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1, 2025

航海日誌紀錄及管理要點

航海日誌紀錄及管理要點

 尚作仁船長 編撰


LOG BOOK《航海日誌不單是記錄船舶航行狀態、貨物狀況和海上氣象環境的文書,它還是船舶重要的法律文書。各國「海商法」均有規定船上人員出生、死亡都要記入《航海日誌當船舶發生海事之後《航海日誌作為法律文書,是海事調查的重要證據,更有機會作為證據被整本呈堂。《航海日誌為紙本文件,是為了便於保存歸檔和攜帶的需要(棄船時要求一同帶離船舶)以手寫紀錄,是為了避免造假或修改原始內容,以保證法律文書的連續記錄和真實性,出於這樣的性質和需要,即使當前電子技術如何先進,目前國際通行的做法還是用墨水筆或不退色鋼珠筆,手寫紀錄《航海日誌


() 《航海日誌紀錄規定

1. 應在《航海日誌》封面或首頁內,清楚註明使用何種工作語言(working language,通常為英文),且必須按照「工作語言」記載《航海日誌》。

2. 《航海日誌任何縮寫、代號或符號需按規定的「航海日誌常用名詞縮寫、代號或符號」記載,並使用不褪色墨水記載,字體端正、清楚,詞句確簡練,不得任意刪改或抹。如果錯記或漏記,將錯誤字句用紅色筆劃一橫線,表示刪去(被刪去字句仍應清楚可見),改正的字句在被刪字句上面,漏記處的上面寫上補充字句,並緊接著改正或補記字句之後簽名,簽名應以括號標註

3. 《航海日誌》的封面,應註記開始使用日期和船長簽名,使用結束後應註記結束日期及船長簽名。


(二) 《航海日誌》記錄要點

1. 日常當值紀錄((Daily routing watchkeeping records)

(1) 船舶定位紀錄:無論當值船副使用述何種方式進行定位,都必須在ENC(墊子海圖)上標記。不同ECDIS商提供的標記方法不盡相同,諸如「輸入位置」、「事件標記」、「用戶海圖編輯器」等。同時,還應將位在航海日誌中進行記載,包括使用的定位方式和相關參數

(2) 當值天氣記錄:每班當值需記錄天氣狀況、風向及風力、浪湧等級等。

(3) 羅經誤差紀錄每班當值需記錄電羅經及磁羅經誤差。每當大角度轉向後,亦需核對一次電、磁羅經誤差,並記入《航海日誌》。

(4) 船舶航向紀錄船舶根據航程計畫,每次改變航向均需記錄轉向點的位置(經緯度或參考目標的方位、距離)、新航向(真航向)

(5) 錨泊和靠泊查記錄:在錨泊和靠泊期間還應按照保巡邏檢查(ISPS patrol)的要求進行防盜檢查,檢查結果應分別記入《航海日誌》。


2. 設備管理或操作記錄

(1) 消防與安全設備定期檢查紀錄船上根據國際公約規定或公司規定,實施各種定期檢查時,應記入《航海日誌(三副檢、月檢結果正確記錄在《航海日誌消防及安全設備檢查與保養紀錄簿

(1) 機艙無人當值記錄:機艙無人當值船舶在實時,輪機員應通知駕駛台,當值船副完成檢查單確認是否可實機艙無人當值後將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航海日誌》。

(2) AIS設備操作記錄:船上AIS關閉或隔絕發射天線的原因,關閉和重啟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應記《航海日誌》。
船副應正確輸入船舶信息資料,確保AIS能正確反映當前船舶狀況,例如船靠港後應將船舶狀態從航行中(Under way)改為靠泊(Berthing),裝完貨開航前,應注意修改船舶吃水、裝貨狀況、出發港及目的港等。

(3) VDR運行異常記錄:VDR運行發生異常,應報告船公司盡快安排維修(通常為下一個目的港須修好恢復正常,否則不准開航),並記入《航海日誌》。

(4) BNWAS運行記錄:船舶在航行、錨泊以及其它要求保持船副在駕駛台值班的任何時候,BNWAS必須保持運行,開啟和關閉BNWAS的時間應記入《航海日誌》。

(5) 脫硫裝置操作紀錄配備脫硫裝置的船舶,船上脫硫裝置關閉和重啟的原因,日期、時間和地點,記入《航海日誌》。


3. 特別紀錄事項

(1) 訪船檢查記錄:公司主管訪船PSC上船檢查時,在《航海日誌》上作相應記錄。

(2) 船長職責替代記錄:船長如因病不能工作,應指示大副替代執行船長職責,並將時間、地點記入《航海日誌電告公司。

(3) 船長交接記錄:船長調動交接時,公司規定交接清楚新任船長應在《航海日誌》上註明接任時間並簽字。

(4) 航作業記錄:在航作業開始前,船長與領航員進行信息交流,內容應包括《船長/領航員信息交換表》所列全部項目,信息交換完畢後船長和航員在《船長/航員信息交換表》簽名。船副記入《航海日誌》。如果航員拒絕簽名,也應《航海日誌》作相應的記錄。
如果船長因故解除了航員的指揮權,記入《航海日誌》,並向相主管當局報告。

