.1.2.8節的規範:

具認可性的化學名稱:技術名稱必須是化學手冊中認可的名稱(如IUPAC名稱)〔註〕,不能只使用商業貿易名稱(如「強力去漆劑」)。

〔註〕IUPAC名稱是由「國際純粹與應用化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IUPAC)制定的一套具有系統性、邏輯性的化學物質命名規則。

(2) 需要IUPAC名稱?

這套系統的目標是確保每一種化學物質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名稱,且透過這個名稱,化學家就能推導出該物質的分子結構圖。

(3) IUPAC名稱(Common Name)

在IUPAC系統出現之前,化學家常使用「俗稱」(Common Names),這會導致一物多名的混亂。

例如CH3COOH:

有人稱它「乙酸」,有人叫它「醋酸」,在某些古老文獻中還被稱為「木醋液」。

俗稱通常反映其來源或用途(例如:阿斯匹靈),但無法告訴你它的分子長什麼樣子。

IUPAC解決了這個問題:只要看到名稱Acetylsalicylic acid(乙醯柳酸),專業人士就能畫出正確的分子結構。

在運輸危險貨時,法規通常要求使用IUPAC名稱或公認的技術名稱,而非模糊的商品名稱。

例如:

分子式

IUPAC名稱

常見俗稱

CH3COCH3

Propan-2-one (丙酮)

Acetone

C2H5OH

Ethanol (乙醇)

Alcohol (酒精)

CHCl3

Trichloromethane (三氯甲烷)

Chloroform (氯仿)

(4) 注意事項

IMDG Code要求在N.O.S.後方括號標註的"Technical Name",首選就是IUPAC名稱。

成分數量:如果混合物包含多個危險成分,技術名稱應列出對危險性貢獻最大的前兩種成分。

括號標註:技術名稱必須緊跟在「正式運輸名稱」(PSN)之後,並放在括號內。

錯誤範例: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神奇去漬油) → 不合規

正確範例:UN 1993, Flammable liquid, n.o.s. (Heptane) → 合規(Heptane是IUPAC認可的名稱)

IUPAC名稱就像是化學界的「身分證標準全名」,雖然平時大家習慣叫綽號(俗稱),但在法律文件、科學研究及危險品運輸中,必須使用IUPAC名稱以確保全球溝通零誤差。

(5) 總結

"N.O.S."是為了確保每一種危險品都有對應的UN編號;而要求標註"Technical Name"則是為了讓救災人員在看見標籤時,能清楚知道括號裡的化學成分是什麼,以便採取正確的化學應變措施。


3. 危險品殘留物的空容器的補充資料(Empty uncleaned packagings)

如果運輸裝有除Class 7以外,危險品殘留物的空容器(包括包裝、IBC、散裝容器、便攜式罐、公路罐車和鐵路罐車),在危險品艙單上應予以說明,例如在指定的危險品描述之前或之後加上“EMPTY UNCLEANED”或“RESIDUE LAST CONTAINED”等字樣。


4. 危險廢棄物補充資料(DG Wastes)

對於運輸進行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除外),PSN前面應加上 “WASTE”字樣,除非該字樣已是「正確運送名稱」的一部分。

注意:許多船公司對於危險貨的承運政策是「禁止運送危險廢棄物」的。

 

5. 高溫物質補充資料(Elevated temperature substances):

如果運輸的物質以液態形式運輸時,溫度等於或高於100°C,或以固態形式運輸時溫度等於或高於240°C,且其正確運輸名稱(PSN)未明確體現高溫條件(例如未在PSN中使用“MOLTEN”或“ELEVATED TEMPERATURE”等字樣。

 

6. 海洋污染物補充資料(Marine pollutants):

如果運輸的貨物為海洋污染物,則貨物應表標示「海洋污染」標誌。對於「未另行規定」(N.O.S.)的貨物,應在PSN後補充海洋污染物的IUPAC名稱。

“MARINE POLLUTANT”後面還可補充“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一詞。

 

7.    損壞/有缺陷的鋰電池或電芯以及待處置或回收的鋰電池或電芯的補充資料(Damaged / defective lithium cells or batteries and lithium cells or batteries for disposal or recycling)

當鋰電池或電芯根據特別規定376或特別規定377進行運輸時,應根據情況標明“DAMAGED/DEFECTIVE”、“LITHIUM BATTERIES FOR DISPOSAL”或“LITHIUM BATTERIES FOR RECYCLING”。

 

 

8.    限量及豁免數量補充資料(Limited and Excepted quantity)

