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壓載水管理公約(BWM Convention)
尚作仁船長 編撰
2004年2月13日,IMO通過了「壓載水管理公約」(BWM Convention),根據公約規定,必須有至少30個國家簽署,且其商船總噸位需佔全球35% 以上,並在達成條件的一年後生效。2016年芬蘭簽署後達標,促成了該公約於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
自公約生效以來,經歷了幾次關鍵的修正與導則更新,以解決實務執行(特別是從D-1轉向D-2)的困難:
2017年:D-2實施時間表修正(最重要)
在公約生效前夕(2017年7月),IMO透過MEPC.287(71)決議修正了實施計畫。
修正內容:給予現成船舶緩衝期。將D-2標準(安裝處理系統)的最後期限與船舶的IOPP換證檢驗掛鉤。這導致了全球改裝潮集中在2019年至2024年之間。
2019年10月13日:系統認可標準(Code for Approval of BWMS)
修正內容:將原先的導則(G8導則)升格為強制性的「壓載水管理系統認可章程」(BWMS Code)。
影響:提高了對處理設備的型式認可測試要求,確保設備在各種海水環境下都能穩定達到D-2排放標準。
2021年6月1日:壓載水委任取樣(Commissioning Testing)
修正內容:修正了公約附錄。
影響:要求所有新安裝處理系統的船舶,在完成安裝後必須進行「委任測試」(Commissioning Test),即現場取樣化驗,證明該系統在該船上能真正達到D-2標準後,才能核發證書。
2024年2月1日:挑戰性水域(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修正
最新趨勢:針對在某些港口水質極差(如泥沙過多導致濾網堵塞)的情況,MEPC 81次會議討論了相關操作導則,允許船舶在極端情況下採取應急措施。
2025年5月:電子記錄簿(Electronic Record Books)
修正內容:允許船舶使用電子壓載水記錄簿(Electronic Record Books),只要符合IMO定義的技術標準並獲得船旗國認可即可。
何謂D-1、D-2:
D1、D-2標準是「國際壓載水管理公約」(BWM Convention)重要的技術指標。
簡單來說:D-1標準是關於在大洋中交換水;(已被D-2取代)
D-2標準是關於在排放前對水進行處理以殺死入侵物種(現行標準)。它規定了船舶在排放壓載水時,水中殘留的活體生物數量必須低於特定的數值。
相較於早期只需在遠洋交換壓載水的D-1標準,D-2標準要求船舶必須安裝專門的壓載水處理系統(BWMS)。
D-2標準的要求
根據規定,排放水中的生物含量必須符合以下限制:
生物類別 | 排放標準限制(D-2) |
大型生物(尺寸 ≥50μm) | 每立方公尺少於10個活體 |
小型生物(10μm至50μm) | 每毫升少於10個活體 |
霍亂弧菌(Vibrio cholerae) | 每100毫升少於1 cfu |
大腸桿菌(E. coli) | 每100毫升少於250 cfu |
腸道球菌(Intestinal Enterococci) | 每100毫升少於100 cfu |
如果沒有以上這些標準,船舶會在無意中將「搭便車者」(例如斑馬貽貝或有毒藻類)運送到世界各地,當這些物種被傾倒到新的生態系統時,它們會造成數十億美元的經濟損失,並破壞當地的生物多樣性。
船舶如何達到D-2合規標準:
大多數船舶安裝的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採用以下一種或多種方法處理壓載水:
自動過濾(Filtration):在吸入壓載水時初步過濾泥沙與大型生物。
紫外線殺菌(UV):透過強力UV光照射,破壞微生物的DNA令其死亡或無法繁殖。
電解制氯(Electro-chlorination):透過電解海水產生次氯酸鈉,達到化學殺菌效果。
化學藥劑投加(Chemical Injection):直接注入消毒藥劑處理。
豁免情況:
有些船舶可以暫時不執行D-2標準,但條件非常苛刻:
固定航線:僅在同一個港口或特定海域內航行的船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役倒數:船舶即將報廢拆解(通常需申請短期豁免)。
未滿400總噸:雖然仍受公約規範,但其實施時間表可能由船旗國另行規定。
特別提醒:美國(USCG)規則不同
如果船舶進入美國領海,僅符合IMO D-2是不夠的。由於美國並未加入BWM公約,而是執行美國USCG的單行法規。
船上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設備必須獲得USCG型式認可(Type Approval)。
如果設備僅有IMO認可,在美國只能作為臨時替代方案(AMS),且通常只有5年寬限期。
壓載水記錄簿(Ballast Water Record Book;BWRB)應如何記錄
壓載水記錄簿(Ballast Water Record Book, BWRB)紀錄內容,是港口國管制(PSC)檢查的重點。如果填寫不合規範,極易導致滯留或高額罰款。
根據IMO的最新指南,正確填寫應遵循以下核心原則:
1. 基本填寫規則
語言:必須使用英文(若船旗國要求,可附帶官方語言)。
簽署:每一項作業完成後,需由負責高級船員(通常是大副)簽名;每一頁填滿後由船長簽名。
修改:絕對不可塗改或使用修正帶。若寫錯,應以單橫線劃掉,在旁邊寫上正確內容並由負責人員簽名。
