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anuary 27, 2021

海上拖船與被拖

海上拖船與被拖


尚作仁船長 編撰


一、海上拖救的法律關係

對於在危險中、急難中或無助的船舶應提供必要的幫助,以及應盡力救助淹沒或危難中的人,乃是每一航海員的天職(海商法142條,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另一方面法律又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所有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的報酬(海商法第143條)。

如果在緊急危險或嚴重的海難中,則其船員對於任何這樣的救助都會歡迎接受而不致拒絕的。但如尚未棄船,而該船或其船員尚無緊急的危險,則其船長或船東通常總要與救助者達成若干合約,規定關於需要救助的程度。當提供海難救助的時候,救助者應了解:只有其救難工作『有效果』時,他才能對於獲救的財物『請求相當的報酬』。

換言之:如果共努力是無效果或失敗的話,則無權請求任何的報酬。進一步說:如果因錯誤的救難方法,因而造成進一步的損害或損失,或甚至導致船舶的損失,則救難者可能對此還要負其責任呢。

所以救難者和難船船長或船東,對於救難採取的方法應雙方完全同意,此點極關重要。並須謹記,在任何情況下,船舶及其貨載係由船長負其責任,救難者無權命令或指揮船長;可是在另一方面看,船長既然請求救助,他必定願意接受救助及合作的。

在沒有開始救難工作之前,如屬可能,救難者應登上難船與船長咨商,並請其簽訂『勞氏標準救難合約』(Lla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如果此事無法辦到,則救難者應予稍後或適當時機盡可能設法使船長同意在合約上簽字。此一合約通常採取『勞式開放條款』(Llayd’s Open Form),也就是說:救難成功以後關於報酬的償付,留待仲裁公斷;同時此合約係以無效果效不付錢(No Cure No Pay)為基礎。

在救難作業期間所提出的任何報告,其措辭應特別小心,因為在海難中有許多的利害關係人;同時保險界對於此類報告的內容也很敏感。所以不論由誰來負責救難工作,其報告應嚴格限於損害的詳情與當時的情勢,必須避免使用任何推測之辭。

海上拖救如果幸而安全到達目的港,拖救船切勿以為增加額外『救難者』參加救難報償的分配,因而拒絕拖船提供的幫助。如有必要,一定要僱用拖船,因為拖救工作必須要有效果,才能請求報償。拖船可以用普通拖帶合約參加工作,這樣他就沒參加分配報償的權利;除非另有新的危險發生,而拖船又做了『有果效』的救難工作,且此工作又是拖帶合約所規定以外者。


除上述法律關係外,拖救船並應對下列事項加以考慮:

1. 拖船航程的時間。

2. 經拖救船延擱之後,是否能在租船合約規定的解約日期(Canceling Date)之前到原定目的港。

3. 是否有足夠的燃料或鎮浪油?

4. 『時間上的延誤』對本船貨載的影響。

5. 本船主機的馬力。

並應先通知船東,以便其轉知保險公司及或租船人同意。


二、除救人外拖曳前通常需得自船東或傭租船人同意

海上救助與陸上或其他救助不同,海上救助人(Salvor)有權對成功獲救之財產主張合理的救助報酬。而救助報酬之形成主要是基於兩種情況:

1. 船長或船東事先以合約方式跟救助人約定救助條件及報酬。

2. 有救助之事實發生,但事先並未有任何條件約定。


後者通常是發生在船長有某種形式的求救動作(如拍發求救信號)或要求救助性質的服務,而船長又欠缺必要常識所造成。對於事先訂有契約的救助,其救助報酬及條件是以契約為憑據,因此船東對於費用及所面臨之風險比較能掌握;而事先未訂契約之救助,則單是救助報酬金額之多寡,即會讓船東盡失談判籌碼,且所涉風險猶不確定(尤其是救助作業中所發生之意外可能形成的損失或責任風險)。由於普通協助服務只能賺取一定程度的利潤,而救助服務卻可獲得額外報酬,可見救助報酬往往會比普通協助之收費要高出許多,因此施助者總希望所提供之服務有救助性質,而受助者則應盡力避免救助性質的服務。


為免船東遭受不當損失,茲提出三種因應對策供船長在面對類似情況(屬於非救助性質的協助)時做參考:

