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港口國管制
尚作仁船長 著
從前的船員很”幸福”,在IMO的前身:IMCO政府間海事諮詢組織尚未成立之前,各國政府對於海上人命安全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議題並不重視,以致於船員也很好”混”,船上的各種安全裝備很少去注意、維修、測試,船公司基於成本考量,只要船能夠營運,對於那百年難得用到一次的安全裝備,也是能不開銷就盡量節省;也因此,從前的船員也就很”不幸”,所謂行船走馬三分險,飄洋過海難免會發生海難事故,面對海難,首當其衝的就是身在船上的船員,此時才突然發現,所有救命的安全裝備,不是不會使用,就是裝備損壞或短少,那百年難得用到的裝備,到了危急的時分,卻無法發揮救命的功效,以致於因海難而造成人命的傷亡時有所聞,而伴隨海難所產生因油料或油貨洩漏,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問題也隨著船舶大型化而日益嚴重。
有鑑於此,國際海事組織(IMO)認為有必要加強各港口國家對於進港船舶的安全檢查,以確保船舶都能符合SOLAS/74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的最低安全標準,從而降低海難事故的人命傷亡及預防海洋污染事件的發生,遂於1975年通過A.321(IX)決議案,制定港口國當局管制船舶之程序,即所謂的”港口國管制”(PORT STATE CONTROL),為了執行該項管制行動,國際間一些區域性國家便聯合簽署了備忘錄協定,例如歐洲地區的”巴黎備忘錄”,亞太地區的”東京備忘錄”,中南美地區的”拉丁美洲備忘錄”,其它如”加勒比海備忘錄”、”印度洋備忘錄”、”地中海備忘錄”等,作為區域性船舶檢查、管制的指導原則。
從此,船員就始過著”不幸”的日子,基本上,適航的船舶都領有船籍國委託船級協會檢驗所頒發的各項安全證書,這些安全證書五年有效,有些兩年半須作中期檢驗一次,有些每年須作年檢一次,但在每次定期檢查之間的期間,船舶是否仍隨時處於安全標準之上,在管制上仍有其缺漏之處,而港口國管制正好彌補了這個管制上的缺口,對船員而言,這就意味著每一個碼頭、隨時都有可能,遭遇港口當局的檢查人員登船檢查安全及防止污染裝備,以及船上的安全管理系統等,船員必須隨時保持船上各種安全裝備、油水分離器、垃圾分類、傾倒或焚燒記錄、船舶各種證書、船員各種證照、安全管理系統的各種記錄或報表,各項教育訓練及操演記錄等,都要處於數量完整、情況良好、立即可用、記錄完備詳實的狀態下,以應付檢查;因此,在船舶進港前,要忙著各種安全裝備的保養、測試及人員的教育訓練、操演等,靠港後要犧牲休息或下地休閒的時間,陪著檢查人員作檢驗;所有的這一切努力,其目的就是為了要能確保海上人命安全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
港口國管制的程序如下:
1. 低於標準船舶之判定:如船體、機器或救生、無線電及滅火等設備其數量或性能低於SOLAS/74公約的要求者,或其設備有重大損壞者,或缺少公約所規定的證書者。
2. 向港口國當局提出有關低於標準船舶之告發。
3. 港口國對低於標準船舶告發之反應行動:非重大缺失列入OUTSTANDING記錄,通告其它港口國持續對該輪追蹤檢查,直到缺失改善為止,若缺失足以影響航行安全者,則採取扣船措施,禁止該船舶出航,直到缺失改善完畢,並通過船籍協會的複驗後,始得放行。
4. 在實施管制後應採取之程序:港口國如對於船舶因執行管制而發生的任何干涉行動,應通知該船籍國及有關證書的船籍協會,若具有缺點船舶業經准許發航者,港口國應將事實通知該船下一港口的權責機構等。
港口國管制程序的檢查要點:
1. 基本檢查:通常先確認船上所有相關證照是否齊備並且有效,並且目視觀察船舶整體的保養狀況,若一切狀況都能令檢查人員滿意的話,檢查也就到此為止,船上會收到一份NO DEFICIENCY的清潔報告(CLEAN REPORT),半年之內,同一個備忘錄的簽約國都不會再來檢查,因為同一個區域內的各港口國都有通報系統互相聯繫。
2. 詳細檢查:若檢查人員對於該船的一般印象或在船上觀察有理由認為該船係低於安全標準時,就會進一步對船體結構、機艙空間,載重線勘晝之條件、救生設備、火警安全裝置,海上避碰規則所規定的燈光及音響信號設備、貨船安全構造證書內容、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內容,以及在公約或船籍國規定以外之設備等,進行仔細的檢查,在安全管理方面,會要求船員示範緊急滅火操演、救生艇吊放操演等,以確認船員具有處裡緊急狀況的應變能力。
綜觀以上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登船檢查要點,我們可以了解,站在船員保障自身性命安全的立場,平常時就應該保持船上各種安全裝備處於隨時可用的良好狀態,不單是為了應付檢查,也是為了保障船員的身家性命,且為了維護海洋環境免受污染,也應作好垃圾分類,遵守MARPOL73/78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五關於垃圾傾倒規定,以及排放廢水的含油量規定等,對於船體結構的保養與檢查也不可掉以輕心,以預防因結構不良無法抵禦惡劣天候所造成的海難事件;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管理的對象是”人”,如何作好對人的教育訓練,並且定期實施各項緊急應變操演,使其能應付各種緊急狀況,不至驚慌失措,確保人命安全,也是船上主管的重要管理課題;一艘裝備保養良好,安全管理制度上軌道的船舶,在面對港口國管制的檢查時,通常只會執行基本檢查,證照看看,全船逛逛約半小時就可以結束,而且半年內不會再來,因此不會對船員造成太大的負擔,反之,一艘檢查記錄不良的船舶,不但每次檢查費時費力,而且每個港口都會追蹤檢查,甚至還可能扣船。
因此船上船員如果太”混”,結果反而更累,實在得不償失,船舶安全檢查日趨嚴格,已經是世界潮流,大勢所趨,身為船員既然無可避免,就必須務實的去面對,況且,其最終的目的就是為了要保障船員在海上的人命安全,減少事故發生,進而保護海洋環境,於公於私都是兩蒙其利的;本人對港口國管制檢查有多年實務經驗,限於篇幅,相關公約與條文細節無法詳述,讀者們如有興趣深入了解,歡迎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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