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分類
Dangerous goods classification
尚作仁船長 編撰
危險貨物的分類及特性:
為方便危險貨物安全作業,IMDG Code根據危險貨物性質和特性及對人體傷害情況,對危險貨物進行科學分類,總共分成九大類,對具有多種危險性質的貨物,僅能以佔主導性的危險性來確定其歸類,但在危險貨物作業的過程中,仍必須兼顧這類貨物的其他危險性質,以免發生意外。
除了上述分類外,IMDG Code還利用以下機制來進一步界定危險貨的危險程度:
1. 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PG)
大多數危險品(Class 1, 2, 5.2, 6.2, 7除外)會根據其危險程度將包裝分為三個等級:
PG I (高危險):必須使用最堅固的包裝。
PG II (中危險):一般化工產品常見等級。
PG III (低危險):危險性最低,但仍需合規包裝。
2. 海洋污染(Marine Pollutants)
若貨物對海洋生物有毒或具有蓄積性,標誌上會加貼一個「海洋污染」的標記。即使是普通化學品,如果符合海洋污染物標準,也必須按危險品申報。
3 積載與隔離(Stowage & Segregation)
這是海運特有的安全規則。例如Class 3(易燃液體)絕對不能與Class 5.1(氧化劑)放在同一個貨櫃內,甚至在船上的積載位置也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意外發生時產生更猛烈的化學反應。
Class 1爆炸物(Explosives)
根據IMDG Code對爆炸物的定義,包含以下三種範疇:
爆炸性物質(Explosive substances):指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質混合物),其本身能藉由化學反應產生氣體,而產生的氣體其溫度、壓力及速度能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
爆炸性物品(Explosive articles):指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的物品。
煙火物質或物品(Pyrotechnic substances or articles):旨在透過非爆轟、自持放熱化學反應產生光、聲、熱、煙或霧等效果的物質或設計。
爆炸物的六個小類(Sub-dDivisions)
為了區分危險程度,Class 1進一步細分為6個小類:
小類 | 危險描述 | 範例 |
1.1 | 整體爆炸危險(Mass explosion hazard): | TNT、黃磷、多數彈藥 |
1.2 | 拋射危險(Projection hazard): | 炸彈、某些火箭、榴彈 |
1.3 | 火災危險(Fire hazard): | 照明彈、煙霧彈 |
1.4 | 無重大危險(No significant hazard): | 普通煙火、安全彈藥 |
1.5 | 極不敏感物質(Very insensitive): | 爆破劑(Blasting agents) |
1.6 | 極其不敏感物品(Extremely insensitive): | 裝有極不敏感物質的物品 |
爆炸物六小類標籤:
相容性組別(Compatibility Groups):
除了小類外,Class 1還用A到S的字母(不含I)共13個組別來表示「相容性組別」,用於判斷不同的爆炸物是否可以裝載在同一個貨櫃或船艙內。
相容性組別定義表
組別 | 描述與定義 | 備註 |
A | 初級爆炸物質(Primary explosive substance)。 | 極其敏感,通常禁止與其他類別混裝。 |
B | 含有初級爆炸物質的物品,且不具有兩種或多種有效的保護功能。 | 如雷管、起爆藥。 |
C | 推進性爆炸物質或其他爆燃性爆炸物質。 | 如發射藥、無煙火藥。 |
D | 次級爆轟性爆炸物質,或含有次級爆轟性物質的物品。 | 如黑火藥、TNT、帶有啟動裝置的彈藥。 |
E | 含有不帶起爆裝置的次級爆轟性物質之物品,且含有推進電荷。 | 常見於火箭或飛彈。 |
F | 含有次級爆轟性爆炸物質、起爆裝置及推進電荷的物品。 | 完整的彈藥系統。 |
G | 煙火物質或含有煙火物質的物品。 | 如煙火、照明彈、煙霧彈。 |
H | 含有爆炸物質及白磷(WP)的物品。 | 具有自燃危險。 |
J | 含有爆炸物質及易燃液體或凝膠 的物品。 | 如燃燒彈。 |
K | 含有爆炸物質及毒性化學劑的物品。 | 含有化學毒素的彈藥。 |
L | 具有特殊風險(如遇水反應、含自燃物質)需與各類隔離的物品。 | 必須單獨積載,不可混裝。 |
N | 僅含有極其不敏感物質的物品。 | 主要是1.6小類。 |
S | 在設計上,其產生的危險效果侷限於包裝內的物品。 | 最安全組別,危險程度最低(Class1.4S)。 |
混合裝載(Mixed Loading):
相容性組別是為了協助船員與裝卸人員判斷是否能將不同的爆炸品放入同一個貨櫃或船艙:
同字母可混裝:例如1.1D和1.2D可以放在一起。
S組的特殊性:S組(如1.4S)通常可以與大多數其他組別(除A和L外)混裝,因為它幾乎不具備向外擴散的危險。
隔離要求:若字母不同,通常需要物理隔離或禁止混裝。例如,組別L必須與所有其他組別隔離,甚至不同種類的L組貨物也要互相隔離。
注意事項:
在海運實務中,Class 1是受管制最嚴格的貨類。大多數港口對Class 1的進出口、轉運以及在港停留時間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例如必須「直上直下」,不准在碼頭堆棧場停留)。
Class 2氣體(Gases):
根據IMDG Code對氣體的定義,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物質即屬於Class 2:
1. 在50°C時,其蒸氣壓(Vapour Pressure)大於300 kPa(約3 bar);或
2. 在20°C及標準大氣壓(101.3 kPa)下,完全以氣態存在的物質。
氣體在運輸時的物理狀態(Transport Condition)定義如下:
1. 壓縮氣體(Compressed gas):在-50°C下加壓時完全呈氣態。
2. 液化氣體(Liquefied gas):在高於-50°C加壓時,部分呈液態。
3. 冷凍液化氣體(Refrigerated liquefied gas):因低溫而部分呈液態。
4. 溶解氣體(Dissolved gas):加壓並溶解於液相溶劑中。
5. 吸附氣體(Adsorbed gas):吸附於固體多孔材料中。
IMDG Code根據氣體的主要危險性將其分為三個子類(Sub-divisions):
Class 2.1易燃氣體(Flammable gases):與空氣混合濃度在13%以下可點燃,或燃燒極限範圍大於12%。此類氣體外洩時,遇火種高溫會發生燃燒或爆炸。如氫氣、甲烷、乙烷等。

Class 2.2非易燃、無毒氣體(Non-flammable, non-toxic gases):非易燃性無毒氣體,此類氣體外洩遇火種不會燃燒、沒有腐蝕性、吸入人體內無毒、無剌激,但在高濃度時有窒息作用。這類氣體還包括具有強氧化作用的助燃氣體,此類氣體在運輸過程中還必須遵守Class 5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如氧氣、氮氣、二氧化碳等。

Class 2.3毒性氣體(Toxic gases):已知具有毒性或腐蝕性,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LC50 ≤ 5,000ppm)〔註〕。有毒氣體外洩時會對人畜產生強烈的毒害和窒息、灼傷和剌激作用,有些還有易燃和助燃作用,如氯氣、氨、硫化氨等。
此類貨品的危險性主要有兩方面:
(1) 容器發生破裂或爆炸
(2) 因某種原因發生氣體外洩