1. 若船長有能力溝通,必須確定是一般性協助而不是救助,且最好談妥價錢。

2. 連絡船東在附近之代理行幫忙安排,但仍應確定是協助而非救助,價錢亦應講妥。

3. 現代船舶之通訊設備非常便利,將問題請示船公司或由船公司直接處理,船公司至少有管道尋求專家支援。


若為救助性質的協助服務,船長或船東仍然可以評估危險情況,而有不同的救助報酬約定,由於救助契約所牽涉的利益關係人甚廣,包括船東、貨主、租船人、船體保險與貨物保險及船東責任險等,因此最好由船東或租船人安排救助契約,如由船長代表簽訂時,也須事先徵得船東或租船人之同意。

救助報酬有下列三種計酬方式:

() 無功無酬(No Cure No Pay Basis)

即報酬之有無取決於救助成功與否,而報酬金額之多寡須視仲裁而定(如勞依茲救助契約),或事先約定。

() 按日計酬(Daily Hire Basis)

即不論救助成功與否,救助人都有權取得報酬,報酬金額是按實際作業天數(通常包含趕赴現場之航程),以事先約定之每日金額計算。此種條件必要時也可另搭配不成功不計酬條款,則變成「以無功無酬為條件之按日計酬方式」

() 總額計酬(Lump Sum Basis)

即不論救助成功與否,救助人都有權取得報酬,報酬金額是事先約定一個總額,而不問救助期間長短。此種條件必要時也可另搭配不成功不計酬條款,則變成「以無功無酬為條件之總額計酬方式」。


三、沿海國家對於無法運轉船舶可能造成環境潛在危險時的管制

船舶在沿岸航行的途中,若一旦發生主機故障或舵機故障的情況時,則立即失去其運轉之能力,由於沿岸的海上交通密集,來往船隻眾多,漁船密集,且距離岸邊、礁岩、淺灘又近,若不幸在此時發生無法運轉的情況,實屬危險且緊急之情況,因為隨時都有可能發生碰撞、擱淺、觸礁之海難事件,進而伴隨著人員傷亡、沈船、火災、爆炸、及因船殼破裂使燃油、貨油大量洩漏造成沿海環境的污染等嚴重的後果;例如1969年在英國多佛海峽(Dover Strait) ”Djerada”輪因操縱失靈而與”Ziemia Szezecinhska”輪發生碰撞;若船舶不幸在港內或河道中失去運轉能力,除非正好有拖船在旁協助,否則幾乎難以避免海難的發生,例如1996年在美國的密西西比河道中,一艘六萬八千噸的賴比瑞亞籍的貨輪”Bright Field”,因主機突然故障導致航行失控,撞毀了紐奧良著名的觀光及購物中心”River Side”,導致鉅額的損失與損害賠償責任;2000年1月,在我國墾丁外海,希臘籍散裝船”Amergos”輪因主機故障,漂流至礁岩擱淺,因燃油艙破裂,造成墾丁沿岸油污染事件。

由於以上各種慘痛的教訓,各沿海國家凡設有海上交通監控網路的區域,無不要求進入其監控海域的船舶,應對船上重要航儀或機器預作測試,若發現有故障或損壞情形應據實陳報,若臨時發生機器設備故障的情況,船長也有義務立刻將故障狀況陳報沿海國有關當局,俾便沿岸國當局能夠及時透過安全信文廣播或NAVTEX文字電報通報系統,將無法運轉船舶的船位、船名、及相關資訊等公告周知,提醒沿岸過往船舶應提高警覺,注意避讓;並且立即出動海岸巡防船舶趕赴現場,提供必要之協助,盡一切可能防止運轉失靈船舶漂向岸邊或危險海域,以預防海難事件的發生及沿海環境污染的災難發生。


四、在拖曳船抵達現場前的準備工作

假定由被救船自行準備拖具,其海上拖船的標準作業程序如下:

1. 被救船將拖纜(又名保險纜)平鋪盤在船頭的甲板上,其內端與主錨的錨鏈銜接。

2. 拖纜的外端則與傳遞索(Messenger)連接,此傳遞索可能4吋麻繩,亦可能為先是3吋鋼絲索再加上4吋麻繩。

3. 麻繩傳遞索的外端,必要時再連接棕索(Coir Rope)。

以上平鋪在船頭甲板上的傳遞索和拖纜,必須在放出時不受任何的阻礙。

其他應行準備的事項如下:

1. 建立兩船間的通訊聯繫系統。

2. 被救船的推進器應與其主機解除連接關係,使車葉在拖航中可自由轉動,以減少阻力。

3. 準備有關號燈和號標。


五、拖船如何接近被拖曳船

() 兩船漂流形態相似的接近法

如果兩船的漂流形態與漂流率是相似的話,那麼最好的方法是沿被救船的上風接近,如圖-1所示。兩船的船首向微微聚合,拖救船的航向對準被救船船頭的上風處。在這樣的情況下,兩船接近是否具有危險,必須視兩船相並時拖救船是否具有前進力(Head Way)而定?若拖救船能保持前進力,兩船則無靠攏的危險;若拖救船失去前進力,則兩船有愈來愈近的趨勢,在接近採取航向之時,對此點應予注意。

01.png圖-1、兩船漂流方向相似接近法

射繩槍或撇纜自拖救船後部甲板發射或傳送,也就是當被救船船頭進入射繩槍射程範圍之內時,發射或傳送第一根撇繩,待拖救船的前進力消失後,該船應到達被救船前方約三十公尺左右的位置,並且兩船在同一航向上。當拖纜正在繫帶和傳遞之際,拖救船應盡力保持此一位置,以便帶纜,如圖-1所示。


() 兩船漂流形態不同,順風接近法

可能兩船的漂流形態和速率均不相同,在此情形下,通常寧願採取順風接近法,因為除非有巨大的船尾順浪,大多數的船順風慢車時其操縱力都還不壞;而在頂風時則不然,因為當其前進力消失時,船就會有突然地偏轉的傾向,特別是船向後退時更為利害(例如因保持船位而使用倒車)。如果是順風接近,則以慢倒車一面保持船尾迎風,一面使船慢慢漂向下游,並無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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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風由被救船正橫吹來,順風接近法

圖-2為被救船橫風漂流,拖救船順風駛往接近,其船首向(Heading)應對正被救船的前方三十公尺處。此時應特別注意,務使本船航路與他船船首保持此一距離,如果被救船有漂流前進的現象,即兩船預定的間隙距離逐漸變狹,那麼最好將航向拉開,對準被救船前方更遠處,順風而下,以防碰撞。

在接近時(位置1),應以最慢的速度前進,只要船有舵效即可。傳遞第一根傳遞索的時機和方法,因各人的見解而異,如果認為船頭是發射繩槍或撇纜最好位置的話(船頭係在駕駛台直接控制之下),當船向前移動往位置2的時候,應特別小心勿使傳遞索(Messenger)纏上車葉,在本船尚未到達位置2之前,切勿橫向收絞拖纜。

只要被救船是正對下風漂流,本船車葉清楚無礙而隨時可以轉動,則拖救船在位置2處保持船位,應該並無困難。當拖纜正在放出之際,拖救船應慢慢地向下風前進,直至拖纜放妥起步拖航時,兩船仍應在相互垂直的位置。


() 被救船漂流形態為後八字迎風之接近法

圖-3所示為被救船漂流形態後八字迎風,其漂流方向偏前而有前進力(Headway),如欲在其船首前方處橫越而過,可能將有危險。因此,如用順風接近法,則拖救船必須將其航路放在他船前方的較遠處,如位置1所示,以免有碰撞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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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後八字迎風接近法

靠著運用主機,拖救船保持船尾迎風狀態,應該是很容易的事,由於被救船的漂流方向偏前,兩船的漂流形態不同,結果兩船相對位置的變化情形如位置1、2、3所示,即被救船在本船船尾橫漂而過。第一根槍繩應於位置2兩船接近時傳遞過去。如果拖救船此後能保持其船首向與被救船的漂流方向一致的話,則兩船此後位置不致分開,拖具的繫帶和傳遞工作就可照常進行;如果僅能保持船尾迎風,則拖救船要在被救船的下風橫越而過,如位置3所示,拖纜的繫帶傳遞工作可能就比較困難。

雖然兩船的漂流方向不同,如果拖具繫帶成功,則拖救船應在「放出拖纜」的過程中,設法將其船首向轉至與被救船平行,如圖-4所示。如此在起步拖航時,拖救船可到達被救船的前方處,以免拖纜繞折(Nipped),因為繞折的拖纜可能在一施拖力時被拉斷。

