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安全與社會責任之船舶應急程序
尚作仁船長 編撰
1. 船舶制定召集部署表/應變計劃的目的
SOLAS公約將同時包含「棄船、滅火與損害防阻」的應變計劃稱為「召集部署表」(Muster List),船舶其他緊急情況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稱之為應變計劃(或程序),例如船舶油污染應變計畫(SOPEP),它們都屬於船舶緊急應變的預備方案。
由於船舶所處的環境複雜多變,隨時都可能發生各種危及舶舶和人命安全的緊急事件,為了避免緊急事件造成嚴重後果,並把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每一船舶都應根據人員配置狀況、本船設備與特性,編制「召集部署表」,明確指定每個人在緊急情況下應到達的召集部位及執行的任務,並定期進行操演及訓練,使預定方案變成船員的自然反應本能,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能迅速應變,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應急設備,有效地控制局面。
2. 召集部署表/應變計劃基本內容
召集部署表包括棄船、滅火和損害防阻三種緊急情況,其基本內容包括:
(1) 船舶及公司名稱,船長署名及公佈日期;
(2) 緊急報警信號的應變種類及信號特徵、信號發送方式和持續時間;
(3) 職務與編號、姓名、艇號、筏號的對照一覽表;
(4) 船上固定配置人員,包括甲板部、機艙部與事務部人員及其任務分配;
(5) 滅火應變、棄船求生、損害管制的詳細分工內容和執行人員編號;
(6) 每項應變計畫具體指揮人員的接替人;
(7) 主要救生、滅火與損管設備的位置。
3. SOLAS公約規定,召集部署表應指明指派給每位船員的任務,包括:
(1) 船上水密門、防火門、閥、、流水孔、船舷小窗、天窗、舷窗和其他類似進口的關閉;
(2) 救生艇筏和其他救生設備的配備;
(3) 救生艇筏的準備工作和施放;
(4) 其他救生設備的一般準備;
(5) 集合旅客;
(6) 通信設備的用法;
(7) 指定各防火區域的滅火隊人員;
(8) 使用滅火設備與裝置的專門任務。
4. 召集部署表/應變計劃的編制與公佈
4.1 召集部署表的管理由船長總監督負責,大副具體負責。三副根據大副的部署計畫,於船舶開航前編制召集部署表,經大副審核、船長批準簽署後公佈實施。
召集部署表的配置與製作要求:
(1) 召集部署表應配備張貼在船上人員經常聚集或活動的場所,如通道、走廊、餐廳、活動室、會議室、旅客艙室等場所。
(2) 駕駛台、機艙及控制室也應分別張貼一張。
(3) 應變任務卡應每位船員一張,放置在船員房間內的明顯位置,如床頭或寫字台上。
(4) 客船上每位旅客床頭也應配備一張應變任務卡。
(5) 召集部署表應由三副在開航前製作完成後,經大副審核交船長簽署批準生效,同時公告全體船員。
(6) 三副在編排召集佈署表時,應充分考慮船舶的特性,每位船員的應變能力,船舶部門之間的局限性,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每位船員的應變任務,以保證船舶在應急狀況時,船員能發揮出最大的應變力量。
(7) 當船員有異動或船舶某些安全設備有重大變動時,應根據變動情況對照及部署表進行相應的修訂,必要時重新製作新表。
(8) 應變任務卡應由船舶三副按照召集部署表中的對應內容,在開航前製作完成並告知船員本人。應變任務卡必須填寫船員姓名、編號、職務,遇有人員異動時,必須重新製作。
(9) 旅客使用的應變任務卡只填寫任務,不需要填寫姓名、編號。
4.2 在緊急情況下每個人的任務應有明確的指示,並以工作文字(Working language)及圖示說明,對客船而言,其使用文字應根據大部分旅客的國籍文字說明,並張掛於旅客住艙,集合點及旅客活動處,以告知旅客下列資訊:
(1) 旅客的集合點
(2) 旅客們於緊急情況下應採取之基本動作
(3) 穿著救生衣的方法