〔註〕在危險貨物運輸與「化學品安全安全資料表」(SDS)〔註〕,LC50是一個衡量物質「急性毒性」的關鍵指標。LC50全名是Lethal Concentration 50%,「半數致死濃度」。指在特定實驗條件下(如特定的暴露時間,通常是1小時或4小時),能導致一組受試動物(如大鼠、小鼠或魚類)中50%死亡的空氣中或水中的物質濃度。它是評估氣體、蒸氣、粉塵或煙霧經由「吸入」途徑產生毒性的主要標準。
〔註〕SDS的「前身」就是MSDS,MSDS的全名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物質安全資料表)。它是化學品生產商為了向用戶說明產品的理化特性(如閃點、毒性)、健康危害、環境影響以及安全操作規範(如急救、儲存、洩漏處理)所提供的一份綜合性技術文件。
過去,各國對MSDS的格式要求不一(例如美國、歐盟、澳洲各有標準),導致跨國貿易時文件認證的困擾。為了統一標準,聯合國推行了「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或簡稱為「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
1. 在GHS規範下文件名稱統一:刪除了Material,簡化為SDS (Safety Data Sheet)。
2. SDS格式統一:規定必須包含16個固定的章節,且順序不可隨意變動。
3. MSDS(舊) vs SDS(新)的差別:
項目 | MSDS(舊制) | SDS(現行GHS標準) |
章節數量 | 不固定(通常8到10幾項) | 嚴格規定為16項 |
資訊準確度 | 較為混亂,各廠牌差異大 | 要求精確,包含GHS危害分類與符號 |
適用法規 | 各國自訂法規 | 聯合國GHS國際標準(台灣亦採用) |
有效期限 | 較無嚴格更新規定 | 台灣法規要求每3年檢討更新一次 |
4. SDS的16個標準章節內容概要:(一份合格的SDS必須按照以下順序排列)
(1) 化學品與廠商資料(Identification)
(2) 危害辨識資料(Hazards Identification) - 包含GHS標籤及警告訊息
(3) 成分辨識資料(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4)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5) 滅火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6) 洩漏處理方法(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7)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Handling and Storage)
(8) 暴露預防措施(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9) 物理及化學性質(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10) 安定性與反應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11) 毒性資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 (LC50就列在這個部分)
(12) 生態資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
(13) 廢棄處置方法(Disposal Considerations)
(14) 運送資料(Transport Information) - (包含Class 2等危險品分類)
(15) 法規資料(Regulatory Information)
(16) 其他資料(Other Information)
Class 3易燃液體(Inflammable Liquid):
這是海運業中最常見的危險品類別之一,涵蓋了從油漆、汽油到酒精等各類產品。

根據IMDG Code對易燃液體的定義,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物質即屬於Class 3:
1. 液體狀態:在50°C時,其蒸氣壓不超過300 kPa(3 bar),且在20°C及標準大氣壓(101.3 kPa)下不是完全的氣態。
2. 閃點(Flashpoint)標準:物質的閉杯試驗(Closed-cup test)〔註〕閃點小於或等於60°C。
〔註〕閉杯試驗(Closed Cup Test)是測量液體「閃點」(Flashpoint)的一種標準實驗方法。在IMDG Code與GHS的分類中,閉杯閃點是最具法律效力的數據。
簡單來說,這個試驗是在一個有蓋的容器內加熱液體,以模擬物質在儲存槽或鋼瓶等密閉環境。當杯內蒸氣產生「閃燃」現象(一閃即逝的火花)時,當時的液體溫度即為該物質的「閉杯閃點」。
「閃點」是指液體表面產生的蒸氣與空氣混合後,一接觸火源就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閃點越低,火災風險越高。
另外在聯合國GHS以及美國OSHA的標準(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29 CFR 1910.106),易燃液體的定義範圍較廣,包含以下四個類別(Category):
Category 1 ~ 3:閃點低於60°C。
Category 4:閃點在60°C以上至93°C (199.4°F)之間。在陸上工廠存放或一般化學品標籤上,這類物質仍被視為「易燃」(例如某些重油或柴油)。
3. 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s)
與Class 2 (氣體)不同,Class 3液體類根據其火災風險的高低,被嚴格分為三個包裝組別,這是根據「閃點」和初沸點(Initial Boiling Point)〔註〕來判定的:
〔註〕初沸點(Initial Boiling Point;IBP)是一個熱力學與化學分析術語,是指液體蒸氣壓等於標準壓力(101.3 kPa)時的溫度,即第一個氣泡出現時的溫度。主要用於描述混合液體(如原油、汽油或溶劑混合物)開始汽化的溫度點,當加熱某種混合液體時,它不會像純水一樣在固定溫度(100°C)全部沸騰(因為混合液體內不同物質的初沸點也不同),而是有一個溫度範圍,初沸點就是這個混合液體氣化範圍的起點。
GHS以初沸點判斷液體的易燃等級,初沸點越低,代表越容易在低溫下產生大量易燃蒸氣,危險性越高。(汽油的初沸點:30°C至40°C,視季節而定,冬季初沸點較低,因為含有較多輕質成分(如丁烷Butane),這能幫助引擎在低溫環境下更容易發動)
包裝組別 | 危險程度 | 判定標準 | 常見例子 |
PG I | 極高危險 | 初沸點 ≤ 35°C | 二硫化碳、乙醚 |
PG II | 中等危險 | 閃點 < 23°C且初沸點 > 35°C | 汽油、丙酮、工業酒精 |
PG III | 低危險 | 23°C ≤ 閃點 ≤ 60°C且初沸點 > 35°C | 煤油、柴油、某些油漆 |
Class 3除了易燃外,這類液體往往都具有爆炸性,許多液體還具有麻醉性,毒害性等。液體的易爆程度,是以爆炸極限(Explosive Limit)來衡量,亦即可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蒸氣與空氣混和的氣體,能被引燃爆炸的濃度範圍,濃度範圍的最低值稱「爆炸下限」(Low Explosive Limit;L.E.L),最高值稱為「爆炸上限」(Uper Explosive Limit;U.E.L)。爆炸下限越低,爆炸極限濃度範圍越大的液體,其爆炸性也越強〔註〕。
〔註〕「爆炸下限」Low Explosive Limit;LEL):是衡量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安全性的關鍵指標,LEL是指可燃物質與空氣混合後,遇火源足以引起爆炸或燃燒的「最低」濃度百分比。
太稀薄(Too Lean):如果混合氣體濃度低於LEL,代表燃料不足,即使有火源也不會發生爆炸。
「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ve Limit;UEL):是指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混合後,遇火源足以引起爆炸的「最高」濃度百分比。
太濃(Too Rich):當混合氣體濃度高於UEL時,空氣中的燃料(燃料分子)過多,而氧氣相對不足,導致化學反應無法持續擴散,因此不會發生爆炸或持續燃燒。
爆炸範圍(Flammable Range):只有當混合氣體濃度處於LEL與UEL之間的範圍時,才具備爆炸危險性。
富燃狀態:雖然高於UEL的混合氣體不會立即爆炸,但這並不代表安全。一旦有新鮮空氣進入(例如打開門窗通風),濃度會下降到爆炸範圍LEL ~ UEL之間,此時極易發生猛烈爆炸。
常見物質的UEL數據:
物質的UEL數值越高,代表其爆炸範圍越寬,危險性通常也越高:
氣體名稱 | LEL | UEL | 爆炸範圍寬度 |
汽油(揮發氣Gasoline) | 1.4% | 7.6% | 較窄 |
丁烷(液化瓦斯Butane) | 1.8% | 8.4% | 較窄 |
甲烷(天然氣Methane) | 5.0% | 15.0% | 一般 |
酒精(乙醇Ethanol) | 3.3% | 19.0% | 較寬 |
氫氣(Hydrogen) | 4.0% | 75.0% | 極寬(極危險) |
乙炔(Acetylene) | 2.5% | 100% | 極危險(幾乎任何比例都會爆炸) |
應特別注意的是易燃液體的密度和水溶性,對於火災發生時可否用水撲滅至為重要:
1. 若液體溶於水,不論其密度大小均可用水撲滅。
2. 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大於1,也能用水撲滅。
3. 若液體不溶於水且密度小於1,則禁止用水撲滅。因浮於水面的燃燒液體會隨著水的流動而使火勢蔓延。
Class 4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根據IMDG Code對「易燃固體」的定義: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與Class 3易燃液體不同,Class 4物質的危險性來源較為複雜,因此IMDG Code將其細分為三個小類(Sub-divisions):
Class 4.1:易燃固體(Flammable Solids)