04.png圖-4、傳遞纜索時,救被救船首應保持與被救船一致


() 被救船漂流形態船尾迎風的接近法

如果漂流被救船的船尾指向上風,問題就較簡單了。拖救船可用同一航向順風而往接近,如圖-5所示,如此當傳遞拖具時,保持本船船尾與被救船船頭相近的位置,應該沒有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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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船尾迎風接近法


() 被救船漂流形態前八字迎風的接近法

被救船漂流形態前八字迎風,其漂流方向微向後退,因此拖救船順風接近,應無危險,如圖-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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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前八字迎風接近法


() 被救船漂流形態船頭迎風的接近法

如果被救船的前部損害破洞,船首下拱,該船的漂流形態是船首迎風,如拖救船順風向被救船傍接近如圓-7所示。可能在傳遞第一根傳遞索時還很簡便,但隨後在傳遞拖具時,拖救船將發覺很難保持其船位,在起步拖航之前,甚至難以揚開放出之拖具。

如果拖救船是拖船的話,則可用頭頂頭方式順風接近,如圖-7所示。因拖船小巧靈活,自船尾後部傳遞拖纜至船頭操作方便。但一般貨船這樣操作就很困難。在此情形下,可能自被救船船頭橫越接近將更為有效,如圖-8所示。當拖救船自位置2移至位置3,從被救船旁邊慢慢漂流而下時,可以乘機將拖具傳遞過去。至於與被救船首向相同的頂風接近法,則一定會發生困難,因為只要主機一開倒車,拖救船將立刻偏轉,於是就橫在被救船船頭之前,且很快地漂向被救船(因橫風漂流較速),而同時可能又無法使用主機,因恐車葉纏上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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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拖船順風近接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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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被救船首迎風近接法


六、如何傳送第一根鋼絲傳遞索

() 使用救生艇:

除非被救船的人手不足或已經棄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擾,應盡量避免使用救生艇作為傳遞繩索的工具。第一根繩可由射繩槍或火箭發射較為方便。如果海況平靜兩船可以近密接近的話,則以撇纜傳遞之。萬一天氣惡劣,射繩槍、火箭、撇纜都無能為力的話,那只有使用救生艇。


() 放出傳遞索(Message Line)

傳遞索施放的方法有三種:

1. 由被救船將傳遞索自上風放出,當船向下風漂流時,繩則向上風延伸出去,於是由拖救船將其檢起,建立接觸關係。

2. 由拖救船一面前進一面將傳遞索放出,使繩漂浮在被救船的下風海面,當被救船漂至傳遞索處時將其撈起,建立接觸關係。

3. 拖救船做一具小浮標,浮標上裝一個風帆,將傳遞索的一端連接在此浮標上。然後拖救船停留在被救船的上風海面,將浮標放出;浮標則藉風帆之力,使繩送往下風之被救船,將其撈起,建立接觸關係。


() 使用射繩槍建立接觸關係

在上述的各式接近方法中,一般均已指示在什麼階段須發射繩槍。射繩槍應在拖救船的後部發射較為方便,因為離工作現場較近。但如果拖具是由拖救船供給的話;則拖船船長寧願將槍繩和4吋麻繩傳遞索(Manila Messengers)自船頭發射傳遞之,如此,當拖救船在運轉接近時,對於緊要關頭的工作進行情形,船長的視界將不受阻礙。不過如在船頭發射繩槍,應將一部份的傳遞索自船尾引至船頭,由船的舷外經過,並間段的以細繩將傳遞索掛起;然後再將船尾一端的傳遞索,從拖纜導索柱(Fair Lead)反導引入船尾甲板與拖纜相連接。


七、如何控制送出拖曳鋼索

當被救船將拖纜的尾端繫妥後,拖救船應慢慢的向前移動,一面繼續放出拖纜直至所需要的長度為止,當兩船的拖纜最後均已繫帶妥當時,即停止向前移動;若在淺水區域中,此時應特別小心勿使拖纜的彎度(Bight)觸及海底。


八、如何將拖曳鋼索繫固於拖船

拖船如使用絞纜機帶拖纜比較容易。否則連結拖纜用之鋼索或部份短鏈等要置於船尾甲板,在帶拖纜之際,應考慮在緊急時有立即解纜之可能。例如有立即碰撞之危險。為求解纜方便,應在船尾附近配置解脫器(Break),即用卸扣(Shackle)連接拖纜之兩端,另備有鵝頭鉤(Slip)等,以備便能迅速解脫。如欲在某一點使拖纜解脫可利用保險索(Preventer)如圖-9(C)所示,以控制拖纜解脫時所可能產生之鞭擊現象(Whipping)。