5 船員的應變職責分配原則
編制召集部署表/應變計劃時,船員具體職責的分配應遵循下述原則:
(1) 主要關鍵部位、關鍵動作需指派熟悉該部位職責之人員擔任。
(2) 根據本船情況,可以一職多人或一人多職。
(3) 人員的編排應最有利於應變任務的完成。
6 SOLAS公約對集合地點的規定,主要是供棄船時使用,集合地點的選擇應:
(1) 設在容易從起居和工作場所到達的地方;
(2) 靠近救生艇筏登乘地點;
(3) 能容納指定在該地點集合的所有人員,每個人均至少分配0.35平方米面積;
(4) 通往集合地點的通道、梯道和出口應有至少3小時的應急照明設備;
(5) 從緊急逃生通道到集合地點,應有通往集合地點的符號引導和指明;
(6) 應能將擔架病人抬上救生艇筏。
7 其他緊急情況下集合地點的選擇(滅火或損害防阻),應考慮:
(1) 設在容易從起居和工作場所到達的地方;
(2) 便於採取應變行動處理緊急情況;
(3) 有較寬敞的場地和足夠的照明;
(4) 有利於人員的安全;該集合地點可在應變計劃中明確規定,或授權應變指揮臨時確定並通知到全體船員。
8 召集佈署表之詳細內容
召集部署表應標明各種警報信號之細節,及當警報信號響起時,船員及旅客應採取之動作,並需特別說明棄船命令應如何下達。
召集部署表應明確指示各個船員指派之任務說明及各項任務:
(1) 分派船員編為駕駛台指揮組,緊急操作組,支援操作組,醫療組及機艙控制組,組員編排是以個別功能和經驗考量,整個系統運作不應以嚴格職務限制,所以各組的編成可能會因各船而異,應急部署名單應註明何人負責求生設備、滅火設備,並維持裝備呈現良好狀況以便能立即使用。一般駕駛台指揮組通常由船長,三副、加上乙級船員組成,負責協調所有運作,保持船內外之通信聯絡,記錄事故各項過程,根據緊急情況發展研擬對應策略。
(2) 緊急操作組的組成通常由大副、大管輪、水手長、水手及其他乙級船員所組成,該組人員負責現場狀況處理,當事故發生時,組員抵達現場應立刻採取正確行動,並告知駕駛台指揮組情況,大副為甲板事故負責人,若事故發生於機艙時應由大管輪來主導。
(3) 支援組由大副(機艙事故),大管(甲板事故)、管輪、水手及其他乙級船員所組成,作為緊急操作組現場輔助,提供器材支援也作為主事人員的替代安排,以便緊急情況下適時能接替任務運作。
(4) 醫療組由二副、管輪、水手及其他乙級船員所組成,作為人員救護,醫療急救,事故周圍現場勘查以及其他支援之任務。
(5) 機艙控制組由輪機長與三管組成,負責控制所有機器設備,包括主機、輔機、泵、通風、電力供應等。
(6) 船上如有實習生,原則上不應納入緊急應變編組,因為實習生尚不是合格的正式船員,應避免涉及任何有危險性的操作,因此除了棄船佈署必須全員到齊外,其他緊急應變佈署,實習生應該在安全點名(roll call)之後,待在安全場所(通常是召集點)待命。
9 緊急應變措施
召集部署表和應變計劃是應急的行動規範,是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結合本船的實際情況,在反復考慮的基礎上確定的應急預案。在應急時,應始終以此為基礎。
在應變的初始階段,應嚴格循應變計劃的預備方案,而後由指揮人員根據事態發展作適當調整。
召集部署表和應變計劃,明確應變的職能分工和應變程序的架構,不可能詳細描述所有的應變行動和緊急操作。這時應在指揮人員的指揮下,靈活運用在緊急訓練和演習中獲得的經驗與技能,靈活的對應緊急應變行動。
10 服從指揮,保持鎮靜
緊急情況複雜多變,需要船長、現場指揮和各組組長在應變計劃的基礎上,根據事態發展靈活指揮,服從指揮能使全船的應變動忙而不亂。
船舶一旦進入臨近事故狀態或事故狀態,就必須緊急搶救應變反應。應變是使海上人命財產和海洋環境擺脫或逃離事故危險,恢復安全狀態的活動過程。應變必須是迅速的和有效的。成功的應變依賴於訓練有素的人員,完備的應變設施和器材,有效的應變方案(船舶召集部署表/船舶各類應變計劃),正確的指揮和良好的團隊合作。其他如船舶防止油污染應變計劃(SOPEP),係由各公司根據船舶情況所編制,但其目的原則和程序是一致的。
11 緊急通信設備