(5) 燃油加記錄:加燃油/滑油完畢後,應將添加的時間、地點、數量以及其他所要求的信息記錄在《油記錄簿》、《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

(6) 特殊域燃油轉換記錄:船舶進出特殊域,燃油轉換(高硫油轉換為低硫油)須嚴格按照「船用燃油轉換程序」進行操作,並按照規定在《航海日誌》記錄。

(7) 船員傷亡記錄:船上發生船員嚴重受或死亡時,船長應將傷亡事件記入。

(8) 遇險警報未援助記錄:倘若本船收到遇險警報而未能前往援助,船長應當將未能前往援助遇險船舶和人員的理由記入《航海日誌》。

(9) 船舶關鍵操作記錄(Critical operations)所謂關鍵操作,係指船舶在操作過程中,萬一發生錯誤或失誤,其後果將立即危害到船舶安全的操作,例如在能見度不良水域航行、在交通繁忙水域航行在狹窄水道航行等。關鍵操作取的一切加強安全措施、開始和結束時間及地點,都應詳盡且同步的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


(三) 開航前設備檢查記錄 

1. 開航前12小時內:檢查和測試操舵裝置,並將檢查和測試結果記入《航海日誌》。

2. 開航前1小時:核對鐘、車鐘,測試汽笛和主機備俥,分別記入《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和《車鐘記錄簿》。

3. 開航前防偷渡檢查當裝卸貨完工後,確認所有碼頭工人及外部人員全部離船後,根據ISPS Code要求,應執行防偷渡、走私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航海日誌》。

4. 英籍船及香港籍船舶出航記錄:英籍船及香港籍船舶,船長在航前,應公佈船舶「吃水與舷通告」,張貼在船員易見之處(通常在船員餐廳布告欄),直至到達港,並將通告公佈日期、時間記記入《航海日誌》。

 

(四) 船舶進出港記錄 

1. 船舶進出港運轉與操作紀錄R.S.E.(主機運轉備便)後,船舶的各種運轉與操作紀錄,應同步記入《車鐘記錄簿》和《航海日誌,在實務上,三副應先記入《車鐘記錄簿》,經船長審核無誤並簽名後,三副再將相同的紀錄謄入《航海日誌,需特別注意兩處紀錄須完全一致,不得有相互矛盾或錯誤之處

2. 自動舵與手操舵轉換記錄:在使用自動舵航行時,每班當值船副應監督值班AB至少進行一次自動舵/手操舵轉換試,確認駕駛台各手操舵系統功能正常,並在《航海日誌》上記錄;當船舶駛近港口或複雜水域前,船副應在《航海日誌》上記錄自動舵轉為手操舵的時間和船位。
除避讓和轉向以外的其他情況,自動舵轉為手操舵的時間、船位應記《航海日誌》。

3. 指揮權交接記錄:當船長要親自指揮船舶時,應用明確的方式告知當值船副船副應將接過和交還指揮權的時間和船位記《航海日誌(船長與領港交接指揮權時)

4. 繫泊/離泊作業簡報紀錄船舶在靠港繫泊前,船長透過與領港的信息交換,得知靠港泊位、靠泊舷側,繫纜數量及安排(第一纜為頭纜或倒纜、繫纜總數、艏艉纜總數、艏艉倒纜總數等),拖船協助安排等資訊後,船長(駕駛台指輝)需與大副(船艏繫纜指揮)、二副(船艉繫纜指揮)、輪機長(機艙部指揮)舉行繫泊前作業簡報(可透過無線電做簡報),讓所有部位的指揮人員均能了解靠港繫泊作業程序。離泊簡報則需簡報拖船協助位置及是否需帶拖纜(離港時通常船艉需帶拖纜),各纜打單(All lines single up)程序,各纜解纜(All lines cast off)程序﹐如需掉頭,是船艏順向(前進)掉頭或船艉逆向(倒俥)掉頭等。
上述繫泊/離泊作業簡報時間需記入《航海日誌