即時性:作業完成後應「立即」記錄,不可事後憑記憶補填。
2. 常見作業的代碼與填寫範例
記錄簿通常分為不同的項目代碼,以下是D-2標準下的典型填寫方式:
(1) 打入壓載水(Intake)
Code:3.1
日期/時間/位置:記錄開始與結束的地點(港口名或經緯度)。
艙號與數量:具體到哪個壓載艙,以及打入的立方公尺數。
關鍵備註:必須註明"BWMS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in operation"(處理系統運行中)。
範例描述:"Taken ballast into Tank No. 1P from Port of Kaohsiung. System (BWMS) in operation."1.打入壓載水(Intake)
(2) 打出壓載水(Discharge)
Code:3.2
日期/時間/位置:記錄開始與結束的地點(港口名或經緯度)。
剩餘量:打出後該艙室的殘餘水量(確保數據邏輯與吃水一致)。
關鍵備註:註明"Discharged according to D-2 standard using BWMS"(已依D-2標準經BWMS處理後排放)。
範例描述:"Discharged ballast from Tank No. 1P to Port of Singapore. System (BWMS) in operation during discharge/uptake." (視系統設計而定,有些是在打入時處理,有些是打出時再次處理)。
(3) 內循環/處理(Internal Circulation / Treatment)
如果系統要求在航行中進行循環處理,也必須單獨記錄。
(4) 設備故障(BWMS Failure) - 最重要!
Code:3.4 (或依據紀錄簿具體格式項目)
狀況:詳細描述故障原因(如:UV燈管損壞、濾網自動清洗功能失效)。
處理:記錄已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已報備船級社或港口當局(PSC)。絕對不可隱瞞故障。
3. PSC的檢查重點
是否有濫用應急程序之嫌?(如果在水質清澈的港口也開Bypass,會被視為違規)。
BWMS電子紀錄(Data Logger):檢查員會調閱數據,確認當時是否真的有頻繁的反洗紀錄。
建議:如果船舶經常航行於長江口、恆河口等泥沙含量極高的區域,建議在「壓載水管理計畫」(BWMP)中增補一套 "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操作程序,這樣在被檢查時才有依據。
檢查員在查看記錄簿時,會比對以下數據:
一致性:記錄簿上的水量變動,必須與航行日誌的位置、吃水記錄以及BWMS設備內建的電子紀錄(Data Logger)完全吻合。
處理紀錄:如果記錄簿寫「已處理」,但設備的電子記錄顯示當天系統報警或未開啟,即視為造假。
取樣測試:檢查員可能會抽取少量壓載水進行快速檢測(D-2檢測),如果活體生物超標,即便記錄簿寫得再漂亮也沒用。
4. 船員自檢清單:
數據同步:紀錄簿填寫的數量與位置,必須與BWMS電子紀錄(Data Logger)以及航海日誌位置100%吻合。
及時簽署:每一項作業完成後由負責官員立即簽名,每一頁填滿後由船長審核簽名。
禁止塗改:若有誤寫,僅能以單橫線劃掉並在旁簽名修正,嚴禁使用修正液。
挑戰性水域(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CWQ)
針對在挑戰性水域(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 CWQ) - 也就是水質極度混濁、泥沙過多導致處理設備(尤其是濾網)頻繁堵塞而無法正常運作的情況,IMO在MEPC 81(2024年4月)以及隨後的會議中,通過了最新的操作導則(BWM.2/Circ.82)。
這套程序是為了避免船舶因設備無法處理惡劣水質而導致作業停擺或違規。以下是正確的處理流程:
1. 觸發條件
只有當系統在運作中出現以下狀況時才可啟動應急程序:
設備因水質原因自動停機或頻繁報警。
過濾器清洗頻率過高導致無法吸入足夠的壓載水。
注意:如果是設備零件損壞(如UV燈管燒毀),不屬於CWQ,而屬於設備故障。
2. 標準應急作業程序
如果設備真的「洗不動」泥沙水,應遵循以下步驟:
第一步:嘗試調整BWMS
嘗試降低流速(Bypass部分流量或降低泵浦轉速)。
手動增加過濾器清洗頻率(如果系統允許)。
第二步:啟動「旁通」或「應急操作」
如果第一步失效,在符合導則的情況下,船舶可以:
Bypass(旁通)過濾器:僅進行後續的消毒處理(如UV燈或化學藥劑),但不經過濾。
或是先吸入未處理的水:待航行至水質較好的深海區域(符合D-1要求的水域)後,進行「壓載水交換 + 處理」(BWE + BMT)。
第三步:通報與紀錄(最關鍵)
這是免於被罰的保命符:
通報港口國(PSC):在抵達下一個港口前,必須通報目的地港口當局及船旗國,說明設備因水質問題無法正常運作。
詳實記錄:在壓載水記錄簿(BWRB)中記錄:
出現CWQ的位置與水質描述。
設備出現的具體故障碼或報警紀錄。
採取的應急措施(如Bypass)。
以下是一份專業的英文通報範本。當船舶因為水質惡劣(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或設備故障,導致無法完全依照D-2標準處理壓載水時,應在抵達下一個港口前,先行發信給該港口的港口當局(Port Authority / Coast Guard)及船方代理 (Agent)。