用於船內緊急通信的設備有電話,有線對講機,無線對講機和聲力電話,有線廣播,報警系統用於單向傳遞應急信息。在全船失電或有線通訊損壞的情況下,可用聲力電話保持駕駛台與機艙和舵機間的通訊,駕駛人員和輪機人員應熟悉本船通訊系統和使用方法。
12 最有效的船內緊急通訊系統
只要船舶縱傾不超過10度和橫傾不超過22.5度,船上的緊急電源會向所有船內通訊設備持續供電18小時。無線對講機便於在船內任何地點的通訊,但電池供電時間相對較短。進行船內緊急通訊時,通話應簡明扼要,關鍵語應當重復,受話人員如有不清楚之處,應立即詢問清楚,以免延誤時機或耽誤操作。
所有的船內通信語言,必須使用工作語言,如果船員來自不同國家,原則上應使用船上的工作語言,一般指的是使用英語。
船長和高級船員,應通過應變演習考察船員的緊急通訊能力,並進行必要的緊急用語訓練和考核。
13 滅火過程中的通訊和協調
面對複雜多變的火災形勢,船舶滅火過程也必然是非常緊張的,如何在滅火過程中保持有效的通訊和協調,是決定滅火成敗的關鍵之一。船舶通訊設備及其存放位置均在防火控制圖(Fire Control Plan)中有明確的標識。在滅火訓練中,船員必須學會正確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時機。
滅火過程中的通訊方式有內部電話、手提式電子擴音器,專線直通電話(如機艙和駕駛台之間),無線電對講機等。此外,在以上通訊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時,可指派中繼通訊員進行通訊聯絡和協調。
14 滅火指揮中心與總指揮
根據海上實踐經驗和有關法規要求,通常駕駛台是船舶滅火的指揮中心,而船長則是擔任船舶滅火的總指揮。在船上,船長就是最高領導人,他必須對全船的滅火行動負責。
14.1駕駛台在船舶滅火中需要的各種信息,應由現場指揮提供(大副或大管),現場指揮應向駕駛台報告的信息包括:
(1) 火災報警的時間
(2) 火災位置和現場情況
(3) 火災的範圍
(4) 滅火總管的壓力
(5) 鄰近周邊的情況
(6) 其它相關的各種訊息
14.2船長作為滅火總指揮,必須參考下列資料,將安全有關的各種信息向現場指揮傳送,以有利於現場指揮和滅火,這些資料包括:
(1) 船舶佈置圖
(2) 進攻和退出火場的路線規劃
(3) 滅火裝置的布置圖
(4) 穩性的信息
(5) 救生裝備
(6) 物貨積載圖
(7) 危險貨的資料
14.3船長應針對不同部位火災採取滅火措施;
甲板以上部位失火時,立即隔離易燃物,封閉貨艙各開口;航行中,船長應操縱船舶使火災區處於下風方向,必要時停止前進,以延緩火勢蔓延和方便滅火。
15 機艙控制組將由輪機長、二管輪及助理管輪組成,負責機艙緊急事故,保持正常機器運作能力緊急能力服務,同時告知指揮組狀況,負責操作下列控制開關:
(1) 主機停止
(2) 通風停止
(3) 滑油及燃油使用泵浦之停止
(4) 各項閥門關閉
(5) 施放二氧化碳
(6) 水密門操作及其他防火門基本操作,如排水孔、兩側排放孔、天窗、船體上邊門等船舶的開口,應予以關閉,
(7) 緊急發電機和配電盤
(8) 污水泵浦及壓水泵浦
(9) 啟動緊急滅火泵
(10) 在火災發生時,緊急滅火泵應予以啟動,開啟時應注意出口應保持開啟時方才啟動,啟動後應在確認進口也自動開啟,這些動作可由泵現場或救火站(Fire Control Station)來啟動。
16 滅火應變編組
船上滅火人員編組需考慮的項目有:
(1) 全船可運用編組的人數;
(2) 船上滅火站的數量及裝備;
(3) 各小組的滅火任務分派;
(4) 組員對火災環境的熟悉度;
(5) 小組組員的掌控、聯繫及機動性;
(6) 小組組員的任務調派。
17 根據上述考量,大部分船上的滅火編組,除了駕駛台指揮組及機艙控制組外,現場滅火行動小組可分下列各組:
甲板組: 大副為組長,組員為水手及其他乙級船員。
機艙組: 大管為組長,組員為三管、銅匠、機匠。
醫療組: 二副為組長,組員為大廚及其他乙級船員。
18 滅火組任務交換
船上的滅火組編制可分為甲板組及機艙組,在火災發生時,考量組員對於火災現場環境的熟悉度,哪一組作為攻擊組,哪一組作為掩護組要根據火災發生地點而定。
