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舵機檢查要點
尚作仁船長編撰
舵機間是船尾結構的一部分,一般指用於安裝船舶舵機設備的艙室。舵機間內常見的設備與布置主要包括:
1. 操舵裝置、
2. 液壓泵、
3. 儲油櫃、
4. 手搖泵、
5. 液壓管路、
6. 扶手欄桿、
7. 格柵或其他防滑地板、
8. 圍油欄、
9. 電控箱、
10. 舵角指示器及其拉桿、
11. 應急操舵裝置等。
舵機間檢查要點
1. 逃生通道
SOLAS公約2000修正案II-2 Reg. 13.4.2.2規定: 舵機處所,如果緊急操舵裝置位於該處,應提供第2條逃生通道,除非該處所設有直接通向開敞甲板的通道。
2. 羅經復示器
SOLAS公約1989修正案Ⅴ Reg.12.6規定,首次提到要滿足類似羅經復示器的相關功能:設有應急操舵位置的船舶,應至少配備一臺電話或其它通訊設施以向此位置傳遞艏向情況。此外,於1992年2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總噸位為500噸及以上的船舶,應設置可向應急操舵位置提供可見羅經讀數的裝置。
SOLAS公約2000修正案Ⅴ Reg. 19.2.5.2,對羅經復示器的配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有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還應有: 一台羅經航向復示器或其他裝置,用於將可視的航向信息傳送到應急操舵位置(如設有)。
雖然公約沒有規定一定要將電羅經的分羅經固定在舵機間裏,但是出於安全操作的考慮,對於2002年7月1日之後建造的船舶,建議配備固定的羅經復示器;對於1992年2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之間建造的船舶,可以配備可移動的羅經復示器。(A type & P type老船只有羅經架沒有裝復示器)
3. 液壓油櫃
SOLAS公約2014修正案II-1 Reg. 29.12.2規定: 每個液體貯存器應設置低位警報器,以便確切地盡早指示出液體的泄漏,在駕駛台和機器處所內易於觀察到的地方,發出聲響和能見的警報。
Reg. 29.12.3規定: 當主操舵裝置要求動力操作時,設置一個固定儲存櫃,其容量足以至少為一個動力操作系統包括貯存器進行再充液。儲存櫃應使用管路固定連接,以便能從舵機間內容易地再次為液壓系統充液,並應備有液位指示器。
PSC檢查曾發現:
1. 液壓油櫃的低位報警器不能滿足聲光報警的要求,
2. 儲存櫃到舵機液壓系統之間沒有管路固定連接。
4. 緊急設施
SOLAS公約2000修正案V Reg. 26.3.1規定: 在駕駛台及操舵機間內,應有永久顯示操舵裝置遙控系統和操舵裝置動力裝置轉換程序的簡易操作說明,並附有方塊圖。
SOLAS公約2014修正案II-1 Reg. 29.13.2規定: 有適當的佈置以保證通往操舵機械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這些佈置包括扶手欄桿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通道,以保證液體泄漏時有適宜的工作條件。
對於方塊圖,在駕駛台和操舵機間內必須同時配有,這一點需要註意。出於對船員安全的考量,舵機間需要設置扶手欄桿和防滑通道,這點不能忽視。
5. 緊急操作
SOLAS公約2000修正案V Reg. 26.4規定: 除本條1和2所述的正常核查和測試外,至少每3個月應進行一次緊急操舵演習,以練習緊急操舵程序。
演習應包括:
1. 在操舵裝置艙內的直接控制,
2. 與駕駛台的通信程序,
3. 轉換動力供應的操作。
PSC檢查曾發現:
1. 部分船員對轉換動力的操作不是很熟練,這在緊急情況下是極大的安全隱患,所以需要加強相關應急操作的演習,提高船員的實際操作能力;
2. 舵機間舵角指示與駕駛台不同步;
3. 操演未包含與駕駛台用聲力電話連絡。
6. 防火隔艙
SOLAS公約1981修正案II-2 Reg. 4.2.6規定: 安放主消防泵場所的隔艙,應隔熱至相當於第44條對「控制站」所要求的防火隔艙標準。
SOLAS公約2000修正案II-2 Reg. 10.2.2.3.2.1規定: 緊急消防泵所在場所不應與機艙A類防火等級場所或內設主消防泵場所的隔艙相鄰接,如果此種佈置不可行,兩個場所之間共用的艙壁應符合相當於第9.2.3.3條對「控制站」所要求的防火隔艙標準。
正常來說,舵機間雖然是航行設備場所,不需要按「控制站」的標準進行防火隔艙,只需按「其他機器場所」的標準進行防火分隔。從SOLAS公約規定分隔相鄰場所隔艙壁的耐火完整性等級來看,「其他機器場所」的分隔級別屬於最低檔的要求,即舵機間的防火分隔要求是很低的,舵機間與機艙A類防火等級場所的隔艙壁符合A-0等級即可。
但是當緊急消防泵布置在舵機間的時候(如P type),舵機間的防火分隔要求就發生了改變。按1981修正案的規定,此時的舵機間應按“控制室”的標準進行防火隔艙,防火分隔要求提高,舵機間與A類機器處所間艙壁的防火分隔變為A-60。按2000修正案的規定,當佈置有應急消防泵的舵機間與機艙A類防火等級場所相鄰時,共用的防火隔艙壁需滿足A-60要求。
由此可見,緊急消防泵的佈置位置不同,會導致舵機間的防火隔艙等級發生改變,因此對不同的船舶設計,需要對該船舵機間的防火隔艙壁等級進行不同的判斷。
7. 總結
根據SOLAS-V Reg. 26,船上在開航前2小時內,應對舵機裝置的檢查與測試項目如下:
(1) 主舵機;(最大舵角測試)
(2) 輔助舵機;
(3) 遙控操舵系統;
(4) 駕駛台的操舵位置;
(5) 緊急電源供應;
(6) 舵角指示器與真實舵角位置的關聯;
(7) 遙控操舵系統電源故障警報
(8) 舵機電源故障警報;
(9) 自動隔離安排及其他自動設備。
舵機間測試項目,如油櫃低液位報警測試、失電報警測試、過載報警測試、缺相報警測試等。(由機艙部負責)
所有船副及舵工都必須熟悉船上舵機系統的操作及系統交換程序。
根據SOLAS-II-1 Reg. 29.3.2,船上主要舵機裝置的性能要求如下:
在滿載吃水條件下,全速航行時能夠將船舵從一邊 35°轉到另一邊 35°,並且在相同條件下,從一側35°到另一側30°的時間不超過28秒;
根據SOLAS-II-1 Reg. 29.4.2,船上輔助舵機裝置的性能要求如下:
在7節的航速下,從15°舵角轉向另一側15°的時間不超過 60 秒。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未經許可,禁止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