如圖-9所示在拖船船尾導索孔(Chock)外僅顯示拖纜尾端,表示拖纜之長度已全部放出(導索孔A),如果需要調整拖纜長度,則須由被救船實施之。若被救船使用錨鏈作為拖纜之一部份,則加長或縮短拖纜,只要放出或收進錨鏈即可,比較方便。

09.png圖-9、拖船尾拖纜的三種連結方式(A)、(B)、(C)


假如拖船很大,船尾又有導索孔,則拖纜須由該導索孔經過,最好利用一條短錨鏈,通過導索孔,如圖-9(A)所示,在舷外接於拖纜尾端之眼環上,在船內繫於雙繫纜柱(Bollard),艙口圍緣(Hatch Coaming),或拖架上(Towing Bridle),如錨鏈不通過船尾導索孔,則拖纜須用長而厚之襯墊物(Chafing Gear)妥為保護。如白棕纜需要包紮,而鋼索須要用帆布,牛皮,粗麻布及舊麻繩墊護。


拖纜纏繞雙繫纜柱方法:

如圖-10A之繫固法,由一對繫纜柱承受張力,不至太吃力。但如圖-10B則為錯誤的拖纜繫固法,因前柱所受的張力較大,前繫纜柱可能因張力過大而被垃起,甚至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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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A、正確拖纜繫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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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B、錯誤拖纜繫固法


如圖-10A所示,雖然後柱所受之張力較大,但前柱亦亦同時受張力,在一般情形下應足以支撐拖纜的拉力。假如一對繫欖柱尚不足以支撐時,可利用其他的繫纜柱共同分擔拖纜的拉力,拖纜可纏繞於三組繫纜柱以上。為求分擔張力,拖纜在第一組只繞一週,在第二組繞兩週,第三組繞三週,因此可以使拖纜作自由輕微活動,藉以平均其張力。

如使用鵝頭鉤作為解纜之用,如圖-9(B)所示,張力係暫時吃力於鉤上,當需要解纜時,解開卸扣,拖纜即可滑出非常快速方便。使用鵝頭鉤以承受固定之張力,在緊急解纜時,乃為最快速方法之一。

如不使用鵝頭鉤,則可用繩套(Strap)綁在拖纜或錨鏈上,且在卸扣之外,另以一個重的起重鉤鉤於繩套之上,然後與絞纜機連接,如準備解掉拖纜,則解開卸扣,使連接拖纜的絞纜機吃力,當需要解纜時,切斷繩套即可,如圖-9(C)所示。在解纜時應備置保險索,以防破斷的繩套回彈鞭擊之危險。

拖船若使用跨架(Span)將拖纜置於跨架上,拖船的運轉將比較容易,並且特別適用於以小船拖大船。如拖纜經過導索孔而又直接經過舵柱之上方時,則拖船之運轉將受到被救船之牽制,其轉向將非常遲鈍,在這種情況下若必要時,大船亦可用其本身車舵(如可能)協助拖船運轉。


九、為何拖曳鋼索必須連接錨鏈

拖纜的長度因海面的寬度、水深、船型及噸位、拖航速度、航程的遠近、海面狀況、拖纜的重量與所採取的安全係數等因素而定。一般而言,若需要越洋拖航,拖纜的長度約在400公尺到800公尺之間,外加3~7節的錨鏈,以錨鏈的長度來調整拖纜的懸垂曲線,在正常的海況下,拖纜懸垂的最低點最好浸入海面下5到10公尺,若海況惡劣時,其懸垂海面下的深度應增至15公尺,以增加吸收額外的拉力並緩衝急拉的應力,同時,在有浪湧的海面,為了避免兩船橫跨浪湧不同步而造成拖纜的急拉與衝擊,必須藉調整錨鏈來改變拖纜的長度,使拖船與被救船能夠同時跨於波峰之上或位於波谷之下,通常拖纜的長度應為波長的完整倍數為宜。

12.png圖-11、拖纜下垂曲線


十、如何避免拖曳鋼索在導纜器上磨損

一旦拖船開始拖航之後,兩船主要關心的事項就是保護拖纜勿使受傷,因為萬一拖纜折斷,很可能兩船都無法再提供合適的替換拖纜(除非是專業的救難拖船);而折斷的拖纜常常又無法收回(例如被救船無動力等),所以凡有助於保護拖具的各項預防措施,均不得予以忽視。