(1) 如果火災發生在機艙區域,機艙滅火組將是攻擊組,甲板滅火組則擔任掩護組,機艙組的組長擔任現場指揮。
(2) 除了機艙區域外,船上任何區域發生火災,例如住艙、貨櫃、甲板及貨艙區域等,都由甲板組擔任攻擊組,機艙組作為掩護組,甲板組組長擔任現場指揮。
(3) 醫療組的任務不論在船上任何區域發生火災,其任務均維持不變
19 火災應變
(1) 船員發現火災時,應立即發出滅火警報,就近使用滅火器材滅火。並報告值班駕駛員,船長聞警應立即上駕駛台並負責擔任滅火總指揮。全體船員聽到警報信號後應按應變部署表的分工,攜帶指定的滅火器材迅速趕到指定地點集合,並作好滅火的一切準備工作。
(2) 滅火攻擊組位於火場第一線,組長為現場指揮(機艙為大管,其他區域為大副),他負責鑑定火災種類,火場範圍並建議適當的滅火策略,領導現場各組人員協調救火、搜索與救援任務,組員在組長的指揮下應盡全力撲滅火勢或負責搜救任務,尋找失蹤的船員。在撤退時,負責墊後掩護所有人員撤離火場,並且封閉所有隔艙。
(3) 掩護組在滅火時,位於攻擊組前方,以慢速水霧形成屏障,掩護攻擊組員的安全,必要時協助移除火場附近的易燃物或易爆炸物品。在撤退時,負責墊後掩護所有人員撤離火場,並且封閉所有隔艙。
(4) 醫療組人員位於火場附近安全區域,備便滅火組員替換,四周環境安全警戒,六個鄰接面的安全檢查等。當有人員受傷的時候,醫療組負責檢查傷者情況及生命徵兆,給予必要的急救處理,並且將傷者撤離火場。
(5) 機艙控制組位於機艙控制室,負責控制所有機器設備,包括主機、輔機、泵、通風、電力供應等。在滅火總指揮的指揮下,配合現場指揮的行動,啟動緊急滅火泵、切斷機艙通風、燃油及/或電力供應。機艙撤退時,轉進Fire control station,關閉機艙所有通風擋板及電源,然後啟動CO2固定式滅火系統。
20 機艙失火時:
大管為現場指揮,應率領機艙組確定施救方案,在大副和支援組的配合下,首先使用有滅火劑或消防水滅火,若火勢無法控制,應迅速撤離人員並封閉機艙,使用固定式CO2滅火系統或蒸汽滅火系統滅火(使用固定滅火系統會導致船舶暫時失去操縱能力。)
21 機艙配電盤間失火時:
發現機艙內主配電盤後面冒煙,發出警報。
調查:
帶電的電纜上的絕緣材料正在燃燒。由於電線變熱它的電阻加大並產生更多的熱。這種熱量可擴大火情,並造成電器原件不可修復的損壞。撲救:
應立即把線路設備的電源切斷,可防止滅火人員觸電,減弱火勢擴大的雙重目的。手提式或半可攜式的二氧化碳或如魯化烴滅火器滅火。後援:
任何涉及電器設備的火災,都是電器火災。限制火勢:
切斷設備的電源和撲滅火燄以隔絕火勢。防護周圍:
近失火地點的線路和設備,以確認火勢是否擴大。與失火的配電盤有電路連接的設備,必須進行檢查。要沿線路檢查全部電線,特別是通過甲板和艙壁的地方。通風:
燃燒的絕緣體會施放出難以忍受有毒的煙氣。當警報響時,要關閉通風系統。開放通風系統。如不能很快做到這一點。則滅火隊員應配備呼吸器。注意:
應使用呼吸器,一直到通風設備己經運轉為止。通風設備不能使用時,則任何進入火區的人員都必須佩帶呼吸器。檢查:
檢查工作是由機艙人員進行的,應檢修被火災波及的設備,然後恢復電。22 貨艙失火時:
使用固定式CO2滅火系統是首選手段,應立即停止貨艙通風,撤離艙內人員,盡量隔絕空氣流通,按現場指揮的命令,正確啟閉各路閥門,根據貨艙面積,正確選擇擊發CO2氣瓶的數量,然後派員定期巡查貨艙周遭狀況,以消防水冷卻四周艙壁,避免波及到其他貨艙,由於貨艙內CO2可能會逸漏,必要時應再追加CO2施放數量,失火的貨艙嚴禁在航行中再度開啟,應待靠港後,在當地消防局的戒備下,才能重新開啟貨艙檢查貨艙內部狀況。
23 住艙區失火時:
住艙區的特點是人員集中,火源多且不易控制,是船舶防火的重點區域。可透過火災偵測裝置確定失火區域,關閉防火門,使用合適的滅火劑或消防水撲滅火勢。
控制住艙區火災的方法:
(1) 關閉防火門和通風系統;
(2) 並備灑水系統;
(3) 在結構上,盡量使用防火材料;
(4) 盡量使用防火的裝飾材料;
(5) 盡量使用防火的家具。
24 廚房失火時
廚房像住艙區一樣容易發生火災,尤其是由於烹飪油,可燃氣體和電氣等使用管理不當引起的火災經常發生。
可用的滅火器材有:
(1)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在廚房的油炸鍋上方,設有火災警報器並可自動觸發泡沫滅火系統。
(2) 消防水栓和滅火皮龍。
(3) 手提式滅火器,包括泡沫、二氧化碳和乾粉等。
(4) 滅火毯。
25 貨櫃和貨櫃艙內失火時
貨艙和貨櫃艙內火災主要是由危險貨物自燃所引起的,因此正確認識裝載危險貨物的性質並進行適當的積載與區隔,是防止這類火災的重要措施。
控制貨櫃和貨櫃艙內火災的方法:
(1) 若貨櫃位於甲板上,應設法在失火貨櫃四周灑水降溫,避免波及緊鄰的貨櫃。
(2) 貨櫃船通常備有特殊的貨櫃滅火工具,前端類似鑿子可鑿開貨櫃,後端可連接消防皮龍,將失火貨櫃鑿洞後伸入貨櫃內部灌水滅火。
(3) 若貨櫃位於貨艙內,可比照貨艙失火,停止貨艙通風,撤離艙內人員,盡量隔絕空氣流通,再以固定式CO2滅火系統灌入貨艙內滅火。
(4) 貨艙內失火時,若非絕對必要,人員應禁止進入貨艙內滅火。
26 船舶在港內失火時:
應立即通知當地消防部門,並立即停止裝卸作業,視情況做好拖帶船舶出港準備,機艙應備妥主機待命,向消防外援提供防火控制圖,詳細介紹火場情況,並予以積極配合,共同撲滅火勢。
27 固定式CO2滅火系統
(1) 固定式CO2滅火系統,由CO2氣瓶、氣瓶閥、管路、操作系統和附屬儀表所組成,可用於各類船舶的貨艙、機艙、貨油泵艙、油漆間等處。
(2) 液態的CO2儲存在耐壓200kg/cm2的鋼瓶內,每一鋼瓶容量為40公升,可容納液態CO2±5kg;CO2分組存放在CO2鋼瓶室內,每組的瓶數是按被保護艙間的容積而定。總瓶數至少應滿足被保護艙間中最大的一個艙的總需要量。
(3) 每公斤液態CO2變成氣體後容積為 0.56m3,一般貨艙所需CO2的容積量約為艙間容量的30%,燃油鍋爐艙或機艙艙容量的40%,故所需的CO2最少瓶數為:0.3(或0.4)×最大艙間容量m3/0.56×27。
28 水密門防火能力
水密門阻止火燄的能力可與其艙壁阻止火燄的能力相當
水密門按其操作來說有三種:
第一種:人工操縱的絞紐門;
第二種:人工操縱的滑動門;
第三種:人工和動力操縱的滑動門;
這三種門在船舶左傾和右傾15度時均應能關得上。
第一種門多用於露天甲板艙室的所有朝外的開口處。為的是對惡劣天氣和巨浪提供防護。這種門在滅火期間和滅火以後,也可作向外面排出熱和煙的開口處。
第二種水密門是鋼滑門,用於水線以下。即由轉動一個手輪去移動一整套齒輪,大多數第二種門的人工操作是借助於液壓的,即由轉動手泵產生液壓去開關門。這種門應該能夠從艙壁的任何一面去操作,並且在船舶不傾斜時,能夠在90秒鐘或更少的時間內關閉。這種門的另一種方法,通常是用機械方法,即轉動手輪閥去操縱齒輪把門關上,門的位置指示器應安裝在距離關閉位置,以便要去關門的任何人很容易了解門的位置。
第三種水密門,是一種由電動液壓系統或者人工液壓系統操縱的滑動鋼門。前者用按扭發動電機去操作液壓的開關機械。人工液壓系統及其安裝與第二種門相似,兩個系統均可以艙壁的兩面操作,在船舶不傾斜時,必須能在90秒鐘或更少的時間內把門關閉。
29 船舶滅火訓練的方法
第一步:準備
教員告訴船員,他要教他們安全使用空氣呼吸器(簡稱為呼吸器)。講明本課的操作目的以及他們準備怎樣衡量是達到要求。鼓勵大家進行討論,設法引起船員的興趣,讓他們發言。第二步:講解
觀看呼吸器,講述其結構並解釋操作過程。使用示意圖來說明氣流在儀器中是怎樣通過的,在解釋程序時,還可將呼吸器戴上。提醒船員注意,有一份完整的操作說明,然後就強調下列要點:(1) 消防用呼吸器必須正確穿戴(氣瓶頭朝下),面罩的佩戴必須嚴格防止煙霧和毒氣的滲漏。
(2) 將空氣管接上面罩之前,必須先做氣壓測試,以確保氣瓶減壓閥功能正常,正確的空氣管氣壓應在3~5bar之間,就是吹在手背上應稍感壓力的狀態。
(3) 進入充滿煙霧的或缺氧的艙室做煙艙搜尋時,一定要繫上安全索。
第三步:驗證
要求每個船員練習呼吸器和面罩的穿戴。要求每個人都能重複檢查要點。教員要鼓勵船員提問題,並參加討論。第四步:演習
要求每個船員都要佩載呼吸器,從將呼吸器拿出手提箱開始做起。然後,根據呼吸器製造商要求的程序佩戴呼吸器,教員要隨時糾正出現的錯誤。30 通常的船舶進水應變程序