下表顯示自反應物質的一些標籤要素:
固體退敏爆炸品〔註〕:為了安全,用水或酒精濕潤以抑制爆炸性的固體(如黃磷UN No.1381)。
黃磷具有極高的反應活性,在潮濕空氣中約30℃即可自燃。因此,通常將其儲存在水中,以防止暴露於空氣中。此外,即使含量極低,黃磷也具有極強的毒性。
〔註〕在IMDG Code或GHS定義中,「退敏」(Desensitized)是指透過加入某種物質(稀釋劑),使極度敏感、容易爆炸的物質變得「遲鈍」且穩定,從而降低其在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的危險性。
有些化學物質(特別是爆炸品)對撞擊、摩擦、熱或火花極其敏感。如果直接以純物質形式運輸,極小的震動都可能引發大爆炸。為了能安全地移動這些貨物,會將其「退敏」,使其失去爆炸敏感性,轉變成普通的易燃固體或易燃液體。
Class 4.2:易於自燃的物質(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這類物質不需要外來火源,只要與空氣接觸就可能自行發熱並起火。
發火物質(Pyrophoric substances):與空氣接觸5分鐘內即可起火的液體或固體。
自熱物質(Self-heating substances):與空氣接觸後,不需要外部能源就能產生熱量,且在大容量運輸時可能起火(如活性碳、魚粉、某些棉廢料)。
Class 4.3: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Substances which, in contact with water, emit flammable gases)

這類物質俗稱「遇水致燃物」,與水接觸時會發生反應並產生易燃氣體,這些氣體與空氣混合後可能被反應熱引燃或爆炸。像是碳化鈣(電石)、金屬鈉、金屬鉀。這類貨物在海運中嚴禁使用水滅火。
Class 4的分級摘要表
Sub-division | 描述 | 常見範例 | 關鍵危險屬性 |
4.1 | 易燃固體 | 硫磺、冰片、硝化纖維素 | 摩擦起火、分解放熱 |
4.2 | 易於自燃 | 活性碳、白磷、含油織物 | 與空氣接觸自燃 |
4.3 | 遇水致燃 | 電石、鈉、鋰、鋅粉 | 遇水產生易燃氣體(如乙炔、氫氣) |
易自燃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絕大多數是固體,Class 4.2和4.3只有少量的液體物質,除具有易燃的共同性外,這類物質中許多還具有腐蝕性,毒害性和爆炸性等。除了Class 1、Class 2.1和Class 3外,其餘多數易燃物品都歸入Class 4。
注意事項與隔離要求:
在海運危險貨實務操作中,Class 4物質與其他類別的危險貨隔離(Segregation)要求非常嚴格。例如:
Class 4.2必須避免陽光直射,通常需要存放在通風良好且溫度受控的位置。
Class 4.3必須嚴格遠離水源,且絕對不能與酸類物質存放在一起。
Class 5氧化物和有機過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 and Organic Peroxides)
此類物質多數具有毒性和腐蝕性且化學性質非常特殊,因為它們本身不一定可燃,但卻能提供氧氣,當火災發生時會變得極其猛烈且難以撲滅。Class 5分為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小類:
Class 5.1:氧化性物質(Oxidizing Substances)

這類物質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會放出氧氣,進而引起或促進其他物質的燃燒。與易燃物(如木屑、油、紙張)接觸時,可能引發自燃,也會讓原本微小的火源瞬間變成大火。例如下列物質:
1. 硝酸銨(肥料Ammonium Nitrate):2020年惡名昭彰的貝魯特大爆炸主角。
2. 次氯酸鈣(漂白粉Calcium Hypochlorite):常見於泳池消毒,但在海運中極易因受熱分解。
3. 高氯酸鹽(固體火箭推進劑Perchlorates)、氯酸鈉(除草劑Sodium Chlorate)。
Class 5.2: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這類物質被認為是海運中最危險的貨物之一,因為它們本身既是「燃料」也是「氧化劑」,燃燒速度極快且難以撲滅。
熱不穩定性: 在特定溫度(自加速分解溫度Self-Accelerating Decomposition Temperature;SADT)會發生放熱、自加速分解。
容易燃燒:且燃燒速度極快,對撞擊或摩擦極其敏感。
對眼睛有害:即使短暫接觸也可能導致失明。
常見物質:
1. 過氧化苯甲醯(Benzoyl Peroxide):在化工界,它是強大的引發劑;在醫學界,它是治療青春痘的經典成分。
2. 過氧化甲乙酮(MEKP):它是玻璃纖維(FRP)和人造石產業不可或缺的「硬化劑」,但由於其極高的化學活性,海運規範對其限制非常嚴格。。
Class 5.1與5.2的主要區別:
特性 | Class 5.1 (氧化劑) | Class 5.2 (有機過氧化物) |
能量來源 | 提供氧氣供給他人燃燒 | 分子結構內自帶氧與燃料 |
穩定性 | 相對穩定,除非接觸還原劑 | 極不穩定,通常需要控溫運輸 |
滅火難度 | 需大量水降溫,窒息法(蓋沙)無效 | 極難撲滅,常發生爆炸性燃燒 |
海運實務中的「禁忌」:
由於Class 5是強大的「助燃劑」,在貨櫃裝載(Stowage)時有嚴格限制:
1. 遠離Class 3易燃液體:因為氧化劑 + 燃油 = 炸彈。
2. 避免熱源:Class 5.2通常需要使用冷凍櫃(Reefer Container)進行溫度監控,一旦冷凍櫃故障制冷失效,船上必須立即啟動應急程序。
3. 嚴禁與還原劑混放: 如粉末狀金屬、硫磺等。
4. 特別提醒: 許多Class 5.1的物質(如硝酸銨),在特定條件下會從「氧化劑」轉變為「爆炸物」。
Class 6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Toxic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
根據IMDG Code對「有毒物質和感染性物質」的定義:這一類貨物直接威脅人類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在包裝、標籤及隔離要求上極其嚴格。IMDG Code將其其分為兩個小類:
Class 6.1:有毒物質(Toxic Substances)