壓載水設備異常通報範本(Template)
Subject: Notification of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BWMS) Operational Issues – M/V [船名]
To: Port State Control / Port Authority of [目的地港口名稱] Cc: Ship Flag State Administration / Ship Agent
Dear Sir/Madam,
Please be advised that the M/V [Your Ship Name] (IMO No.: [IMO Number]) is currently en route to your port with an estimated arrival on [Date/Time].
During our ballast water operations at [Previous Port Name / Location] on [Date], our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BWMS) encountere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due to:
(請選擇下列其中一項原因填寫)
[選項A - 水質因素]: Challenging Water Quality (High Turbidity). The high sediment load caused frequent filter clogging and system automatic shutdowns, making it impossible to treat the ballast water effectively during intake.
[選項B - 設備故障]: Technical Failure. The system encountered a technical malfunction (e.g., [UV lamp failure / Chemical pump error]) that could not be rectified by the ship’s crew at sea.
Corrective Actions Taken: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BWM Convention and minimize environmental risk, the vessel has performed (or intends to perform) the following:
Ballast Water Exchange (BWE): Conducted ballast water exchange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D-1 in open sea (at least 200nm from shore and 200m depth).
Onboard Record: All details including the location, volume, and nature of the issue have been documented in the Ballast Water Record Book (BWRB).
Service Arrangement: We have contacted the system manufacturer to arrange for an inspection/repair upon arrival at your port.
We request your kind understanding regarding this situation. The vessel remains committed to protect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nd will cooperate fully with any further instructions or sampling requirements from the Port State Control.
Yours faithfully,
[Master's Name] Master of M/V [Your Ship Name] [Date]
通報注意事項:
發送時機:務必在「抵達港口前」發送。如果在進港後才被PSC發現設備沒開且沒報備,會被視為刻意隱瞞。
佐證資料:建議隨信附上BWMS 控制盤上的 故障報警截圖(Alarm Logs)或操作紀錄截圖,證明當時確實有嘗試運行但受阻。
代理溝通:先將草稿傳給當地代理,詢問該港口是否有特殊的格式要求(例如美國USCG有專用的電子通報表單)。
3. D-1 + D-2的組合替代方案
目前的共識是:如果在港口因為水質太差無法處理,最保險的做法是在航行途中進行一次「交換與處理」。
操作:在深海(符合D-1條件處)排掉濁水,重新吸入乾淨海水,並同時開啟BWMS進行處理。
結果:這樣排放出來的水既符合交換要求,也經過了生物殺滅,PSC通常會接受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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