對船體進水的堵漏應變,通常分成排水、隔離、堵漏、救護四組,由大副、水手長、大管、二副分任組長。
(1) 發現船舶漏損進水,應立即發出損害防阻警報(警鈴或汽笛二長一短聲,連放1分鐘)召集船員,報告船長和通知機艙。
(2) 全體船員聽到警報信號後,應按召集部署表/船舶進水應變計劃的分工,攜帶指定堵漏器材,迅速趕赴召集點集合,作好堵漏準備。
(3) 大副做為現場指揮,率領堵漏組和隔離組,迅速查明漏損部位,損壞情況和進行水量等,立即報告船長確定施救方案,指揮各組人員投入堵漏工作。
31 惡劣天候的損害,特別是關於艙口,通風及甲板貨物的繫固
當惡劣天候來臨前,各個艙口、人孔、艙蓋、水密門、應予以再次確認己經固定或緊閉,甲板上各項通風設備也應予以關閉,防止任何可能進水機會,吊車、索具、救生艇以及甲板上設備、機艙內各項大型機具,都需加強繫固。
船上任何非固定性的物品,均應安排適當繫固定位,可以預見的船舶搖晃劇烈及海浪的巨大衝搫力量,極可能會將原來繫固定位的物品造成嚴重破壞,因此除了前述各項準備動作外,對於船舶穩定性也應予以適當考量,應加強船舶穩度或消除自由液面效應,這裡所謂的加強穩度,並不意味一定要增加GM成為高剛性穩度,過度剛性將可能加劇船舶搖晃運動速度,反而造成貸物移動及船體橫向應力改變等危險。
32 救助生還者
根據SOLAS公約2014年7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公約第三章新增了第17-1條,要求所有船舶應備有船舶特定的營救人員落水的應變計畫和程序。因此船上須備有該船特定的營救人員落水應變計畫及召集部屬表。
救助因船難意外的海上生還者或船上意外落水的人員,其程序會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因此救助海上落水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從救生艇或遇難船中救回,從水中救回兩種情況。
32.1從救生艇或遇難中救回
(1) 準備醫院或其收容場所作遇難人員駐留空間,提供簡單醫療設施、保暖及擔架等裝備應急。
(2) 施救裝備例如爬行綱或登船梯應裝設於兩舷。
(3) 試著將救助艇駛至於被救者之上風,以造成下風面協助救回生還者。
(4) 與遇難船之間建立通信管道,以聲響、燈號或對機電話等確認信號或聯絡。
(5) 準備長條引繩或撇纜槍作為引導或接續繩索運用。
(6) 保持正常駕駛室瞭望,檢視附近航行安全,顯示正確旗號保持和他船或岸上單位各項情況,行動聯繫。
32.2從水中救回落水者
(1) 船上當值駕駛員在發現有人員落水時,應立即施放落水舷側的救生圈與煙霧信號,以作為標示落水處的定位工具,並讓落水者能取得漂浮器具。
(2) 立即以威廉氏迴轉法運轉本船,設法讓船繞回到原來的航跡上。
(3) 施放通用警報(General Alarm)召集全體船員就人員落水救援佈署,並通知船長上駕駛台指揮救援,同時加派瞭望人員,持續不斷的以望遠鏡觀察並回報落水者位置與距離。
(4) 若海象狀況許可,最好的救援方式是施放救援艇,在接近落水者之後,母船應讓救援艇舷側處於下風施放。
(5) 施救船員應穿戴安全帽、穿上救生衣,以防必要時或許需要自我救助的情況。
(6) 落水者在水中浸泡長時間後,通常體力多呈現透支狀態,因此需要救助人員協助拉上救援艇,
(7) 假如海況危險,試圖放下救援艇有其風險性時,也可以運用其他方式進行,如射出救生繩給落水者。然後運轉母船從上風處接近落水者,放下舷梯或領港繩梯,但是通常落水者已無體力能自行爬繩梯上船,因此可能需要用吊網或吊起救生圈的方式設法將落水者吊上船。
32.3落水者的救護處理
落水者被救起時往往有失溫的問題,尤其是在寒冷海域,身體若長時間浸泡在冰冷海水中很容易因失溫而造成昏迷,因此對於落水者救護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設法恢復其體溫,可將落水者放入40˚C~45˚C的熱水浴盆中浸泡,使其迅速恢復體溫,但浸泡的時間不可超過10分鐘,浸泡後應立即將身體擦乾並用棉被或毛毯裹好保溫,然後測量體溫,假如體溫增加不超過1˚C時,應每隔10分鐘再浸泡一次,直到體溫恢復到35˚C為止。