除氣體以外,已知對人體具有劇毒,在運輸過程中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質。Class 6.1毒性通常有三種類型,有助於辨識毒物:
口服毒性:口服毒性是指毒物僅在經口攝取時才具有毒性。
皮膚毒性:皮膚毒性是指毒物與皮膚接觸時具有危險性。
吸入毒性:吸入毒性是指毒物產生的蒸氣、粉塵或霧氣可能具有毒性。
刺激性物質:例如催淚瓦斯,會釋放出強烈的煙霧,並可能刺激眼睛、鼻子和喉嚨。
這類物質是指進入人體後(透過吞嚥、吸入或皮膚接觸),極易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化學物質。依據其LD50 (致死劑量)或LC50 (致死濃度)數值來判斷其毒性強弱。
物理形態:可以是固體或液體。若是氣體則通常歸類在Class 2.3 (毒性氣體)。
口服、皮膚接觸及吸入粉塵及霧劑途徑的分組標準:
Packing group | Oral toxicity | Dermal toxicity LD50 (mg/kg)〔註2〕 | Inhalation toxicity by dusts and mists LC50 (mg/L)〔註3〕 |
I | ≤ 5.0 | ≤ 5.0 | ≤ 0.2 |
II | > 5.0 and ≤ 50 | > 50 and ≤ 200 | > 0.2 and ≤ 2.0 |
III* | > 50 and ≤ 300 | > 200 and ≤ 1,000 | > 2.0 and ≤ 4.0 |
* 即使催淚瓦斯物質的毒性數據與包裝等級III的數值相當,也應將其歸類為包裝等級II。
〔註1〕LD50 (半數致死量),是指經統計方法得出的單次口服劑量,該劑量預計會導致50%的成年白鼠在14天內死亡。
〔註2〕LD50 (半數致死量),是指經24小時持續接觸裸露皮膚的致死劑量,此劑量最有可能導致一半受試動物在14天內死亡。
〔註3〕LC50 (半數致死濃度),是指經1小時持續吸入後致死濃度,此濃度的蒸氣、霧或粉塵最有可能導致一半受試動物在14天內死亡。
LC50 與LD50 的區別:
這兩個術語經常成對出現,但應用的場景不同:
指標 | 全稱 | 應用途徑 | 單位 |
LC50 | 半數致死濃度 | 吸入(空氣中)或水生環境 | mg/L, ppm或mg/m3 |
LD50 | 半數致死劑量 | 吞食(經口)或皮膚吸收(經皮) | mg/kg (體重) |
口訣:LC看的是環境濃度(Concentration);LD看的是吃進去或塗在身上的劑量(Dose)。
如何讀懂LC50的數值?
LC50的數值與毒性強弱成反比:
數值越小 = 毒性越高:只需要極低的濃度就能讓一半的受試者死亡,代表該物質極其危險。
數值越大 = 毒性越低:需要很高的濃度才會致死。
常見物質:
1. 氰化鈉(Sodium Cyanide):有名的自殺用劇毒,也用來溶解礦石中的黃金。
2. 砷化物:又名砒霜,有名的毒鼠藥,也用於製造砷化鎵(GaAs)二代半導體。
3. 殺蟲劑、農藥:如DDT、馬拉松、巴拉松、除草劑、落葉劑(橙劑)。
4. 汞化合物:俗稱水銀,是唯一在常溫下呈液態的金屬,其化合物不論是無機還是有機形式,都具有極高的毒性與環境持久性。
Class 6.2感染性物質 (Infectious Substances)

這類物質是指已知或有理由相信含有「病原體」的物質。病原體包括微生物(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真菌)及其他可能引發人類或動物疾病的媒介。
主要分類:
Category A:暴露後會導致人類或動物永久性傷殘或致命(如:伊波拉病毒、炭疽桿菌)。
Category B:通常不符合Category A標準的感染性物質(如:診斷用的臨床樣本、血液樣本)。
常見物質:
1. 醫療廢棄物。
2. 用於實驗室分析的病菌樣本。
3. 生產疫苗用的生物材料。
包裝等級(Packing Groups):
在海運申報中,Class 6.1物質的「包裝等級」(Packing Group)很大程度取決於LC50的數據(通常以成年白鼠吸入1小時的劑量為準):
包裝等級(PG) | 危險程度 | 吸入毒性標準(LC50) |
PG I | 高度危險 | ≤ 0.5 mg/L |
PG II | 中度危險 | > 0.5且 ≤ 2 mg/L |
PG III | 低度危險 | > 2且 ≤ 10 mg/L |
Class 6.2不分配包裝等級,而是遵循特定的包裝規範(如P620或P650)〔註〕。
〔註〕P620是極嚴格的包裝說明(Packing Instruction),專門用於運輸Category A感染性物質,共有三層包裝,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即使發生強烈撞擊或壓迫,內容物也絕對不會外流。
P650是用於運輸Category B感染性物質的包裝說明,P650的測試標準比P620寬鬆,但它依然堅持「三層防護」的要求。
Class 6與其他類別的關聯:
有些物質同時具有毒性與腐蝕性,此時會依據主要危險性來分類,並掛上副危險標籤(Subsidiary Hazard)。
例如某些化學品同時標示Class 6.1 (有毒性)與Class 8 (腐蝕性)。
海運禁忌與安全規範:
由於Class 6物質的生物/化學特性,海運中有幾項絕對禁令:
1. 嚴禁與食物同艙:絕對禁止與人類或動物食物(Foodstuffs)存放於同一貨櫃,甚至在船上的積載位置也必須嚴格保持最大距離("Separated from")。
2. 滲漏處理:若發生滲漏,必須穿著全套化學防護衣與呼吸器。對於Class 6.2則需進行生物除污處理。
3. 通風要求:許多Class 6.1物質具有揮發性,必須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區域,積載要求("On deck"或具有機械通風的貨艙)。
Class 7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Substance)