使用錨鏈的「組合拖具」,在錨鏈的磨擦處,每24小時應予挪移(Freshened)一次,在挪移之際並應減低速率,鋼絲纜的磨擦之處更要仔細留意,應常常的改變摩擦位置。導索器與錨鏈孔應上牛油潤滑,通過導索器的拖纜亦應以廢纜繩、破布等襯料仔細的包裹,外部包覆牛皮等耐磨物質以防止拖纜磨損。


十一、拖曳索鏈的損傷檢查與修復

關於拖具的情況,兩船必須定期且經常加以注意,如果發現有任何磨損的現象,必須在未惡化前迅速予以補救,例如調整摩擦位置或重新包裹拖纜摩擦部位等。

如果會發生斷纜,通常不是斷在靠近拖救船處,就是在靠近被救船處,因此拖救船若發現靠近本船的拖纜有斷纜的可能時,應在磨損處之外,設法另外加裝一根輔助鋼索(Preventer Wire),以備萬一斷纜時,也可利用防護索將拖纜收回重新繫帶。


十二、拖曳鋼索承載被救船重量的計算

在拖航中拖纜所需要的強度,依拖救船的馬力,預期的拖航速度,與被救船的排水量等因素而決定。估計拖船拖力的方法:往復蒸汽機拖船每100匹指示馬力(IHP)約可得拖力1公噸;例如一艘2000匹IHP的船,在天氣良好時可得到最大拖拉力20公噸。柴油機船的拖力比數較高,每100匹IHP有時可高達1.6公噸的拖力。

各種噸位船舶在無風無浪時,其拖力與拖航速之間的關係曲線,根據被救船的排水量噸數,就可以據而推求出其拖航速率的節數(無風無浪的速率)。在惡劣的天氣,長浪(Swell)洶湧,被救船迴游(Yawing)甚劇或曾受損害時,則同一拖航速率所需的拖力將會額外的增加;例如在時速60節的暴風中,拖一艘總噸位一萬一千的船,拖力將會增加約25公噸左右,如圖2-8-1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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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8-12、拖力與拖航速率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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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8-13、鋼纜的安全係數與拖航拉力


有了拖力和拖航速度的概念以後,我們方可選擇適當的拖纜與之配合,拖纜規格之選擇,除依其拖航拉力的噸數外,還要看採用的安全係數如何而定,而安全係數則又依現有拖具的新舊情況、航程的長短、天氣、和情勢的緊急性等條件而決定之,由於拖航中應力變化的幅度甚大,所以拖纜的安全係數在天氣良好時應不得小於4,天氣惡劣時則應為7或8。

各種規格的繞性鋼纜(Flexible Steel Wire F.S.W.)的拖航拉力(工作負荷)與安全係數的相關曲線。例如在工作負荷或拖力均為15噸的情況下,6吋半鋼纜安全係數7.7,6吋係數6.5,5吋半係數5.5,5吋係數4.5,如圖2-8-13所示。


十三、拖曳速度如何決定

拖航速度的決定需要考慮拖船主機馬力、被救船噸位大小、拖具安全負荷力、海面風浪及天氣狀況等因素,茲舉一拖航例題解釋如何決定拖航的速度:

假設拖救一艘排水量約5000噸的滿載貨輪,該輪錨鏈是2吋鍛鐵鏈,其保險纜為三百公尺的4吋F.S.W.鋼絲纜,經決定以保險纜及錨鏈混合組成拖具,試問在無風無浪的天氣下,該貨輪拖航最大速率為幾節?貴輪為拖救船,在拖航時主機的轉速如何?

在此情況下,關鍵在於拖纜的工作強度,因為縱使拖船的馬力強大,但如拖力超過限度,則拖纜將被拉斷,欲對拖纜施以適當而安全的拖力,首先須考慮安全係數,在良好的天氣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4,依圖2-8-13所示:安全係數4,四吋繞性鋼纜的拖拉力(即工作強度)為8.5噸。再依圖十五所示,排水量5000噸的貨船,拖力8.5噸,其拖航速率在風平浪靜時為8.5節。