33 危險貨洩漏事故處理
危險貨洩漏的處理,除了對應洩漏的貨物外,也可能會讓人員遭受意外傷害,因此當船上發生危險貨洩漏時,應根據下列要點謹慎處裡:
(1) 立即封鎖現場,禁止任何人靠近或接觸危險物質。
(2) 檢查危險貨艙單,確認危險貨性質、安全處理程序、醫療急救指南等。
(3) 根據危險貨安全處理程序,處理人員應穿戴化學防護衣、防護手套及防護靴,如有吸入性毒性危險,還應該穿戴空氣呼吸器及面罩。
(4) 在處裡的過程中,應絕對避免皮膚接觸或吸入危險物質,並將蒐集的危險物質裝入危險品蒐集桶內。
(5) 若危險貨沒有海洋危害的性質,則可用大量海水將洩漏的危險物質沖入海中。
(6) 若危險貨具有海洋危害性質,則禁止將危險貨清洗入海,只能以吸附物質擦乾淨,但若危險貨的殘餘會對船上人員造成危害,船長可在人命安全的考量下,有權下令將危險貨沖入海中,但事後必須陳報公司及有關單位(沿海國政府)。
34 船舶一旦發生擱淺/觸礁事故,即應:
航行中發現船舶有擱淺/觸礁危機時,值班駕駛員應立即通知船長並停車或倒車,如情況許可應盡可能拋下雙錨制止船舶繼續前進。
若船舶不幸性擱淺/觸礁後,應立即報告船長和通知機艙,並發出損害防阻召集佈署警報,召集全體船員做緊急應變措施。
(1) 在船長指揮下,現場指揮大副率水手長等了解擱淺/觸礁部位情況,木匠測量淡水艙,壓載艙、污水槽等的液位,二管輪等測量油艙液位、二副率水手測量和記錄船舶四周(尤其是船艉)水深,三副在駕駛台協助船長測定船位和估算潮水等。所有探測結果必須及時報告船長,作為判斷決策。
(2) 應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顯示號燈號型(夜間錨燈和垂直2盞紅燈白天垂直3個黑球)。
(3) 當發現船體有破洞進水,應立即按堵漏應變部署/進水應變計劃,組織排水、水密隔離和堵漏工作,同時研判是否可動車脫淺。
(4) 輪機長指揮機艙人員檢查主機、舵機和輔助機械有無損害並報告船長。根據需要換用高位海水吸入閥,以防被攪起的淤泥和沙子吸入冷卻管路,並根據船長指示備妥主、副機。
(5) 船長應根據各方回報信息,並結合外界的風流和潮汐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估算自力脫淺所需拉力,採取適當行動(調整壓水艙或燃油艙),使船舶重新起浮或保持安全狀況。
(6) 若船舶在低潮時擱淺/觸礁,應積極採取調整前後吃水、滅少壓艙水或淡水,轉移燃油或壓艙水、轉移部分貨物或物料等措施,在下一高潮到來前作好一切浮起準備。
(7) 當船舶或人員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可以採取拋貨物措施控制局面,但應盡可能請示公司和報告當局,並考量宣布共同海損。
(8) 大型船舶在非低潮時擱淺/觸礁,通常難以自行脫淺。若運用本船主機和錨自力脫淺不成功,船長應立即申請外力脫淺和救援。
(9) 候援期間,船方應盡力固定船位,包括調整載荷和使用錨具等。應警愓潮水和風流對船舶強度和穩性的不良影響,防止船舶破損和斷裂、打橫、被風浪推上高灘、嚴重傾斜乃至傾覆,必要時,應請示船長預先放下高舷救生艇,以防過度傾斜而無法放艇。
(10) 二副或值班駕駛員應詳細記錄船舶擱淺/觸礁情況。
(11) 擱淺/觸礁後發生油污,應按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處理。
35 棄船應變措施
當棄船命令或信號發出後,全體船員和旅客切勿驚慌混亂,都應嚴守紀律,服從指揮,保持良好秩序,按照救生演習的部署表,各守崗位,執行棄船工作。棄船信號發出後,應由部署表內所指定的人員分別攜帶下列各項物品入艇:
(1) 航海日誌、輪機日誌;
(2) 各種船舶證照及重要文件;
(3) 現款及帳冊;
(4) 額外的乾糧、飲水及保暖用的毛毯;
(5) 應急無線電指位標(EPIRB)及雷達詢答器(SART)
全體船員按照召集部署表的規定,前往指定的救生艇甲板集合前應採取的行動有:
(1) 加穿適當衣著:
如情況允許,應穿保溫性好的內衣,再穿不透水的衣服,在寒冷氣候中更要穿載手套、毛襪、毛線帽等以防止體熱迅速散失。(2) 穿妥救生衣:
(3) 穿著適當衣服後,應訊速穿妥救生衣,救生衣一定要穿好繫緊,然後盡快到指定的救生艇筏處集合。
(4) 收集保護物:
(5) 如時間允許,應盡量收集如毛毯、衣服等保護物。
(6) 多吃,多收集食物和淡水;
(7) 雖然救生艇、筏內已備有食物,淡水,但配備數量有限,因此在棄船登艇筏前應盡量多吃食物和多飲淡水,保持腹中飽暖。並多收集食物和淡水。
36 滅火、救生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的緊急應變教育、訓練與演習
緊急應變教育、訓練與演習是船舶安全管理系統不可缺少的要素,相關的教育訓練每月至少應舉行一次,主要內容是訓練活動,找出問題,總結講評和落實措施等。具體要求如下:
36.1火災預防和訓練要求
船舶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滅火訓練與操演,內容至少包括:
(1) 本船滅火設施、設備、器材的特性及使用方法。
(2) 火的種類及相應撲滅方法。
(3) 滅火應變部署及對機艙、貨艙和其他艙室實施滅火的具體要求。
(4) 滅火的相關法規要求。
(5) 滅火時的人身安全保護。
船舶應在開航前編制「召集部署表」並將召集部署表張貼在駕駛台、每層走廊、機艙、餐廳、辦公室等適當部位,並在每位船員房間內張貼「船員應變任務卡」以便船員經常查對和牢記。
滅火演習應包括下述內容:
(1) 人員應按召集部署表到集合點報到。
(2) 緊急滅火泵啟動。
(3) 檢查滅火員裝備。
(4) 檢查緊急通訊設備。
(5) 檢查水密門、防火門和擋火閘門的操作。
(6) 棄船的準備程序。
36.2救生訓練和操演要求
船舶救生訓練和操演每月應舉行一次。訓練及操演內容應包括:
(1) 船舶全部救生設備與屬具的位置、特點及使用方法;
(2) 膨脹式救生筏的操作使用。
(3) 低溫的保護與救護及其他急救措施。
(4) 惡劣天氣及海況中使用救生設備的知識。
(5) 救生演習應包括以下內容:
(6) 使用通用緊急報警信號,船員到指定集合點。
(7) 檢查人員穿著是否合適及正確穿著救生衣。
(8) 施放救生艇操作。
(9) 測試並操作救生艇引擎。
(10) 救生筏施放操作。
36.3 SOLAS公約第三章第19條規則對應變訓練及操演要求
(1)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船舶
(2) 船員應熟悉船上安全裝置及實際佈署。
(3) 每一指派負有緊急責任之船員,在開航前應熟悉其職責。
(4) 船舶所從事之航程,旅客預定在船上待超過24小時者,應在旅客上船後24小時內施行旅客召集佈署,旅客應被告知救生衣之使用及在緊急狀況時所應採取之行動。
(5) 在短程國際航程作業之船舶,如其港口佈置及其營運形式不容許某一舷之救生艇下水者,主管官署得准許該舷之救生艇不需每月施放。但所有該等救生艇應至少每3個月應施放一次,並至少每年下水一次。
(6) 如屬合理可行,除兼作救難艇之救生艇外,救難艇應每個月連同其指定船員一起下水,並在水上操艇。在任何狀況下,本規定至少3個月應施行一次。
(7) 如救生艇及救難艇之下水操演在船舶前進航行中實施,該項操演因具危險,應限在遮蔽水域內實施,並應在對該項操演有經驗之航行員監督下為之。
(8) 如船舶裝設海上撤離系統,演習應包括該系統所要求之程序予以練習,達到立即可進一步展開撤離系統之程度,此方面之操演應利用規則35.4所要求之船上訓練補助教材定期說明補充之。實際可行時,應參加不論是船上或是岸上之類似系統完全展開至水中之進一步訓練,其間隔不超過2年,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3年,本訓練得配合規則20.8.2所要求之展開一起處理。
(9) 在海次棄船操演時,召集與棄船之應急照明應予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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