5. /離港狀態:船/吃水、燃油(IFO/MGO)淡水載貨噸數等資訊,需記入《航海日誌


(五) 《車鐘記錄簿》應紀錄事項

1. 船舶進港前根據船長指示,當值船副通知值班輪機員,按照駕駛台的指令,進行主機備車作業,從Navigation Full經由主機程式減車程序,約需一個小時,當主機備便後,循序將主機減速到停車,待主機轉速完全停止後(約需半小時)進行一次短時間的倒俥測試,同時記入《航海日誌》和《輪機日誌(包括正倒車試驗的時間)

2. 主機備便(R.S.E.)(以六的倍數時間做紀錄,請參閱項目(7)說明),應將舵機油壓馬達全部開啟(小型船有兩部馬達,大型船有三部馬達),同時將操舵台的舵機遙控伺服器系統設於一號舵機(System No. 1),操舵台上總共有兩組遙控伺服器系統,但只有一號系統與緊急舵機電源相連,R.S.E.時,為防發電機跳電造成舵機失靈,應選擇有緊急供電的操舵系統。同時須從自動舵轉換為手操舵,並左右測試舵機反應以及N.F.U.操舵桿是否功能正常,舵機轉換及舵機功能測試結果應記入《車鐘記錄簿》

3. 船舶用車紀錄船舶若無配備自動俥鐘紀錄器者,在R.S.E.期間,三副需記錄每一個用俥的時間及俥令,有配備自動俥鐘紀錄器船舶則可省略。(現代大型船舶均有配備自動俥鐘記錄器)

4. 領港上船時(Pilot O/B)或領港離船時(Pilot left/disembark)三副應紀錄領港登輪及下船時間以及船長與領港完成信息交流時間。領港上下船時間也是領港費計算的基準。

5. 船舶進入或出防波堤時(Passed B/W)當船舶通過防波堤或進入港區時(例如通過信號台),即代表船舶已進入限制水域及強制引水區,通常由領港指揮船舶運轉,此時船舶運轉應根據當地港口規定,而非國際避碰章程。當船舶出防波堤或港區時,即代表船舶須根據國際避碰章程規定航行。

6. 拖船帶纜時(Tug(s) attended or Tug(s) line made fast)或離開時(Tug(s) left or Tug(s) line cast off)當船舶接近碼頭泊位時,會有拖船前來協助靠泊,通常小船派一艘拖船,大型船舶至少須兩艘拖船,巨型油輪或LNG船可派到四艘以上(能見度不良或交通繁忙水域,有可能派到八艘拖船加前導船,以確保安全),當拖船靠上或帶上拖纜時,三副應紀錄時間、拖船船名、拖船協助位置等,當拖船解纜或離開時亦須紀錄時間,這攸關拖船費用的計算基準。

7. 第一纜繫岸時(1st line ashore)當船上第一條纜繩繫上岸樁時(通常為船艏倒纜Spring line),即代表船舶狀態已從航行中(Under way)變成靠泊中(Berthing),這在航程摘要紀錄中(Abstract log)是一個重要的節點,無論是船舶航行時間及浬程計算,或是機艙油料消耗計算(航行用油、在港用油)均以第一纜帶上時間作為劃分點,且為計算方便(避免出現無法整除的小數點),這個時間應以六的倍數做紀錄,例如09:3615:2420:18等。

8. 全部纜繩帶上時(All lines made fast)或全部纜繩收回時(All lines cast off)當全部纜繩帶上並繫固後,即代表船舶已經安全靠上碼頭,船上可以放下舷梯,人員可以上下船。離港時當最後一根纜繩從岸上解脫時,即代表船舶狀態從靠泊中轉為航行中。(這個時間亦須以六的倍數做紀錄)

9. 全速航行時(R.F.A.)當船舶駛離強制引水區域且領港已下船後,船長可根據附近水域的交通狀況、航行險阻等,考量安全無虞時,即可下令R.F.A.(這個時間亦須以六的倍數做紀錄)並且根據航程速率需求(Required speed)設定主機轉速(R.P.M.)。此時三副操作俥鐘,將主機俥令從Maneuvering full推到Navigation full,然後將俥鐘設定在船長要求的轉速上,主機即會根據程式加俥至指定的轉速(約需一個小時)

10. 以上《車鐘記錄簿》應紀錄事項,在R.F.A.後,三副需陳報船長核閱並簽字確認無誤,再謄寫在《航海日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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