又8.5噸的拖力相當於指示馬力850匹,則拖船主機需要的總馬力等於本身8.5節的馬力加850匹;換言之,拖船按此總馬力的相當轉速,即可對拖纜施以850匹或8.5噸的拖力。如果途中天氣惡化,則安全係數必須增高,以策安全。玆假定採用安全係數8,依圖2-8-13所示,四吋繞性鋼纜的拖拉力為4噸半,拖船的主機轉速亦須相應減低。

在決定了安全的拖航速度後,拖救船在開始起步拖航時,操船者須要特別小心和無限的耐心,因為被救船起步時的慣性阻力,遠較正常速度前進中的拖力為大,一不小心,拖纜就被拉斷,必須先以「最低限度轉速」前進,如果是柴油機船則用間歇慢正車(Kick Ahead)就是開一下慢車立刻停車,然後再開一下、再停車等,以便使起步拖航時的拖纜應力,盡可能的慢慢地一點一點地加上去,當開始起步拖航時,衡量拖欖上的應力程度,最好的方法就是觀察拖纜的懸垂曲線(Catenary),曲線的垂度愈平淺,拖纜上的應力愈大,當拖攬被拉直而出水時,表示其應力正急速增加,所以起步拖航時,為了避免拖纜受到過度的應力,絕不可讓拖纜的彎垂部份全部露出水面。

待拖航的速度到達約2節後,主機才可繼續不停的行駛,但船速仍須慢慢地增加,直至所需要的拖航速度為止。雖然決定拖航速度大小之因素很多,但在正常的情況下,拖航的速度以不超過十節為限。

拖救船最初開始拖航時所採取的航向,應依二船在傳遞拖具的過程中所佔的相對位置如何而定,如屬可能,拖救船應採取與被救船相同的船首向開始拖航,待拖纜所受的張力平穩而滿意後,才逐漸的改變航向,每次約數度,一步一步的改變,就是先等待兩船第一步的改變航向完成後,才能作下一步的航向改變,直到所設定的航向為止。


十四、拖航中的注意事項

1. 拖纜應有足夠的彎度深浸在水下。

2. 拖纜的長度應適合海浪的變化,使兩船在波浪中上升時一同騎在浪頂(Crest),下降時同在浪谷(Trough)。

3. 勿使拖纜的彎垂部份觸及海底,拖纜如果鉤及海底障礙物,兩船將同被拉住,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橫風橫流時更為危險。

4. 如果拖纜有被急拉出水的傾向,則應加長拖纜,或減低拖航速度。

5. 如果天氣惡化而水深足夠的話,應加放拖具,使其彎垂部份浸入水下更深,此時加放錨鏈比加放拖纜為佳,如果水深不充裕,則應減低速率。

6. 任何巨大的航向改變,應分次逐步為之,每次只可改變數度,俾使拖纜保持平穩的拉力,否則其彎度鬆垂,可能觸及海底障礙物。


十五、抵達目的地後如何解脫被救船

拖航在抵達目的地後,或在途中發生事故必須終止拖航時,拖船必須逐漸的減低其速力,最後停車以緩和拖索的張力,因被救船的跟隨慣性甚大,當拖船完全停車後必須注意與被救船的距離,若被救船仍向前滑行並且太過於接近拖船時,拖船應稍微動車微速前進,並在拖索開始吃力之前停車,如此直到兩艘船均無前進速率為止。

需注意的是若拖索過長時,拖索的重量可能會導致兩船逐漸的接近,因此拖船需隨時注意兩船隻間的距離,於適當的時機動車,以防止兩船過度接近或拖索絞纏推進器等意外事件發生,在解脫拖索之前,拖船與被救船最好應同時拋錨後再解脫,但被救船在拋錨前需確認拋錨之錨鏈不至於絞纏到拖索,如有絞纏之疑慮時,應待拖索解脫並收回後再行拋錨。

通常拖索係由拖船提供,但錨鏈的部份則由被救船拆下錨後連接拖索而成,因此在與拖船之拖索解脫前,須先將錨鏈絞起直到與錨鏈相連的拖索絞上甲板後,以制索器先固定拖索後,將錨鏈與拖索分開,然後將拖索放出,與拖船解除連接;當被救船解脫拖索後,拖船即可開始捲收拖索,待將其餘的拖索全部收上甲板後,整理拖索收存入纜繩艙庫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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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傳琪,船藝學及航海知識,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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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研所,海難處理,1977。

8. 譚守傑,操船學,1972。

9. 楊樹澤,應急操船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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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in 1995.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Londo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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