根據IMDG Code,Class 7物質的定義為: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Radionuclides),且其放射性活度濃度(Activity Concentration)以及該批貨物的總活度(Total Activity)〔註〕均超過規則規定限值的物質。
簡單來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屬於Class 7物質:
1. 每克物質的放射性強度(Bq/g)超過限值。〔註〕
〔註〕每克放射性強度(Bq/g)在術語上稱為「活度濃度」(Activity Concentration)。指的是物質內部的放射性密集度。
2. 該整批包裝的總放射性強度(Bq)也超過限值。〔註〕
〔註〕總活度(Total Activity)是一個物理量,用來描述一個包裝件內放射性物質的「強度」或「數量」。
總活度在海運中的三大作用:
1. 決定是否屬於「危險品」:並非所有帶有輻射的東西都要報危險品。規則規定了每個核素的「豁免限值」。如果貨物的總活度低於豁免限值(Exemption limit),則不需要按照IMDG Code規定運輸。
2. 決定包裝類型(Type A vs Type B vs Type C):這是總活度最重要的功能。IMDG Code為每種放射性核素設定了兩個基準值:A1和A2。
總活度 ≤ A1/A2:可以使用Type A包裝。
總活度 > A1/A2:必須使用更堅固的Type B或Type C包裝。
3. 文件申報必填項:在填寫「危險品申報單」時,Class 7貨物必須註明該物質的總活度。
格式範例:
UN No. | PSN | Class | Package Group | Remark |
UN 2915 | RADIOACTIVE MATERIAL | 7 | TYPE A PACKAGE, | Mo-99, 50 GBq |
注意:只有當上述兩個數值同時超過IMDG Code Volume第2.7.2.2.1至2.7.2.2.6段,所指定的特定閾值〔註〕時,該物質才被定義為Class 7危險品。
〔註〕閾值(Threshold Value;TV)又稱臨界值,指一個觸發反應、改變狀態或界定範圍的臨界點。在數據分析或法規條文中,常用這個組合來強調「數值」。
IMDG Code第2.7.2.2.1至2.7.2.2.6段,是關於Class 7分類的核心條款。主要規定了如何判定一種物質是否屬於「放射性物質」,以及不同核種的活度限值(Activity Limits)。
2.7.2.2.1:基本活度閾限值表(TLV)
這是最重要的一段。Volume 1用Table 2.7.2.2.1,列出了各種放射性核種的四個關鍵參數:
1. A1: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活度限值。
2. A2:非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活度限值。
3. 豁免物質的活度濃度限值(Activity concentration limit for exempt material):單位質量內的活度(Bq/g)。
4. 豁免託運貨物的活度限值(Activity limit for an exempt consignment):整批貨物的總活度(Bq)。
判別準則:如果一種物質的「活度濃度」且「總活度」都超過了表中的規定值,它就被定義為IMDG Code 列管的放射性物質。
2.7.2.2.2:未知核種的估算
當放射性核種的種類已知,但具體數據未列在2.7.2.2.1的表格中時,該段落提供了計算或查找這些值的方法(通常參考相關的技術標準或透過公式推導)。
2.7.2.2.3:混合核種的計算(活度濃度)
針對含有多種核種的混合物,規定了「加權總和」的計算公式。(計算公式略)
2.7.2.2.4:混合核種的計算(總活度)
與上段類似,但針對的是整批貨物的總活度,同樣使用比例加權法來判斷是否超過限值。
2.7.2.2.5:未知單一核種的保守值
如果完全不知道核種的具體種類,此段落提供了一組非常保守的預設值(Default values),以確保運輸安全。這組數值通常極低,會強制要求採取最嚴格的包裝。
2.7.2.2.6:混合物成分不明時的處理
針對成分不明的放射性混合物,規定應使用2.7.2.2.1表格中最具限制性(數值最小)的核種數據來進行評估。
結論:上述段落是決定Class 7危險品分類的門檻。
重要指標:A1與A2值:
在查閱Class 7時,會經常看到這兩個術語,它們決定了包裝的類型:
A1值:指「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如密封源、堅固固體)的最大活度限值。
A2值:指「非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如液體、氣體、粉末)的最大活度限值。
這些值詳細列於Volume 1的Table: 2.7.2.2.1,用來判斷該使用Type A還是Type B的包裝。
豁免(Exemption):如果貨物活度低於這些段落規定的數值,就不需按照Class 7的規格運輸(即免除標籤、危險品申報單等要求)。
包裝選擇:雖然Class 7不分PG I, II, III,但它根據放射性活度的強弱,將包裝分為不同的「包裝類型」(Package Types)。這與一般化學品的PG概念類似,但標準完全基於輻射防護。
以下是Class 7包裝類型的差別:
1. Excepted Package(除外包裝件):這是危險性最低的放射性貨物,其放射性含量極微。
危險程度:極低。
防護能力:僅需滿足一般運輸條件,不要求通過事故測試。
常見物品:含有微量放射源的儀器(如舊式夜光錶、煙霧探測器零件)。
標記:包裝外部不需張貼放射性標籤(Label),僅需在內標註"RADIOACTIVE"。
2. Type A Package:設計目的是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包括小事故,如輕微跌落),可防止內容物洩漏或屏蔽失效。
危險程度:低至中度。
防護能力:必須通過跌落、噴水、堆積及穿刺測試。
活度限制:內容物不得超過規定的A1(特殊形式)或A2(非特殊形式)限值。
常見物品:醫療用放射性同位素、工業用測厚儀。
3. Type B Package:設計目的是在發生「嚴重運輸事故」時(如劇烈撞擊、長時間大火),依然保持完整,防止輻射外洩。
危險程度:高危險。
防護能力:結構極其堅固,必須通過9米墜落、800°C焚燒30分鐘以及深水浸泡測試。
活度限制:可以承載超過A1或A2限值的強放射源。
常見物品:放射性廢料、核燃料、大型工業探傷機。
4. Type C Package:屬於「超越所有等級」的最高級別。設計標準是為了應對最極端的災難(主要是航空墜毀)。以下是它與其他包裝類型的核心差異:
(1) 它是為「極高活度」而生:當放射性物質的總活度(Total Activity)極高,高到連Type B包裝件在空運時都無法保證絕對安全時,就必須使用Type C。
(2) 在海運中,如果承運到Type C包裝,表示裡面裝載的是極強強度的放射源。
5. 三種高級放射性包裝的對比:
為了方便理解Class 7這些特殊包裝的定位,我們可以這樣看:
Type A(類比PG II):防範「搬運不小心」。如果貨車急煞車或從棧板掉下來,它不能漏。
Type B (類比PG I):防範「重大車禍或一般火災」。如果卡車翻覆或倉庫失火,它要能撐住。
Type C (類比超級PG I):防範「極限災難」。即使飛機從高空墜落並起火燃燒一小時,裡面的放射性物質也絕對不能出來。
6. 申報與識別:
如果在IMDG Code Volume 2看到以下條目:
UN 3323:RADIOACTIVE MATERIAL, TYPE C PACKAGE
UN 3330:RADIOACTIVE MATERIAL, TYPE C PACKAGE, FISSILE (裂變物質)
這代表該貨物:
(1) 必須有國家主管機關的核准證書。
(2) 必須加貼放射性標籤(通常是Category III-YELLOW,因為活度通常很高)。
(3) 運輸文件上必須寫明核准證書編號。
結論:
Type C是放射性物質包裝金字塔的頂端。雖然在一般商船的海運中非常罕見(多數高活度物質使用Type B即可滿足海運要求),但它是法律定義中最堅固的運輸容器。
快速對照表:Class 7 包裝與一般PG的類比
雖然法律上不完全對等,但可以這樣理解它們的防護強度:
Class 7包裝類型 | 類比一般貨物的PG | 事故抵抗力 | 是否需要政府批准 |
Excepted | 無(類似有限量LQ) | 無 | 不需要 |
Type A | PG II / III | 僅限正常小意外 | 不需要 |
Type B | 超PG I | 強力抵抗嚴重災難 | 必須取得國家核准 |
Type C | 最高等級 | 能抵抗飛機墜毀事故 | 必須取得國家核准 |
Class 7分類:
與其他類別(如易燃液體或有毒物質)不同,Class 7的分類標準並非基於化學反應或接觸毒性,而是基於物理能量的放射性強度和包裝類型來決定運輸要求。
裂變物質(Fissile Material):指含有鈾-233、鈾-235、鈽-239或鈽-241的物質。這類物質在運輸時有極其嚴格的「臨界安全」要求。
低比活度物質(Low Specific Activity material;LSA):指放射性本身較低,且分佈較為均勻的物質(如天然礦石)。
表面污染物品(Surface Contaminated Object;SCO):指本身不具放射性,但表面附著有放射性物質的固體。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指不可散佈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封裝在密封容器中的放射性物質。
運輸指數(Transport Index;TI):這是海運中非常重要的安全數值。
定義:在距離包裝件表面1 米處測得的最大輻射水平(劑量率)數值。
用途:船員根據TI值來決定這些貨箱需要保持多遠的隔離距離,以及總共能裝多少箱。
功能:
1. 決定標籤等級
如前所述,只有TI = 0的貨物才能貼「白標(I-White)」。只要TI > 0就必須貼「黃標」。
II-Yellow:0 < TI ≤ 1
III-Yellow:1 < TI ≤ 10
2. 限制積載的總量(控制「臨界」與「輻射累積」)
為了防止一艘船上載運了太多放射性貨,物導致總輻射量過高,IMDG Code規定:
單一貨櫃:總TI不得超過50。
整艘船(非專用運輸船):所有貨物的TI總和不得超過200。
3. 決定隔離距離(Segregation Distance)
船員的居住區、未感光底片、以及經常有人出入的甲板,必須與放射性貨物保持一定距離。這個距離就是根據總TI值查表得出的。TI越高,距離就必須拉得越遠。
如何在標籤上填寫TI:
TI必須填寫在II-YELLOW和III-YELLOW標籤的專用空格內。數值通常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第一位(例如1.2)。
專業注意事項:TI為0:如果距離1公尺處測得的輻射率小於0.0005 mSv/h,則TI視為0。
臨界安全指數(Criticality Safety Index;CSI)〔註〕:對於「易裂變物質」(如純度較高的鈾或鈽),除了TI外,還必須標註CSI指數,用來防止發生核連鎖反應。
〔註〕臨界安全指數(CSI)是專門給含有可分裂物質(鈾-233、鈾-235、鈽-239、鈽-241)的貨物使用的數值。其目的是限制一組包裝堆放在一起的總量,以確保它們在任何情況下(包括運輸意外)都不會達到「臨界狀態」(即發生自發性核連鎖反應)。
CSI的標籤與識別:

CSI數值必須填寫在專門的標籤上:FISSILE(易裂變物質)標籤。標籤下方有一個方框,必須填入該包裝的CSI數值。
注意:一個易裂變物質的包裝,通常會同時張貼兩個標籤:一個是根據輻射水平(I-White, II-Yellow或III-Yellow),另一個就是FISSILE標籤。
如何計算與使用CSI:
CSI的數值是由核安全專家根據包裝內含的物質種類、數量、濃縮度以及包裝的屏蔽能力計算得出的。
在運輸過程中,CSI的主要用途是加總與限額。
貨櫃限制:一個標準貨櫃內的所有貨件CSI總和不得超過50。
船舶限制:整艘船上的總CSI限制為50(非專用運輸船)或100(專用或特定積載安排)。
TI與CSI的差異對比:
特性 | 運輸指數(TI) | 臨界安全指數(CSI) |
防範對象 | 防止對人與環境的輻射照射 | 防止發生核臨界反應(自發連鎖反應) |
測量方式 | 基於1公尺處測得的輻射率 | 基於包裝內易裂變物質的核特性計算 |
適用範圍 | 所有Class 7放射性物質 | 僅限易裂變物質(Fissile Material) |
標籤位置 | 填寫在級別標籤(I, II, III)上 | 填寫在專用的白色FISSILE標籤上 |
結論:
如果說TI是為了防止人體受到「輻射照射」,那麼CSI就是為了防止發生「核連鎖反應(核災事故)」。
TI就是放射性貨物的「安全計分」。船上透過加總所有貨件上的TI數字,就能判斷這艘船是否還能安全地裝載更多放射性物質。
CSI是核燃料運輸的「防炸開關」。船公司在安排積載(Stowage)時,會嚴格監控一個區域內的總CSI數值,確保這些物質堆放在一起時依然處於亞臨界(安全)狀態。
運輸標籤與分類:
Class 7雖然沒有子小類,但根據包裝表面的輻射水平(劑量率)和運輸指數(TI),Class 7貨物必須張貼下列三種標籤之一:

標籤類別 | 描述 | 輻射水平 | 運輸指數(TI)〔註2〕 |
I-White (白) | 放射性極低 | 表面劑量率 ≤ 0.005 mSv/h〔註1〕 | 0 |
II-Yellow (黃) | 中等放射性 | 表面劑量率 > 0.005至0.5 mSv/h | < 1 |
III-Yellow (黃) | 高放射性 | 表面劑量率 > 0.5至2 mSv/h | < 10 |
〔註1〕mSv/h = 毫西弗/小時:m = 毫(千分之一10-3),Sv = 西弗(Sievert),h = 小時(hour)
〔註2〕運輸指數(Transport Index;TI)用於控制放射性包裝在運輸過程中的輻射安全累積。
簡單來說,TI指數是讓船員或搬運工不必具備專業核物理知識,也能透過簡單的數字加法,確保一堆放射性貨物堆在一起時,總輻射量不會超標。
TI是一個沒有單位的數值,它的計算基礎是距離包裝外表面1公尺處的最大輻射水平(劑量率)。
計算公式:TI = 距離表面1公尺處的輻射率(mSv/h) × 100
舉例:如果在距離貨物1公尺處測得的輻射率是0.01 mSv/h,那麼它的TI = 0.01 × 100 = 1。
常見的Class 7貨物:
雖然一般商船較少承運Class 7,但常見的危險貨包括:
UN 2910:放射性物質,例外包裝件(如某些醫療儀器、煙霧探測器零件)。
UN 2915:放射性物質,A型包裝件。
UN 2912:放射性物質,低比活度((Low Specific Activity - I;LSA-I)。
醫療用途:用於癌症治療的放射性同位素(鈷-60)或診斷的同位素(如碘-131)。
工業用途:探傷機(X光機光源)、密度計、煙霧探測器組件。
能源與礦產:鈾礦石、濃縮鈾、貧化鈾(Depleted Uranium;DU)、核燃料棒。
特別注意事項:
1. Class 7沒有包裝組別(PG):不像其他類別有PG I, II, III,它是根據放射性強度來選擇包裝類型(Excepted, Industrial, Type A, Type B, Type C)。
2. 專門訓練:根據IMDG Code,所有參與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包含船員),都必須接受以下三種訓練:
· 一般認知訓練(General Awareness Training):了解Class 7的危險特性(輻射特性)以及包裝上標籤(白標、黃標)的含義。放射性物質與一般化學品不同,訓練會特別強調:
輻射防護三大原則:
(1) 時間(Time):儘量減少在放射性貨櫃旁停留的時間。
(2) 距離(Distance):距離越遠受到的輻射量按平方反比快速下降(這是最重要的保護手段)。
(3) 屏蔽(Shielding):利用船體結構或其它貨物作為天然屏蔽。
TI(運輸指數)的累積限制:船員必須受訓理解:單艘船上所有黃標貨物(Category II與III)的總TI不能超過50(除非是專用運輸船舶),以控制船上的背景輻射值。
· 特定職能訓練(Function-specific Training):
大副/船長:必須學會計算TI(運輸指數)的總和,確保不超過船舶限額,並正確執行「隔離(Segregation)」規定(例如放射性物質與生活區、感光膠卷的距離)。
普通船員:學習如何安全地加固、檢查貨櫃,以及識別包裝損壞的跡象。
· 安全與應急訓練(Safety/Emergency Response Training):如果發生火災或碰撞,如何根據EmS Guide(緊急措施指南)處理Class 7類事故。
3. 船東的法律責任:
證書與紀錄:船公司必須保存船員接受過危險品訓練的紀錄。在進行港口國管制(PSC)檢查時,檢查員可能會要求查看這些紀錄。
安全管理系統(SMS):根據ISM Code,公司必須在安全管理手冊中明確規定,承運放射性物質的標準作業程序(SOP)。
承運前:需確認船上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Document of Compliance)是否包含Class 7。
作業前:對所有涉及裝卸的船員進行Toolbox Talk (工作前簡報),重申TI限制與隔離距離。
優先等級原則:
在IMDG Code的分類規則中,Class 7具有最高的優先權。如果一種物質具有多重危險性,且其中之一是Class 7 (除非是豁免包裝),該物質通常必須被分類為Class 7,並將其他危險性列為次要危險(Subsidiary Hazard)。
在處理Class 7時,優先等級的思考邏輯是:
身分優先:先確認它是Class 7(放射性為主)。
包裝優先:根據總活度選取足夠強度的包裝(不能低報)。
安全標籤優先:以測量到的最大值來決定標籤顏色,寧可「高標」不可「低標」。
海上運輸的特殊要求:
輻射防護隔離:放射性貨物必須與生活區保持足夠的距離,以確保船員接受到的年輻射劑量符合安全標準。通常會根據貨包表面的「運輸指數(TI)」來計算具體的隔離距離(公尺)。
檢查通風:存放區域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系統,且通風口不應靠近生活區的進氣口。
如果是Category A,通常可以裝在甲板上或甲板下,但仍需遠離生活區。
如果是Category B/C,通常要求優先裝在甲板上(On deck only),這樣萬一發生洩漏,輻射蒸氣可以直接飄散到大氣中,而不會積聚在船艙或威脅生活區。
Class 8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stance)