若危險品以「限量」包裝,則應註明“limited quantity”或 “LTD QTY”。

若危險品以「豁免數量」包裝,則應註明“dangerous goods in excepted quantities”。

 

9.    薰蒸過的危險貨或貨櫃補充資料(Fumigated DGs or container)

根據IMDG 5.5.2.4.1,運輸前經過燻蒸且未完全通風的貨物運輸單元,其相關的單據應包括以下資訊:

1. UN 3359, fumigated cargo transport unit, class 9;

2. 燻蒸日期和時間;以及

3. 所用燻蒸劑的種類和用量。


3.3    危險貨類別(DGs Classification)

根據IMDG Code,物質(包括混合物和溶液)和物品,依其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被歸類為1至9類。其中一些類別又細分為若干小類。

Class 1: Explosives, Division 1.1, 1.2, 1.3, 1.4, 1.5, 1.6

Class 2: Gases

Class 2.1: flammable gases

Class 2.2: non-flammable, non-toxic gases

Class 2.3: toxic gases

Class 3: Flammable liquids

Class 4: 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Class 4.1: flammable solids,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solid desensitized explosives and polymerizing substances

Class 4.2: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Class 4.3: 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Class 5: 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

Class 5.1: oxidizing substances

Class 5.2: organic peroxides

Class 6: 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

Class 6.1: toxic substances

Class 6.2: infectious substances

Class 7: Radioactive material

Class 8: Corrosive substances

Class 9: 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以上危險等級和小類的編號順序,並不等同於危險程度。

 

3.4    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

根據IMDG 2.0.1.3,為包裝目的,除第1類、第2類、第5.2類、第6.2類及第7類物質以及第4.1類自反應物質以外的物質,依其危險程度分為三個包裝組:

Packing group I: high danger (testing drop height 1.8M)

Packing group II: medium danger (testing drop height 1.2M)

Packing group III: low danger (testing drop height 0.8M)


4.    包裝、重量、應急程序、閃火點、24小時聯絡資訊

4.1

1.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2. GROSS MASS (KGS)

3. NET MASS (KGS)

1. 件數:指外包裝的總數量
包裝種類:指包裝容器的類型(如桶、箱)

2. 總重(公斤)

3. 淨重(公斤)

4.2

1. EMS

2. FLASHPOINT (INºC. c.c.)

1. 應急程序編號(如F-E, S-D)
用於火災或洩漏應變指南

2. 閃火點(以ºC. c.c.表示)

4.3

1. US DOT ERG No.

2. 24HR CONTACT PHONE

3. 24HR CONTACT PERSON

4. PERTNER APPROVAL No.

1. 美國運輸部緊急應變指南編號

2. 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

3. 24小時緊急聯絡人

4. 專業服務合約號碼


根據IMDG 4.1.4,包裝說明列表相關法規如下:

IMDG 4.1.4.1,包裝使用說明。

IMDG 4.1.4.2,IBC(中型散裝容器)使用說明。

IMDG 4.1.4.3,大型包裝使用說明。

IMDG 4.1.5,第1類貨物的特殊包裝。

IMDG 4.1.6,第2類貨物的特殊包裝。

IMDG 4.1.7,有機過氧化物(Class 5.2)和自反應物質(Class 4.1)的特殊包裝。

IMDG 4.1.8,A類感染性物質(6.2類)的特殊包裝。

IMDG 4.1.9,放射性物質(Class 7)的特殊包裝。


4.1    包裝類型(Kind of packages)

1.    
包裝類型識別碼(Code for designating types of packagings)

包裝編碼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包裝種類

根據IMDG 6.1.2.5,包裝種類應使用以下數字:

(1) 
Drum(桶)

(2) 2 [Reserved](保留)

(3) Jerrican(手提桶)

(4) Box(箱)

(5) Bag(袋)

(6) Composite packaging (複合包裝) 


 

第二部分:材料類型:

根據IMDG 6.1.2.6,以下大寫字母用於表示材料類型:

A Steel (all types and surface treatments) (鋼鐵,所有類型和表面處理)


B Aluminium(鋁)

C Natural wood(天然木材)

D Plywood(合板)

F Reconstituted wood(組合木材)


G Fibreboard(纖維硬紙箱)

H Plastics material(塑膠材料)


L Textile(紡織品)

M Paper, multiwall(多層紙)

N Metal (other than steel or aluminium) (金屬,鋼或鋁除外)

P Glass, porcelain or stoneware(玻璃、瓷器或陶器)