根據IMDG Code,Class 8對腐蝕性物質的定義與分類標準如下:
若發生洩漏,透過化學作用會造成以下後果的物質:
1. 對生物組織:與皮膚接觸時,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傷(即皮膚腐蝕)。
2. 對運輸工具或貨物:會嚴重損害甚至毀壞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主要指對鋼鐵或鋁的腐蝕)。
判定標準與包裝類別(Packing Groups):
IMDG Code根據Class 8物質的危險程度(腐蝕速度),將其分為三個包裝類別。這些類別通常是透過皮膚測試(或符合規範的替代試驗)來決定的:
包裝類別 | 危險程度 | 判定標準(皮膚暴露與觀察時間) |
PG I | 極高危險 | 暴露時間 ≤ 3分鐘,且在60分鐘內觀察到皮膚受損。 |
PG II | 中度危險 | 暴露時間 > 3分鐘且 ≤ 1小時,且在14天內觀察到皮膚受損。 |
PG III | 輕微危險 | 暴露時間 > 1小時且 ≤ 4小時,且在14天內觀察到皮膚受損。 |
PG III | (金屬腐蝕) | 雖不腐蝕皮膚,但在55ºC時對鋼或鋁的腐蝕率超過6.25 mm/年。 |
Class 8物質的特性:
多樣性:包含酸(如硫酸、鹽酸)、鹼(如氫氧化鈉溶液)以及某些鹽類。
次要危險:許多腐蝕性物質同時具有毒性或易燃性,或者遇水會釋放腐蝕性蒸氣或熱量。
物理狀態:可以是固體或液體。
常見的貨物:
UN 1830硫酸(Sulphuric acid)
UN 1824氫氧化鈉溶液(Sodium hydroxide solution)
UN 2794鉛酸電池(Batteries, wet, filled with acid)
UN 1791次氯酸鈉溶液(漂白水)(Hypochlorite solution)
海上運輸注意事項:
隔離(Segregation):在船上裝載時,強酸與強鹼必需隔離存放,因為它們混合時會產生劇烈的化學反應並釋放大量熱能。
遠離生活區(Away from accommodation):腐蝕性貨物不能直接與生活區的艙壁(隔板)相鄰,主要考量是防止洩漏後產生的腐蝕性蒸氣、有毒煙霧或化學火災危害船員或乘客的健康。
Class 9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

根據IMDG Code,對Class 9的定義是:在運輸過程中呈現出的危險性未被包含在其他8類危險品中,但仍具有危險性質的物質或物品。簡單的說,它就像是一個「綜合包」,收納了那些具備危害但難以歸入易燃、爆炸或毒性等特定分類的貨物。
常見的分類與貨物舉例:
儘管Class 9沒有像其他類別一樣細分Sub-division(如Class 2.1、2.2),但它包含幾大類重要的物質:
鋰電池(Lithium Batteries):這是目前海運中最常見的Class 9貨物,包含鋰離子電池(Lithium Ion Batteries)(UN 3480)與鋰金屬電池(Lithium Metal Batteries)(UN 3090具更高危險性,因為包含金屬態的鋰)。
環境有害物質(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s):特別是「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s)」,如某些化學品、農藥或對水生環境有毒的固體/液體(UN 3077/3082)。
· UN 3077:對環境有害的固體物質,未另作規定的(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 Solid, N.O.S.)
· UN 3082:對環境有害的液體物質,未另作規定的(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 Liquid, N.O.S.)
高溫物質:在超過100ºC下運輸的液體,或在超過240ºC下運輸的固體。
救生設備:如自動膨脹式救生筏(因含有壓縮氣瓶及火焰信號)。
乾冰(Dry Ice):在海運中作為冷卻劑時,若大量堆放在密閉空間,可能導致人員窒息
石棉(Asbestos):會因吸入纖維而危害健康。
標誌與包裝組別:
如果是鋰電池,通常會使用專門的Class 9A標誌(條紋下方加上電池圖案)。

如果是「海洋污染物」(Marine Pollutants),還必須在包裝上張貼「海洋污染」標誌。此標誌通常張貼在Class的標籤旁。

除了包裝上的標示外,在「危險品申報單」(Multimodal Dangerous Goods Form)上,還必須在貨物描述後明確註明"MARINE POLLUTANT"字樣。
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
大多數Class 9物質被歸類為Packing Group III (PG III),代表其危險程度相對較低,但仍需使用符合UN標準的包裝。
積載與隔離(Stowage & Segregation):
雖然Class 9的危險性相對溫和,但在船上仍有基本要求:
隔離:通常不需要像強酸、強鹼那樣嚴格地與其他貨物隔離,除非特定物質有「特殊規定」(Special Provisions)。
海洋污染物:若被標註為「Marine Pollutant」,則在積載時會優先考慮避免在發生意外時直接排入大海的位置。
關於Reportable Quantity;RQ的規定:
在危險貨物運輸中,RQ代表"Reportable Quantity"「應通報數量」,這是一個法律門檻,用來界定當危險物質發生洩漏時,是否必須強制向政府監管機構通報。這是由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根據「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CERCLA,俗稱超級基金法)所制定的標準。
定義:RQ是指特定危險物質在24小時內釋放(洩漏、溢出、排放)到環境中,且達到或超過法規規定的特定重量或體積。
洩漏量低於RQ:雖然仍須處理,但不一定需要立即聯繫國家級緊急反應中心。
洩漏量等於或高於RQ:必須立即依法通報美國國家應變中心(National Response Center;NRC)。
並非所有危險品都有RQ:只有列在美國49 CFR 172.101附錄A中的物質才有RQ。
為什麼RQ對危險貨運輸很重要:
根據美國運輸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DOT)與國際海運慣例,如果一件包裝物(Package)中含有的單一危險物質超過了其法規規定的RQ值,則具有以下義務:
文件標註:在危險品申報單的貨物描述前後,必須加註"RQ"字樣。
包裝標示:貨物外包裝上除了原有的危險品標籤外,也應加註"RQ",這是進入美國市場或使用美國承運人時的強制要求。
通報責任:船方與承運人必須清楚,一旦該貨物發生洩漏,他們有法律責任進行通報。
美國聯邦法規(49 CFR)與IMDG Code的主要差異
雖然IMDG Code是全球海運的通用標準,但當危險貨進出美國領海或過境美國時,必須同時符合美國聯邦法規(49 CFR)的特定要求。
A. 法規訴求
49 CFR:"RQ"是強制要求,美國將許多「有害物質」的洩漏納入監管,即使這些物質在IMDG Code下可能不被視為危險品(例如某些稀釋的化學廢棄物或特定農藥)。
IMDG Code:完全沒有"RQ"的規定。IMDG Code主要關注的是分類(Class)、包裝組別(Packing Group)和對海洋環境的危害(Marine Pollutant),而非基於洩漏通報重量的行政分類。危險貨運輸若不涉及美國領土,就不需標註"RQ"。
B. 物質名單的範圍
49 CFR:列於49 CFR §172.101附錄A中的物質才具有"RQ"值。這份名單包含許多工業化學品、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IMDG Code:依據的是聯合國建議書(UN Recommendations),重點在於物理及化學危險特性,以及對水生環境的毒性(海洋污染物)。
C. 提單與標記(Marking & Documentation)
項目 | 美國49 CFR (RQ貨物) | 國際IMDG Code |
運輸文件 | 必須在基本描述之前或之後加註"RQ" | 無此要求 |
包裝標記 | 若單一包裝超過RQ,包裝上須標明"RQ" | 僅標示UN編號、正確運輸名稱及標籤 |
海洋污染物 | 與RQ併行,需標記海洋污染標誌 | 僅強調Marine Pollutant |
D. RQ計算方式
49 CFR (RQ):是以「單一包裝件」內的「純有害物質」重量計算。
範例:若某物質"RQ"為1磅,而運輸一個含0.5%RQ物質的200磅桶裝液體,該桶內的總有害物質為1磅,則該桶貨物即有RQ屬性。
計算公式:
(單一包裝件內混合物的總重量) × (該有害成分的濃度%) =≥ 法定的RQ值
混合物總重:200磅(一個桶子)
有害成分濃度:0.5%(即0.005)
含有的有害物質淨重:200 × 0.005 = 1磅。
該物質的法定RQ:1磅。
結論:因為1磅 ≥ RQ 1磅,這一桶危險貨即被定義為RQ。
實務上注意要點:
在處理運往美國的危險品貨櫃時,船上需特別留意:
文件銜接:即使危險貨是依照IMDG Code規定申報,但只要進入美國管轄區,提單上若遺漏了"RQ"標示(如果該貨物符合的話),就可能會導致美國海岸巡防隊(USCG)在登船檢查時開出缺失。
隔離要求:49 CFR有時會對特定"RQ"物質有額外的隔離(Segregation)要求,雖然大多數情況下與IMDG Code一致,但在處理「危險有害物質」(Hazardous Substances)申報時,還需複查49 CFR Part 176的規定。
洩漏處理:若在美國領海發生涉及"RQ"貨物的洩漏事故,除了執行船上的「油污染應急計畫」(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以外,通報NRC是法定的強制動作,否則船東將面臨鉅額罰款。
根據49 CFR 172.324的規定,RQ加註方式如下:
1. 加註位置與方式
與標籤並列:"RQ"標記必須標示在「正確運輸名稱」(Proper Shipping Name;PSN)的旁邊或下方。
醒目性:字體必須清晰、耐磨,且與背景顏色有明顯對比。通常建議使用黑字。
多處標示:如果包裝(如一個200公升的油桶)在不同面都有標示UN編號與名稱,那麼每一處旁邊都應該加上"RQ"。
2. 標示格式範例
格式A:RQ, UN 1830, Sulphuric Acid, 8
格式B(常用於大型包裝):UN 1830 SULPHURIC ACID RQ
3. 貨櫃(CTU)的加註
如果是整個貨櫃內的物質總量超過RQ,雖然IMDG Code本身沒要求在貨櫃外貼"RQ"字樣,但美國DOT規定:
如果貨櫃內只裝有一種危險品且該貨物為RQ,則貨櫃外除了貼Class標籤(Placards)外,應在明顯處標示"RQ"。不過,最保險的做法是確保所有的內包裝都已標示"RQ",且在危險貨物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上有明確註明。
美國49 CFR對危險貨運輸的其他規定:
如果要將危險貨物運往美國,必須注意美國49 CFR與IMDG Code兩者的細微差異:
認可度:美國接受按照IMDG Code進行海運包裝與標示的貨物進入美國,但在進入陸運(卡車/鐵路)階段前,還必須符合49 CFR的補充規定。
緊急電話:DOT要求在運輸文件上必須提供一個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例如CHEMTREC),且該電話必須由能提供技術建議的人員接聽。〔註〕
〔註〕CHEMTREC (Chemical Transportation Emergency Center)是一個成立於1971年的全球化學品應急反應服務中心。它由美國化學理事會(ACC)創立,提供24小時的專業諮詢,協助處理化學品洩漏、火災或人員暴露等緊急事故。由於大多數公司不具備24小時值班且能處理各類化學事故的能力,因此會付費註冊成為CHEMTREC的會員,獲得授權在運輸文件(如B/L, DG Declaration)和安全資料表(SDS)上使用他們的電話諮詢服務。
訓練要求:根據DOT規定(49 CFR 172.704),所有處理危險品的人員必須每三年接受一次危險貨訓練。
地區性:雖然這是美國法規的要求,但因為全球供應鏈相連,許多從亞洲出口至美國或經由美國轉運的危險品,船公司都會要求在文件上註明RQ以符合美國DOT的要求。
關於危險物質的其他特定符號:
IMDG Code Volume 2最後部份的「總索引」(Alphabetical Index)中,具有海洋污染性質的物質會透過特定的符號來識別,以提醒託運人與船方該貨物需遵守額外的環保規範。
具體的記載識別方式如下:
1. 識別符號:字母"P"
在「總索引」的表格中,會有一欄標題為MP (Marine Pollutant),如果該物質被認定為海洋污染物,則會在該欄位中標註字母"P"。
"P" (Marine Pollutant):代表該物質屬於海洋污染物。
過往標註("PP"):在舊的版本中,曾使用"PP"代表「嚴重海洋污染物」(Severe Marine Pollutant),但現行版本已將其簡化,統一併入"P"的類別中,不再細分。
2. 在危險貨物清單(DGL)中的呈現
除了總索引外,在IMDG Code Volume 2第3.2章的危險貨物列表(Dangerous Goods List)中,同樣會在第4欄(Column 4)標記"P"。
3. 特殊識別標誌
當貨物被標識為"P"時,在實際運輸中,包裝或貨櫃必須加貼「海洋污染」標誌。
4. 美國49 CFR規定
根據49 CFR 172.101附錄B的清單」。只要物質在清單上,且在溶液中的濃度達到10%(嚴重污染物則為1%),即視為海洋污染物。
5. 記載於文件中的要求:
若貨物在總索引中被標記為"P",在填寫危險貨物申報單(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時,必須在貨物名稱(Proper Shipping Name)之後或運輸單據的適當位置加上"MARINE POLLUTANT"字樣。
範例:
UN No. | PSN | Class | Package Group | Flash Point | Remark |
UN 1263 | PAINT | 3 | PG III | 27°C c.c. | MARINE POLLUTANT |
總結:
在總索引中查找危險品時,只需查看MP欄位是否有"P"記號,即可判斷該物質是否會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進而決定是否需要張貼特定標誌並在單據上註明。
關於"PP"與「•」(黑點符號):
早期的IMDG Code版本中,在總索引中關於海洋污染物的分類,曾使用"P"(10%濃度海洋污染物)、"PP"(1%嚴重海洋污染物)及「•」(混合物,N.O.S.須註明PSN)等符號標示海洋污染物。但自Amendment 34-08起,為了與聯合國規章範本(UN Model Regulations)一致,IMDG Code進行了重大簡化,在總索引中MP欄位中僅使用"P"來標識海洋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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