 

第三部分:包裝類型的指定:

根據IMDG 6.1.2.7,下表列出了根據包裝種類、包裝材料和類別,指定包裝類型的代碼;表中還列出了相關條款的參考段落:


2.    包裝指示:(DGL第8欄)

根據IMDG 4.1.4,包裝說明列表規定如下:

IMDG 4.1.4.1,關於包裝(IBC和大型包裝除外)所使用的包裝說明(例如P001)

IMDG 4.1.4.3,關於大型包裝(例如LP01)使用的包裝說明

DGL第9欄:特殊包裝規定(如有)


3.    液體包裝類別

1.    Single packageings - Drums

2.    Single packageings - Jirrecans

3.    Composite packageings


4.    IBC包裝指示:(DGL第10欄)

根據IMDG 4.1.4,包裝說明列表規定如下:

IMDG 4.1.4.2,關於IBC使用的包裝說明。

DGL第11欄:特殊包裝規定(如有)

 

 


5.    便攜罐和散裝容器(Portable tanks and bulk containers):(DGL第12欄)

DGL第12欄已不再使用,但曾用於國際海事組織(IMO)便攜式罐車和公路罐車。

第13欄:IMDG 4.2.5.2.6,攜帶式罐車運輸說明規定:

本欄指示每種允許使用便攜式罐車運輸的物質,應遵循的便攜式罐車運輸說明。

第14欄:便攜式罐車特殊規定,以字母數字組合標識(例如TP2)。便攜式罐車特殊規定的列表請見IMDG 4.2.5.3。

 

(1) 如果危險品帶有“T”代碼(T1~T75),則允許使用“便攜式罐”運輸。

(2) 如果沒有“T”代碼,危險品不允許在“便攜式罐”中運輸。


4.2.1    緊急應變(Emergency Response Information)

根據IMDG 5.4.3.4.1規定,對於危險貨物運輸,應始終備有適當的應變資訊,以便在發生涉及危險貨物的運輸事故時,能立即用於緊急應變。

該資訊應遠離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並在發生事故時能夠立即取得。

合規方法包括:

(1) 在特殊列表、艙單或危險貨物運輸單據中進行適當登記;

(2) 提供單獨的文件,例如安全資料表(SDS);

(3) 提供單獨的文件,例如與運輸文件配合使用的「緊急應變指南」(EmS Guide)和「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

IMDG Code Supplement(補充文件),包括下列應變資訊:

(1) 「緊急應變指南」(EmS Guide)

(2) 「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


4.2.2    閃火點(Flashpoint)

若要運送的液態危險物品具有Class 3主要危險或次要危險,且閃火點為 60°C或以下(以°C closed-cup;c.c.表示),則應標示最低閃點。

注意:許多船公司對於承運Class 3易燃液體的閃火點規定,若低於-18°C禁止裝運。


4.3    緊急應變及24小時聯絡資訊:

4.3.1    US DOT ERG No.

是美國運輸部(US DOT)發布的「緊急應變指南」(ERG)的代碼編號。

ERG是為危險物品/有害物質運輸事故,初期階段的緊急應變人員提供的指南。

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以及阿根廷、巴西和哥倫比亞(哥倫比亞最近也開始使用ERG)的緊急應變人員(例如消防員、醫護人員和警察)均使用該指南。

ERG每四年發布一次,目前最新版是2024年版。


4.3.2    24HR CONTACT PHONE

(1) 必須包含國碼。(例如台灣為+886)

(2) 必須在貨物運輸的全程都有人接聽。

(3) 接聽者必須具備該危險品的專業知識,能即時提供應急建議。

 

4.3.3    24HR CONTACT PERSON

(1) 該聯絡電話對應的負責人姓名或授權機構名稱。

(2) 填寫範例:Mr. Chen或直接填寫機構名稱如CHEMTREC。

 

4.3.4    PERTNER APPROVAL No.

許多船公司會委託CHEMTREC或INFOTRAC等,第三方機構提供此上述諮詢服務。

 

5.    危險貨艙單製作者及運輸船舶船長簽名

5.1

Manifest Prepared by:

Date:

危險貨艙單製作者簽名與日期

5.2

Signature of Master:

Date:

運輸船舶船長簽明與日期

5.1   Manifest Prepared by危險貨艙單製作者簽名與日期。
Date:(表示艙單內容完全正確且符合法規要求)


5.2   Signature of Master運輸船舶船長簽明與日期。
Date:(表示艙單內容已經審核確認,允許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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